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4章 公共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我不是故意的,我去交警隊是為了偷我的車,不是為了殺人,一審法院判我死刑我不服……」毛得文神經質一般的不停叫嚷著,最後在審判長的呵斥和法警的「幫助」下,他才安靜下來。

「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說完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定性不准,量刑過重,上訴人不構成搶劫罪。上訴人偷偷進入交警隊,準備開走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車輛,其不具有搶劫的目的,也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為,其不構成搶劫罪,其行為也不屬於盜竊,在此過程中上訴人使用暴力致人傷亡,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上訴人的行為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不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懇請法院對上訴人從寬處罰。完畢。」方軼說道。

接下來的詢問環節檢察員和方軼分別對上訴人進行了發問,但是由於上訴人已經崩潰,邏輯混亂,將一些案件的基本事實回答的七零八落。大部分時候發問的人和被問的人完全不在一個頻率上,很難受。

此後進行了舉證質證,因為三方均沒有新證據提交,所以程序推進的很快……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上訴人毛得文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毛得文的自行辯護還是那麼飄逸,那麼的癲狂,眼淚跟不要錢似的往外狂飆,他恨不得抱著審判長的大腿,甩一頓大鼻涕,求他老人家放自己一馬。

在審判長和法警的「幫助」下,毛得文在抽泣中終於停止了毫無邏輯的發言。

「上訴人毛得文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毛得文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在去交警隊大院秘密開走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查扣的,所有權屬於毛得文的奔馳車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毛得文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構成盜竊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屬於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毛得文從交警隊大院內將自己已被查扣的奔馳車秘密開走的行為不構成盜竊。

第一,毛得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毛得文的奔馳車被查扣的原因為:其在沒有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奔馳車上路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於『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需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規定。

但根據《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補充規定》第九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暫扣車輛後,除決定依法沒收的車輛外,應當歸還本人或相關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暫扣車輛』只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在短時間內對違規或者事故車輛所採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也不屬於沒收或收繳。

在暫扣車輛未被做出處理決定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被暫扣的車輛只負有保管的責任,不享有其他任何權利,車輛的所有權仍應屬於車輛的所有權人。所以,毛得文的奔馳車被查扣後,該車的所有權仍屬於毛得文本人。

第二,上訴人毛得文在交警隊院內只是秘密取走了自己的奔馳車,並未盜取或者毀損其他任何公私財產。因此,毛得文的行為不構成盜竊。

毛得文在秘密開走自己被扣奔馳車過程中致人死亡的行為,不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因為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前提是上訴人必須已實施了盜竊、詐騙或搶奪犯罪行為。

本案中,從始至終毛得文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未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其行為也就不存在轉化為搶劫的可能。

二、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案發當晚毛得文進入交警隊院內,沒有攜帶任何兇器。其進入現場後取出奔馳車備用鑰匙準備將車開走,因此,毛得文的目的是開走自己被查扣的車輛。

上訴人在準備秘密開走奔馳車時,被值班人員發現並制止,是上訴人沒有預料到的。為儘快開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馳車,毛得文雖對值班人員使用了暴力,但從上訴人的主觀上看,其真實意圖在於排除被害人妨礙自己秘密開走奔馳車。

上訴人毛得文不具有殺人動機,也沒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後果發生的故意,但毛得文對自己的行為將產生傷害被害人的後果是明知的。因此,毛得文在秘密開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馳車過程中,致人傷亡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鑒於上訴人毛得文系初犯,社會危害性不大,且在歸案後如實交代,其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辯護人懇請高院依法改判,建議對上訴人處以無期徒刑。完畢!」方軼發表完辯護意見後,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毛得文,後者依舊在抽泣。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完畢。」檢察員說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完看向公訴人席。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本案涉及的奔馳車系被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扣的車輛,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國家機關管理的私人財產,應以公共財產論。

上訴人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竊取被查扣的奔馳車屬於盜竊公共財產,因此上訴人的行為應以盜竊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

綜上,我們認為,上訴人在竊取奔馳車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完畢。」檢察員抑揚頓挫的回應了方軼的意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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