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說道。

「好的,審判長。」檢察員看向被告席上的馮永通問道:「被告人馮永通,你認識被害人麻萬平和聶曉琴嗎?」

「認識,我們都在菜市場賣肉,兩家的肉攤挨著。」馮永通目光呆滯的看著前方的地板,說道。

「案發當日,被害人要求你帶聶曉琴去看病,你做了什麼?」檢察員看著被告人,問道。

……

檢察員圍繞著案發經過進行訊問,但是卻對被害人為什麼來馮家肉攤找被告人馮永通卻沒有問。

方軼靜靜的聽著,慢慢的皺起了眉頭,檢察員的訊問很容易讓不明情況的第三人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因為賣羊肉引起爭執,進而互毆,隨後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帶自己去醫院看病,卻被告人拒絕。雙方一時言語過激,被告人持刀對被害人進行殺害。

檢察員的問話既沒有體現出被害人的反覆糾纏,也沒有體現出被告人的被逼無奈,對被告人的量刑非常不利。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看向方軼,問道。

「需要發問。」說完後,方軼看向馮永通問道:「被告人馮永通,案發當日,被害人為什麼會來肉攤找你去醫院看病?」

「之前我媳婦袁清秀與聶曉琴因為賣羊肉曾打過架,我媳婦將她打傷了。」馮永通面情依舊木訥,只是眼神稍微閃了一下。

「被害人聶曉琴傷到什麼程度,你知道嗎?互毆中,你愛人是否也有受傷?」方軼問道。

「聶曉琴只是抓傷和淤青,輕微傷。我媳婦也傷了,情況跟她差不多。」馮永通抬頭看向方軼說道。

「你是怎麼知道的?」方軼問道。

「警察給她們兩個做的鑑定,後來我帶著聶曉琴去人民醫院檢查過。」馮永通機械的回答。

「檢查的結果是什麼樣的?去了幾次醫院?」方軼繼續追著道。

「去了兩次人民醫院,醫生說聶曉琴身體一切正常。」馮永通回道,他的眼中泛起了淚花。

「之前你帶著被害人去過兩次醫院,這次被害人再次找你去醫院,為什麼你沒有去?」方軼問道。

「因為我知道他們是在故意找茬,就是不想讓我踏踏實實的經營肉攤,想要把我家的生意攪黃,報復我。」馮永通的眼神突然變得凌厲起來,咬著後槽牙說道。

「你是怎麼知道的,被害人在故意找茬?」方軼接著問道。

「我帶聶曉琴去了兩次醫院,花了大幾千元進行全身檢查,兩次的檢查結果都是正常,他們還要去帶她去醫院,這不是找茬是什麼?

我問麻萬平還有沒有完,他告訴我要想解決問題就得給他二十萬,給他錢他就不找我麻煩,否則他會一直纏著我,讓我做不了生意。

二十萬啊!我一年才能賺多少錢,我家裡上有六十多歲老人,下有上初中的孩子,他這是要我命啊!你們說……讓你們說我該怎麼辦?」馮永通雙眼通紅,他在吶喊。

「你有沒有想過報警處理,或者去法院起訴被害人?」方軼沉默片刻,問道。

「呵呵,報警有用嗎,我找過菜市場旁邊的派出所,警察讓我去法院,他們解決不了。

去法院起訴要花錢花時間,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最後法院只能給我一張紙,那張紙能解決現實的問題嗎?這幾個月我要不要做生意,我有一家老小要養啊!」馮永通情緒有些激動,雙眼流著淚看向方軼。

方軼見被告人的情緒釋放出來了,未再繼續發問,轉頭看向審判長:「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辯護人和被告人有新證據需要提供嗎?」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三方回復道。

公訴人提交的證據包括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歸案經過、被告人供述、兇器剔骨刀、屍檢報告等等。

對於公訴人提供的證據,被告人和方軼均表示認可。

之前方軼申請法院去人民醫院調取了被害人的看病記錄,用以佐證被告人的陳述。檢察員對該證據不持異議。

隨後法院出示了村裡和菜市場管理部門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的函件,及商戶聯名出具的案發前後情況的證明文件。檢察員認為上述文件不能成為本案定罪、量刑的法定證據。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被害人雖存在一定過錯,但被告人馮永通採用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手段報復被害人,持刀行兇,殺死一人,重傷一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鑒於被告人在公共場所殺人,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壞,我們建議對其處以死刑,立即執行。完畢。」檢察員冷冷的說道。

檢察員的量刑建議與方軼猜測的差不多,一死一重傷,無論是出於職責還是出於謹慎,檢察院都會從嚴建議刑期。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方軼拿起準備好的辯護意見,說道:「審判長、審判員: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請允許我向本案的被害人麻萬平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親屬表示極大的同情和慰問。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傷人罪,不持異議。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但本案存在一些特殊情節,請合議庭定罪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辯護人認為,被害人麻萬平和聶曉琴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被告人不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理由如下:

本案屬於因生產生活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馮永通與被害人麻萬平和聶曉琴之間平日素無矛盾,只是因為競爭關係產生糾紛,因雙方沒有及時處理好矛盾而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發生了殺人、傷人的惡行事件。」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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