王川仿佛被點了穴位一般,呆呆的坐在椅子上,眼神恍惚,頭腦中不斷的迴響著貴婦人的話,不知過了多久,茶樓經理走了進來。

「先生!先生!」茶樓經理在王川耳邊低聲呼喚道。

「啊!」王川反應過來,看向他:「我來付帳!」

「不用了,潘總是我們的老闆,她吩咐過了,由她買單!」茶樓經理微笑道。

王川提著包,渾渾噩噩的走出了茶樓,到家後他一頭倒在了冰冷的硬板床上,眼淚流了出來,他恨啊!

本來他打算找個時間向魏萍表白的,但是今天貴婦人的一番話,讓他好不容易鼓起的勇氣瞬間煙消雲散。

是啊!人家條件優越,買條項鍊的錢夠自己用好幾年,自己算什麼!能給人家什麼!一部手機都被磨的掉了色還在用著……王川恨自己無用!

他用盡全力壓下了向魏萍表白的念頭:長痛不如短痛,與其兩個人一起受罪,不如讓自己一個人默默承受,待到自己大富大貴之日,再去……,哎!那時已不知她是誰的妻,是誰的媽了!希望她能幸福!

茶樓談話後,王川每日拚命的工作,律所里只要是有案子他便會主動請纓要求參與討論,沒事時拿出被翻了十多遍的案卷翻來覆去的看資料,不讓自己閒下來。

因為一旦閒下來,他就會想起潘+金蓮母親的話,想起魏萍,恨自己沒本事,讓自己陷入痛苦之中,只有工作才能讓他暫時脫離苦悶。

那句話怎麼說來著:越工作越快樂!

所里的人見王川如打了雞血一般的拚命,都以為他是在用實際行動向牛主任表忠心,就連穆懷瑾都這麼認為。

只有潘+金蓮明白他為什麼拚命,但她不能說,也不想說。

從茶樓離開的當晚,她破天荒的在家裡與母親大吵了一架,站在一旁的父親被驚呆了,吵完她把自己關在屋裡,哭的稀里嘩啦。

她內心裡覺得對不起大師兄,那個整天被她欺負,沒事可以抓過來逗逗悶子的大師兄,已經不知不覺的在她心裡占據了一席之地。

不得不說潘+金蓮母親的直覺還是很準的,她不知道王川對自己女兒怎麼想,但是她已經察覺到了自己女兒對王川的好感,雖然只是那麼一絲,但還是被她發現了。

她不會坐視女兒心中的這種好感隨意的滋生蔓延,她要想盡一切辦法將女兒對她大師兄的好感消滅在搖籃里,即使不能完全消滅,也要讓王川知難而退。

這段時間潘+金蓮收斂了很多,無論是在所里還是在法律服務辦公室值班,她安靜了很多,安靜的讓大家都有點不習慣。

自從上次與大師兄在去地鐵的路上談過後,魏萍一直期盼著王川有一天能夠走到自己面前,伸出手抱住自己,將自己留下。

但是……

三月十三日早上九點,石景山法院的大門一開,王川與鄭毅便隨著人流走了進去。

走進審判庭後,王川和鄭毅坐在了原告席上。

被告一借款方童方是一個油膩的中年人,頭髮亂蓬蓬的,讓人一看就倒胃口那種,估計是經營失敗,自暴自棄鬧的。

被告二擔保人李再道聘請了一位長相漂亮的女律師出庭,披肩發,黑色職業裝上別著一枚精緻的胸針,很有氣勢。與她比起來王川簡直就是一個土包子。她自信心爆棚,好像這場官司贏定了的感覺。

不一會兒,走進來一位男子,他的身材很有特點,如麻稈一般的瘦高,王川一眼便認出他是法官。

別問為什麼,穿著法官袍走進審判庭的人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他是審理本案的法官,另一種情況:他走錯審判庭了。

瘦法官坐好後,開始核對各方身份,然後宣讀法庭紀律,正式開庭。

「原告訴求及事實理由有變化嗎?」瘦法官問道。

「沒有變化!」王川道。

「被告答辯。」瘦法官看向油膩中年人和擔保人李再道的代理人漂亮女律師。

「原告的訴訟請求我都認,不過我現在創業失敗窮困潦倒,手裡沒有錢,請寬限我一定時間。就算砸鍋賣鐵我肯定還錢。」油膩中年人抹著眼淚道。

王川從高大力的口中了解到,之前他與被告童方,也就是油膩中年人,是好友,多年前童方經營飯店賺了第一桶金,後來在一位搞證券的朋友的慫恿下開始做證券投資,買賣股票。

一開始童方根據朋友提供的「內幕消息」賺了些錢,後來他越玩越大,有一次朋友又給他透露了一條「內幕消息」,他的貪心越來越大,但手中的資金不夠,便將飯店抵押了以補充流動資金的名義從銀行貸了一大筆款。

此後,童方又找到了小舅子李再道,答應賣出股票後給他兩成收益。為了這兩成收益,李再道與高大力簽訂了擔保協議。

有句老話說的好: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當童方購進股票後沒有一個月,上市公司業績大變臉,很多人都被深深的套在了裡面。

後來他才知道,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他購進股票前就已經開始陸陸續續的拋售股票了,只不過手法比較隱蔽,廣大股民沒有發現而已。待到發現之時,眾人已經被大股東割了一輪韭菜,回家包餃子去了。

最後,童方見賺錢無望,只得忍痛割肉。勉強將銀行的錢還了後,剩下一堆朋友的債權他已無力償還。

不過好在飯店還在,但是因為他手中流動資金不足,很多廚師都走了,飯店也每況愈下,入不敷出。最後只能以物抵債,將飯店給了一位做餐飲的債主。

「擔保人答辯!」瘦法官道。

「我們不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首先,擔保人以房產為本案借款提供擔保,但是雙方並未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根據《擔保法》之規定,以房產辦理抵押的,應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未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

所以原告與擔保人雙方雖然簽署了擔保合同,但是並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不成立,擔保人不應承擔責任。」漂亮女律師氣勢十足的說道。

Tip:拒接垃圾,只做精品。每一本書都經過挑選和審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