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袁律師真要走我也沒辦法,我總不能阻擋人家的發展吧!謝謝!」王川微微一笑道。

「謝什麼,都是自己人。我先走了,再有好事記得聯繫我!」潘二師兄一笑,起身離開了辦公室。

周三,屠明的勞動爭議案子開庭。一早王川提著公文包與屠明一起走進了石景山法院第九審判庭。

上面坐著的法官是一位三十多歲的胖女人,齊耳短髮顯得乾淨利索。被告席上坐著的是一位二十多歲,化著淡妝的女人,是公司的法務專員。

「原告,陳述下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及理由。」女法官淡淡道。

「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十一萬兩千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入職被告,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擔任軟體工程師,月薪貳萬8仟元。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原告認為被告無任何理由辭退原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故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訴訟請求。

完畢!」王川道。

「被告答辯!」女法官道。

女法務專員從容不迫的拿起答辯狀:「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並不是無理由辭退原告,二零一四年一月份原告向被告申請辭職,被告是根據原告的申請同意的被告離職,而後為了督促原告進行工作交接下發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另外,在提交辭職申請後,原告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在上班時間恐嚇、跟拍人事經理,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辦公,鑒於此,經公司研究決定,解除其勞動關係。

答辯完畢!」女法務專員道。

她有自己的想法,即便原告辭職的事最後落不下來,嚴重影響公司的辦公秩序公司也能辭退他。這叫亂拳打死老師父,有一招管用就行!

「下面雙方進行舉證質證,首先由原告舉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證明原告是被告的員工,雙方系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期限為三年,月工資二萬八千元,目前勞動合同尚未到期。

第二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證明被告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單方解除了其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

第三份證據,銀行流水,證明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二萬八千元。

舉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翻看證據,頭也不抬道。

「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我們認可。

第二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我們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被告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的原因是原告先提出的辭職,並非被告無理由辭退。

第三份證據,原告的工資,我們認可。

質證完畢!」女法務專員道。

「被告舉證!」女法官淡淡道。

「第一份證據,辭職申請書,證明原告主動提出辭職,辭職的事由為個人原因,預計離職時間為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份證據,離職交接通知,證明公司已經批准了原告的離職申請,敦促其儘快進行交接。

第三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證明因原告不履行離職交接工作,公司下發通知,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第四份證據,公司的監控視頻,證明原告糾纏、恐嚇人事經理,擾亂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

舉證完畢!」女法務專員道。

「原告質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辭職申請書,原告不認可。

原告確實曾提交過辭職信,但是那是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交的,原告簽名處有時間記載,後來公司一直沒有回覆。

而且申請書上的筆記明顯不是同一個人的,申請書上的姓名、所在部門和入職時間等內容是原告書寫,其他內容非原告本人所寫。

根據書寫的筆體,申請表上的預計離職時間很明顯與人事部經理的簽字一致,我們認為預計離職時間是人事部經理後填上去的,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份證據,離職交接通知,原告不認可。

該通知上記載原告已經被被告批准離職,發出時間是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該時間距離原告提出離職申請的時間已經過去了三個多月,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原告不認可證明目的。

該通知與離職交接通知同日發放,正好證明被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第四份證據,公司的監控視頻,該視頻的真實性我們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

視頻中的畫面是原告被無辜解僱後,去公司找人事經理詢問解除勞動關係理由,被人事經理拒絕後,在樓道里追問原因的畫面,被告不僅不予解釋反而叫來保安對原告進行阻撓。原告並未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

質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我問下,申請表上的預計離職時間是怎麼回事?是誰寫的?」女法官問道。

「這個我不清楚!」女法務專員搖頭道。

「原告,你說說!」女法官道。

「這份辭職申請我只寫了姓名、所在部門和入職時間,下面的簽名和時間是我寫的,其他的不是我寫。

當時我還問過人事專員,用不用寫預計離職時間,但是人事專員說反正都是提前三十天打申請,大家都知道,不用寫。所以我就沒寫!」屠明解釋道。

「我提醒法官注意下,申請上面的字跡一共有三個筆體,一個是原告的,一個是人事部經理的,還有一個是總經理簽字,差別很大。

根據筆體很明顯這個預計離職時間是人事經理後補的。」王川道。

「原告,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出離職後,三十天的法定通知期限屆滿後,為什麼你沒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女法官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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