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6章 要不要考慮下變更指控罪名?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劉巧玲明知涉案豐田車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在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採取秘密手段將車開走,表明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應認定為盜竊罪。完畢。」男檢察員道。

「被告人進行自行辯護。」男法官道。

「我認為我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豐田車是我家的,後來公安機關也認定了車輛屬於我家合法財產,並進行了返還。

我是因為銀行催債催的太緊,又要起訴我,所以才一時糊塗把扣押的豐田車開走。此前我從未做過違法犯罪的事,一直是個好公民……」劉巧玲把她能想到的好詞一股腦都說了出來。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男法官道。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巧玲在公安機關明確告知了車輛被依法扣押的情況下,對被扣押的車輛予以轉移,此後劉巧玲並未以車輛丟失為名向司法機關索賠,也未獲得司法機關的賠償,可見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想的僅僅是把自家合法擁有而被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產拿回去,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男法官道。

「公訴人認為,不管被告人劉巧玲將盜取的車輛用在何處,如何應用,歸根到底她是為了一己私利採用非法的手段開走了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竊取本人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車輛的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即盜竊罪和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應按照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理,即按照盜竊罪處理。」男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男法官道。

「辯護人認為,本案中涉案車輛系被告人劉巧玲和其丈夫共同購買,二人對該車輛擁有所有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扣押,予以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九條亦規定,扣押的財物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

從上述規定可見,被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並沒有改變所有權歸屬,仍屬於原所有人所有,公安機關只是依照法律規定具有合法占有權。

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系被告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物,但在司法機關合法占有、控制期間,能夠成為盜竊的對象。

儘管涉案車輛能夠成為被告人劉巧玲盜竊的對象,但並不意味著被告人的行為就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構成盜竊罪,還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定。

本案中,劉巧玲採取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是否構成盜竊罪,要結合其主觀目的而定,不能僅看錶象。

首先,公安機關對涉案車輛依法扣押後,銀行催收車貸,準備起訴被告人,被告人劉巧玲得知後才有了非法取回車輛的想法,因此,被告人轉移涉案車輛的直接目的是償還銀行的貸款,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該車輛。

其次,本案不屬於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以事後獲取賠償為目的而秘密竊取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形,被告人沒有向公安機關索賠的行為,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中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巧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劉巧玲案發後依法領回了該車輛。

因此,本案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巧玲對涉案車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劉巧玲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完畢!」方軼道。

方軼刻意避免提及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是因為在開庭前最後一次見面時,劉巧玲曾提出過這樣的要求,她心裡仍然存在一絲僥倖。還是那句老話,辦事不由東累死也無功。既然當事人提出這樣的要求,方軼只能照辦,除非他不想賺她的律師費。

「公訴人,你們要不要考慮下變更指控的罪名,從目前的證據和庭審情況看,盜竊罪的證據不足。」男法官看著案卷想了想,然後看向公訴人。

「我們認為指控的罪名是恰當的,不需要變更。」男檢察員理直氣壯道。

見公訴人的意見很堅決,法官也不好說什麼,只得繼續開庭……

「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巧玲一案,本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聽取了公訴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辯解、陳述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庭審理結束。現在休庭。把被告人帶出法庭。」法官說完,法槌落下,退出了法庭。

審判庭內的人員只要不是傻子都能看出法官對本案的態度,劉巧玲更是覺得勝券在握。而方軼卻不這麼樂觀,法官沒有當庭宣判很有可能會請示下庭里,按照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對劉巧玲進行處罰。

一晃眼到了八月底,曹曉慧帶著方安志去實驗中學報道,方軼也跟了過去。辦完入學手續後,方軼請二人吃了一頓大餐。

曹曉慧已經到市裡上班有一個月了,公司總部就在旺角國際的八層,據說占了半層,看她的穿戴工資應該翻了幾番,年底的獎金更不再少數,妥妥的精英人士。

為了方安志上學方便,她在實驗中學附近租了一套二居室,據說公司每月會為高管發放租房補貼,曹曉慧租房基本上自己出不了多少錢。小日子過得越來越小資了。

看看人家,再想想自己,收入上雖然也提升了不少,但是……差距不小啊,方軼剛剛直起的腰杆,又彎了。

一周後,方軼接到了縣法院的電話,劉巧玲的案子判下來了,讓他過去取判決書,方軼想讓法院將刑事判決書郵寄到所里,但是對方稱不提供這項服務,必須到場領取。沒辦法方軼只能去縣法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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