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361、362章 (合併大章)只動嘴皮子沒有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你將公司的資金轉到個人帳戶上後,有沒有使用?」方軼問道。

「沒使用,我就是想轉移下公司的資金,避免被上門討債的債權人發現。」鍾蘭英道。

「你們公司的財物是獨立的嗎?我的意思是你們家裡平時需要花費時,或者伱個人消費時,有沒有直接從公司的銀行帳戶支取資金?」方軼問道。

「沒有,絕對沒有。公司的財物是公司的,我們家的財物是我們家的,分的很清楚的。我明白您的意思,絕對沒有混在一起的情況。我做了幾十年企業了,這點風險還是知道的。」鍾蘭英道。

「嗯,我明白了。」方軼記完最後一筆後,收起了筆和紙:「我會去法院閱卷,後期辯護方案定好後,我會再來會見。」

離開看守所後,方軼發現有個未接來電,是劉珊珊打來的,他回了過去,劉珊珊盛情約他到市裡的一家飯店吃飯,邊吃邊談。方軼看了看時間,趕了過去。

方軼進入飯店時,劉華山眉頭緊鎖和劉珊珊正在說著什麼。

「方律師,我母親情況怎麼樣?」眾人點完菜,劉珊珊問道。

「你母親精神狀態挺好的,根據她所講,現在蘭英公司仍然拖欠材料商和加工方八十二萬元左右。」方軼道。

「這錢,我們要是幫我媽還上,法院會不會考慮下,少判我媽幾年?」劉珊珊問道。

「如果把債務都償還了,盡最大力量減少債權人的損失,法院在量刑時是會考慮的。如果債權人能出具諒解書,效果會更好。」方軼道。

「好,這事我們來想辦法。」劉華山聽說還清債務對媳婦的案子有利,急忙道。

「下午我會去法院閱卷,過幾天我會聯繫你們,告訴你們最後的辯護方案。」方軼道。

當方軼從隔壁市回到律所時,已經是晚上六點多了。回來後,趁著腦中會見的內容尚有印象,方軼開始加班一邊翻看案卷一邊回憶在看守所會見時鐘蘭英所說內容,找出其中的差異,進行分析和確認。

辦案子時當事人說的話是不能全信的,他們說的話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主觀性很強,而實際上很多內容會與事實有出入,這需要律師利用生活常識和案卷中的證據去驗證和比對。

當然在公訴機關沒有證據,當事人也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方軼是很願意相信當事人的話的,而且也會盡全力為當事人開拓。畢竟律師的辯護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說的直白點,是為了讓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既然都沒有證據,那麼法院就不應該處罰當事人,只動嘴皮子沒有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四天後,劉珊珊和劉華山再次走進律所會議室,今天是方軼約他們過來的,這幾天方軼已經捋清了整個事情的脈絡,也查了相關資料,並確定了辯護方案。

「方律師,事情怎麼樣?」方軼一進會議室,劉珊珊急切的問道。

「我已經看了公訴機關提供的案卷材料,初步判斷,檢察院指控您母親的罪名(合同詐騙罪,個人犯罪)不能成立。但是您母親的蘭英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罪,您母親鍾蘭英作為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方軼道。

「方律師,這是不是之前您說的那個公司犯罪?」劉華山問道。

「是的,我認為該案屬於公司犯罪,不屬於個人犯罪。」方軼道。

「那我媽媽會被判幾年?」劉珊珊問道。

「具體量刑還要看法官怎麼看待這個案子。前幾天我想去檢察院跟負責本案的檢察員溝通下案情,但是檢察員說他很忙,要出差,沒時間接待。讓我把律師意見郵寄給他。

您看這是我的通話記錄,我錄了音。可以放給你們聽下。」方軼說著就要放錄音。

「方律師,不用了,我們相信您。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劉華山一笑道。

方軼錄音不是為了對付檢察員,而是為了向當事人展示所做工作,以免當事人覺得律師拿錢不辦事。

「那好吧,律師意見我已經郵寄給檢察員了。不過我估計檢察院不會採納我的意見,否則他們就不會是這個態度了。

對了,欠款的償還情況怎麼樣了?」方軼收起手機道。

「我們已經籌集了不少款項,還有一點資金缺口,下周應該就能全部湊齊還給材料商和加工方。之前我們跟對方溝通過來,對方說如果賠償他們的全部損失,可以考慮出具諒解書。」劉珊珊道。

「嗯,一周後開庭,如果可能的話,儘量在開庭前還清全部欠款。」方軼道。

方軼剛回到工位,歐陽傑便打來了電話,讓方軼幫他找一位做非訴的律師,他通過他父親的關係拿到了一個法律盡調項目,費用十萬元,在外省。

方軼想起了司馬君律師,要說專業能力司馬律師肯定是沒的說,就是一張撲克牌臉,讓人感覺總是拒人於千里之外,有些不太適應。方軼試著給她發了微信,不一會兒,司馬君給他回信:可以接,需面談。

方軼將司馬君介紹給歐陽傑後沒兩天,歐陽傑傳來消息,合作談成了。隨後在電話中歐陽傑問方軼:「司馬律師的臉部肌肉是不是受過傷,動過手術?」

方軼一頭霧水道:「怎麼啦?」

「我跟她談了一個多小時,她那張臉就跟帶了面具似的,壓根就沒感情變化,我都不知道她是高興還是不滿。

我弱弱的問一句,司馬律師會笑嗎?」歐陽傑問道。

方軼沒想到歐陽傑會這麼八卦。是啊!司馬君律師會笑嗎?方軼突然想起好像見她笑過,挺好看的!

很快,鍾蘭英的案子開庭了,開庭地點:隔壁市的區法院,第十八法庭,時間早上九點半。

上面坐著一位戴眼鏡,身材消瘦的男法官,該案由他獨任審理,檢察員是兩位女性。旁聽席上有十來個人,劉家父女坐在當中。

被告人鍾蘭英坐在被告席上,顯得很淡定,面無表情的聽著檢察員宣讀起訴書。

「……被害單位多次上門催討拖欠的款項,鍾蘭英以尚未收到貨款為由拒不支付各被害單位合計價值人民幣九十餘萬元的原材料貨款及加工費等款項。

隨後,被告人鍾蘭英將蘭英公司帳戶內的資金分批轉入個人帳戶,或以差旅費等名義提取現金,利用上述方式轉移公司財產。

案發後,鍾蘭英支付部分貨款後仍造成被害單位直接經濟損失合計八十二萬餘元。在本案開庭前,鍾蘭英的家屬積極籌款八十二萬四千元退賠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我們認為,被告人鍾蘭英構成合同詐騙罪,綜合考慮她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數額、危害後果、認罪悔罪態度、退賠經濟損失等情況,建議判處被告人鍾蘭英十年有期徒刑。完畢。」說完,女檢察員放下了起訴書。

「被告人鍾蘭英,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男法官問道。

「我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罪名有異議,我本人沒有犯罪的故意,合同是公司簽署的,我只是公司的股東及實際負責人,我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鍾蘭英淡定道。

畢竟她做了那麼多年的生意,年歲大了,經得多見的也多,心裡素質好。雖然不想坐牢,但事已至此,坐在法庭上,她也只能接受法律的懲罰,只盼法院少判幾年。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男法官道。

「被告人鍾蘭英,在被害單位上門找你所要拖欠的加工費和材料款時,蘭英公司是否已經收到貨款?」女檢察員問道。

「收到了。」鍾蘭英道。

「既然收到了貨款,為什麼不支付被害單位。」女檢察員問道。

「因為,過年前這段時間很多單位需要過橋資金,我想趁這段時間讓蘭英公司多賺點錢。」鍾蘭英道。

「你是怎麼隱匿蘭英公司資金的?」女檢察員問道。

「我通過做假帳的方式將蘭英公司的資金轉到自己帳戶上,又通過報銷差旅費的方式支取了一部分現金。」鍾蘭英道。

「報銷的費用有多少?」女檢察員問道。

「很少,大約有一兩萬的樣子,我記不清了。」鍾蘭英想了想道。

「蘭英公司有幾個股東?平時誰負責經營?」女檢察員問道。

「蘭英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只有我一個股東,由我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公司我說了算。」鍾蘭英道。

「審判員,我問完了!」女檢察員道。

「下面由被告人鍾蘭英的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男法官道。

「被告人鍾蘭英,你公司是否有相應的財物制度?」方軼問道。

「有,我們每年按時向稅務機關報稅,有兩名財物人員,平時都是按照要求進行的財務管理。」鍾蘭英道。

「是否經常有股東或者高管向公司借款?」方軼問道。

「蘭英公司有報銷和借款制度,平時很少有高管向公司借款,員工出差時有提前支取費用的情況。但是後期會提交相應的發票進行財務處理。」鍾蘭英道。

「你把蘭英公司的資金轉到個人帳戶上後,是否存在支付情況?有沒有利用這筆資金進行消費?」方軼問道。

鍾蘭英通過報銷差旅費的方式支取的現金僅有一兩萬,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所以方軼把重點放在了銀行帳戶的資金上。

「沒有,這年頭實體企業不好做,我們公司賺點錢除了發員工工資和付房租外,其實剩下不了多少錢。所以這筆資金雖然進入了我個人的銀行帳戶,但是我沒敢動用。」鍾蘭英道。

「你剛才說想趁著年底以蘭英公司的名義將這筆錢放出去,作過橋資金賺錢,實際上有沒有做?」方軼問

「沒有,因為很多資金需求方我都不了解,不敢放款。」鍾蘭英道。

「你放款為什麼要以公司的名義做?」方軼問道。

「因為資金是公司的,公司還有不少員工等著發工資過年呢,後期我要將資金再轉回公司去做業務,運營公司。」鍾蘭英道。

檢察員問問題是為了證明鍾蘭英存在合同詐騙的行為,方軼問問題是為了告訴法官,公司是公司,個人是個人,鍾蘭英自始至終沒有使用過這筆錢。她轉移公司資產的目的不是為了侵吞公司資產,而是為了公司的利益。

當然從目前的情況看,確實如此,但是如果鍾蘭英沒有被抓,她會怎麼安排這筆資金可就不好說了。不過那不是方軼要考慮的事,拿人錢財就要替人辦事,沒發生的事他不想多費心思去考慮,也沒必要深究。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男法官道。

「經查,蘭英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我們認為,被告人鍾蘭英身為蘭英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本單位與被害單位發生貨物買賣和加工合同業務並收受被害單位交付的數額巨大的貨物後,為一己私利,轉移蘭英公司財產並隱匿,據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請法院依法裁判。」女檢察員道。

「下面由被告人鍾蘭英自行辯護。」男法官道。

「我並沒有侵吞公司財產的想法,之所以轉移財產是為了公司利益,並非為我個人利益……」鍾蘭英手拿A4紙,說話不緊不慢,很有條理。

她所說的內容,是在方軼與她最後一次會見溝通辯護方案後,她自己總結的內容。

「請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男法官道。

「……蘭英公司雖為一人有限公司,但其有完整的治理結構,財務獨立於實控人。公訴機關指控鍾蘭英構成合同詐騙罪,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鍾蘭英在收取貨款後系用於其個人開支,因此,公訴機關指控鍾蘭英系個人犯罪的證據不足。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鍾蘭英的行為完全是為了公司利益,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應屬單位犯罪。鑒於被告人及其家屬積極籌措資金,賠償被害單位的損失,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誠懇,請法院酌情減輕對被告人的刑事處罰。

辯護人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鍾蘭英緩刑。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男法官道。

「公訴人認為,蘭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實質上與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鍾蘭英個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無法進行有效區分。

一人有限公司顧名思義只有一個股東,出資和經營均由該股東一人所為,利益也歸屬於該特定股東,沒有公司獨立的利益,不能區分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

蘭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東鍾蘭英一人控制著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公司的意志和股東的意志無法區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意志。

這與《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特徵不符,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實施的犯罪只能按個人犯罪論處,而不可能構成單位犯罪。完畢!」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鍾蘭英的辯護人可以對公訴人的意見進行回應。」男法官道。

「好的。辯護人對公訴人就一人有限公司獨立性所發表的上述言論不敢苟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東僅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並由該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其與傳統的有限責任公司唯一的區別僅僅是股東的個數不同。而股東的個數及身份又與單位犯罪的成立毫無關係,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構成單位犯罪。

辯護人不否認,一人有限公司因其特殊性,出資人與公司之間很容易產生關聯交易而導致人格混同,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因為其股東的單一性而具有不穩定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認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獨立性。

辯護人認為,判斷具體犯罪行為中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獨立人格,應當根據以下幾項標準:

一、是否具有獨立的財產利益。

公司的財產和出資人的財產必須能夠分離,公司的財產狀況必須是獨立的。如果公司財產不能持續地獨立於股東財產,二者之間發生混同,那麼公司就將喪失獨立人格,公司財產成為股東的個人財產,以公司名義進行的犯罪行為也只能是股東的個人行為,而不是單位犯罪。

就本案而言,從目前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鍾蘭英的個人財產已經與蘭英公司發生了混同。因此,蘭英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

二、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獨立的意志。

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是否獨立是判斷其是否具備單位犯罪主體適格性的實質要件。蘭英公司的股東與管理者同為一人,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雖然來源於唯一股東鍾蘭英,卻與自然人意志不可混為一談。

蘭英公司與被害單位簽署材料供應合同和加工合同,系股東鍾蘭英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的特定行為,鍾蘭英的行為應當被視為蘭英公司的決策,而不是鍾蘭英的個人意志。

當然,還要看權利是否被濫用,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為了償還個人債務,以公司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好處歸個人所有,則公司成為個人犯罪的工具,顯然不能當作單位犯罪來處理。在本案中,鍾蘭英簽署的業務合同,所得利益全部歸公司所有,其雖有轉移資金的情況,但也是為了公司利益,其個人未使用相關資金。

所以,蘭英公司雖然是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具有獨立意志。

三、蘭英公司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

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必須要有一定的場所、人員和組織機構,股東行使公司法所規定的職權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置於公司備案。

根據現有證據判斷,蘭英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結構。

鍾蘭英的行為是以公司名義實施的,而且其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職責,應當被視為蘭英公司行為。

四、蘭英公司是否依照公司章程經營。

具有獨立人格的一人有限公司應當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宗旨,公司的章程、宗旨等還要符合法律規定。

蘭英公司系在工商部門依法註冊的有限公司,其公司的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從目前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來看,蘭英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存在違法的情況。蘭英公司一直在按照公司章程經營運轉。

五、蘭英公司是否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立。

首先,蘭英公司系依法成立,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其依法取得了法人地位。

其次,蘭英公司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數,而且一次性繳足了註冊資金。(二零一四年三月以後註冊的公司,註冊資本為認繳制,之前註冊的公司為實繳制)

本案中,蘭英公司系依法註冊成立,被告人鍾蘭英是該公司唯一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

蘭英公司成立之後依照章程規定的營利宗旨進行運轉,公司在經營中相對獨立,具備《公司法》要求的治理結構,被告人鍾蘭英作為法定代表人為了公司利益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應當被視為公司的獨立意志。

蘭英公司具有獨立的財務狀況,可以與鍾蘭英的個人財產明確區分,雖然進行了合同詐騙行為,但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鍾蘭英在收取貨款後系用於其個人開支。

綜上,蘭英公司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鍾蘭英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了公司利益而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應當被視為蘭英公司的行為,所以本案應構成單位犯罪。而鍾蘭英作為蘭英公司實際控制人,僅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完畢。」方軼道。

方軼這一番長篇大論,說的對面的兩名檢察員直皺眉頭,法官也是時不時的記錄幾筆。旁聽的劉家父女聽得雲山霧罩,雖然大腦有點不夠使,但是感覺方軼挺能白活的。

最難受的是書記員,向來以速記自傲的書記員,這次傻了眼,方軼講話的速度稍微有點快,書記員的雙手不住的敲打鍵盤但還是跟不上,只能鬱悶的坐在哪聽,等著休庭後跟方軼要辯護詞。

……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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