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所里的律師在吳小清的鼓動下,找到顧清平要「清君側」,顧主任在內憂(家裡母老虎天天鬧事)外困(所里律師集體抗議)之下,解僱了小前台,當然占了人家的便宜,補償總要給些的,好在顧主任善於鑽營,這幾年手裡搞了些錢,小金庫滿滿的,要不然這事還真不好辦。

除此以外,為了保持律所的律師人數,顧清平還限制律師的流動,以各種滾刀肉的手段拖延或者阻礙律師轉所。凡是從公平律師事務所走的律師沒有一個說顧清平好的。

方軼聽著王德友的講述,心中一陣唏噓,他本以為只有正義律師事務所是「廟小妖風大,池小王八多」,可沒想到這濃眉大眼,在縣裡首屈一指的公平律師事務所也這麼的不堪。

「謝謝您,王律師。」方軼點了點頭,笑道:「這頓飯我請您。」

「怎麼能讓您請呢,我來。我現在市裡做工薪律師,算是半個地主,這頓飯理應我請。」王德友是個實在人,見方軼起身要去付帳,立刻一把抓住他說道。

見王德友如此認真,方軼不好駁他的面子,便又坐了回去。

「王律師,咱們別『您』『您』的了,太客氣,顯得生疏,一回生二回熟,都別這麼客氣了。我加你微信,以後有什麼事也好交流。」方軼說著拿出手機加了王德友好友。

「方律師,你這次來市裡是辦案子?」王德友吃飽後,放下碗筷問道。

「嗯,接了個二審的刑事案子,下午要去法院調卷。」方軼看了看時間說道,然後抽出一根煙遞給了王德友。

「你下午有事,我就不耽誤伱了。日後有需要我幫忙的,儘管說。」王德友接過香煙道。

「沒問題。下次來市裡我請你吃飯。」方軼笑道。

袁偉詐騙的案子開庭了。方軼早上來到市裡,中院安排的開庭時間是早上十點。

在審判長宣讀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權利的時候,坐在辯護席上的方軼向對面看去,兩位檢察員是市中院派來的,一男一女,男檢察員坐在首位,女檢察員次之。

男檢察員長得很有特點,一頭卷髮(應該是自來卷),大鼻子高鼻樑,臉上稜角分明,大眼睛囧囧有神,有點電視明星的味道。

相比之下女檢察員就顯得遜色多了,長得很普通,普通到扔到人堆里就再也找不到的地步。

合議庭的三位法官都是男法官,左右兩邊的兩位年輕法官坐在那裡,很老實,眼神中露出一絲漫不經心。

中間的審判長是一位五十多歲的老法官,花白的寸頭,一雙眼睛很深邃,仿佛能將人看透一般。

袁偉的父親袁長征和母親楊靜等十餘人坐在旁聽席上,等待著正式開庭。幾名法警把門的把門,看人的看人,一雙雙眼睛不斷的看著法庭內的情況。

見到袁偉被押進法庭,他母親楊靜立刻激動起來,雙眼淚流不斷,要不是袁長征抱著她的雙肩,恐怕她早就跑過去了。

袁長征看向方軼,向他點了點頭,現在他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了方軼的辯護上。

……

「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審判人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審判長道。

審判長話音落下,坐在左邊的年輕法官開始宣讀一審刑事判決書,待他宣讀完畢後,審判長道:「下面由檢察員宣讀抗訴書。」

男檢察員拿起抗訴書道:「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抗訴意見如下,請法庭提起注意:

縣人民法院以冀222刑初字(2013)19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袁偉涉嫌詐騙案一案,判決被告人袁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於2013年6月10日將判決書送達我院。本院依法審查後認為一審法院量刑不當,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量刑不當。

被告人袁偉詐騙數額巨大,庭審後部分賠償被害人並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應當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在被告人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袁偉減輕處罰明顯不當。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只是對刑事訴訟相關程序進行解釋,一審法院根據該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直接減輕處罰錯誤。減輕處罰也沒有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綜上所述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完畢!」男檢察員說完看向法官。

「被上訴人袁偉,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道。

「我同意一審判決。」袁偉說出的話有氣無力,讓人聽起來沒什麼底氣的感覺。

「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道。

……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檢察員和辯護人、被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

「沒有新證據提交。」雙方道。

這個案子檢察院和方軼都對案件的事實沒有什麼疑問,被上訴人袁偉對犯罪的事實供認不諱。雙方的爭議點在量刑和法律適用上。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發言。」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方軼看了一眼對面的檢察員,重頭戲就要開場了,現在才是本案的關鍵。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我們認為,袁偉構成詐騙罪,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但是僅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款項,並獲得諒解,該等行為屬於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情況,被上訴人袁偉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只是對刑事訴訟相關程序進行解釋,不能根據該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直接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如要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發言完畢。」男檢察員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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