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上面的男法官身材很胖,不知道是不是加班吃外賣太多,被科技和狠活兒搞的得了肥胖症,方軼推測這老兄得有二百五六十斤。歐陽傑的案子是獨任審理,所以只有一個法官。

刑事案子前面的程序都是固定的,庭審從胖法官敲響法槌那一刻開始了。

……

胖法官瞪著一對包子眼看向眾人:「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高檢察員拿起起訴書:「被告人歐陽傑,男,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案由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陽傑涉嫌交通肇事罪,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六月九日晚十時許,歐陽傑飲酒後駕駛一輛哈雷牌摩托車,載著朱琳在市區內超速行使。當行至火車站前十字路口時,歐陽傑操作不當,致使哈雷摩托車撞到路旁的一棵大樹上,被告人歐陽傑和朱琳均受傷,哈雷摩托車受損嚴重。後被告人歐陽傑和朱琳被趕來的妖二零送往人民醫院救治。

事發當日,公安人員在醫院對被告人歐陽傑提取血液樣本。經鑑定,歐陽傑的損傷程度為重傷,朱琳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歐陽傑血液酒精含量為104.5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哈雷牌摩托車一輛;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鑑定報告;

四、人民醫院診斷證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陽傑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於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對被告人歐陽傑從輕處罰,判處刑期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完畢。」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胖法官看向歐陽傑。

「聽清楚了,我有異議,我不是交通肇事罪。」歐陽傑的聲音在顫抖。

之前在醫院時,歐陽傑與方軼討論過案情,方軼認為他根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於歐陽傑來說,如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他就不用吃牢飯,這是他夢寐以求的,所以他選擇了相信方軼。

「公訴人是否需要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胖法官問道。

「需要詢問。」高檢察員道:「被告人歐陽傑,伱在事發時是否取得了摩托車駕駛證?」

「沒有,沒有取得。」歐陽傑道。

這是不爭的事實,即便他不承認檢察院也能調查出來,而且他相信檢察院已經調過自己的相關信息了。他沒必要撒謊。

「詢問完畢。」高檢察員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胖法官看向方軼道。

「需要。」方軼看向孫連鵬:「被告人歐陽傑,從你的身份信息來看,事發時你剛滿十八周歲,對不對?」

「對,我在事發前幾日過的生日。」歐陽傑道。

「你在駕駛摩托車前,喝了多少酒,是什麼酒?」方軼問道。

「喝的啤酒,不到一瓶,具體記不清了。」歐陽傑道。

「事發時,除了你受重傷外,和你在一起的朱琳是否受傷?」方軼繼續問道。

「她也受傷了,我聽醫生說問題不大,只是擦傷,不嚴重,當天處理完傷口就回家了。

對於她的受傷我非常難過。我現在非常後悔,我不該酒後駕駛摩托車。」歐陽傑說完,抬起右手擦了擦淚水。

方軼不知道他是在為朱琳傷心落淚,還是在為自己即將面臨的刑罰而擔心流淚。之前方軼去見歐陽傑時,他對朱琳可沒這麼關心過,他的心中只有他自己。

「我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請公訴人出示證據。」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哈雷牌摩托車的照片和事故現場照片,該車目前存放在公安機關,證明被告人就是騎著這輛摩托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份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證明被告人在酒後駕駛摩托車,出的事故;

第三份證據,鑑定報告,證明被告人當時屬於醉酒狀態。」高檢察員一份一份的宣讀著證據。

「被告對證據有什麼異議?」胖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歐陽傑道。

「被告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麼意見?」胖法官問道。

「沒有意見。」方軼道。

事實勝於雄辯,所有的證據都是現實存在的,都沒有問題,大羅神仙來了也沒轍,方軼只能點頭確認。

「被告辯護人有需要提交的證據嗎?」法官問道。

「沒有證據。」方軼道。

方軼之前與歐陽總和歐陽傑談過,這個案子案情非常簡單,他們手中沒有任何證據。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請公訴人和辯護人圍繞爭議事實和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

請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法官道。

「我們認為,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該條並未明確排除致本人受傷的情況,歐陽傑酒後駕駛摩托車的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既致本人重傷,也致他人輕微傷,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完畢。」高檢察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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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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