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368章 (合併一章)投毒案

「好的,華主任。萬主任、尚教授,歡迎兩位前輩蒞臨本次研討會。另外也歡迎萬主任團隊的方律師參會,我話不多說,研討會現在正式開始。

最近我們接了一個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刑事案子,這個案子在我們團隊內部有很大的爭議,所以拿出來給大家分享下,也想聽聽大家的意見,也請各位律師和專家不吝賜教。

下面我介紹下案子的基本情況,請看大螢幕……」會議室內的燈光立時暗了下來,趙律師手持雷射筆,開始介紹案情。

趙律師拿來研討的刑事案子就發生在本市某縣下面的村裡,距離方軼老家不是太遠。

具體案情是這樣的,被告人周月娥家與被害人汪秀琴家是一牆之隔的鄰居,周月娥四十多歲,是個氣死小辣椒不讓獨頭蒜的性格。汪秀琴五十多歲,是個不吃虧的主兒,兩人在村裡都是掛了號的難纏,連村委會主任見了她們都得繞著走。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可這兩家明顯是個例外,兩家人死活看不對眼,隔段時間就會來次口水大戰。

去年年初時,汪秀琴家修大門口,周月娥指責汪秀琴家的大門口台階占道,致使他家的拖拉機進不了門,周月娥和汪秀琴站在大街上罵了一整天,來幫工的鄉親們只能停工。後來兩家人吵到了村委會,汪秀琴家最後拆了一級台階才了事。

去年夏天雨水大,經常下雨,周月娥家院子中的雨水灌入了汪秀琴家,兩人又各自站在院子裡打傘罵了一天,把天都罵晴了,兩人仍未消氣。

就這樣兩家人大事罵,小事吵,一年到頭嘴不閒著。周月娥沒有汪秀琴罵的花哨,這些年兩人相互罵架,汪秀琴從來沒輸過,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長年累月下來,周月娥對汪秀琴的恨越來越深,決定找機會報復汪秀琴。

入秋的時候,周月娥見自家孩子拿著一支一次性的注射器,吸水滋著玩,她眼珠一轉一把將注射器搶過來,收了起來。

後來趁著家裡沒人,她從存放雜物的廂房內找出一瓶甲胺磷農藥,用注射器抽出了多半筒甲胺磷農藥,隨後將注射器裝在兜里出了門。

汪秀琴家院子旁邊有個菜園子,大約有二三分地大小,菜園子周圍用山上的荊條紮成一道矮矮的圍欄,主要是為了防止村裡的雞鴨跑進去啄食園內的青菜,菜園邊上有個小門,上面沒有鎖,平時汪秀琴家人都是通過小門進出菜園採摘蔬菜。

其實村裡人每家都有菜園子,相互之間互通有無去菜園採摘青菜,不用打招呼。汪秀琴家的菜園子也不例外,總有周圍的鄰居光顧,汪秀琴看到也不會說什麼,反正菜園子大,種的蔬菜又多,汪秀琴家也吃不過來。

周月娥揣著注射器走到汪秀琴家門口,見鐵將軍把門,便放下心來,直奔汪秀琴家的菜園。偷偷溜進菜園後,見有個絲瓜架,周月娥拿出注射器,裝上針頭,將農藥打入了絲瓜架上垂下的十多條絲瓜內。

次日傍晚,汪秀琴去菜園子摘了幾條絲瓜和一些葉子菜,晚上炒了和孫女一起吃,她丈夫去村裡幫工晚上沒在家吃飯,結果當晚汪秀琴和其孫女便出現上吐下瀉的中毒症狀。

汪秀琴的丈夫見狀,急忙找車將二人送去了醫院。汪秀琴的孫女經搶救後脫險,汪秀琴在被送往醫院搶救後,因甲胺磷農藥中毒引發糖尿病高滲性昏迷低鉀血症,縣裡的醫院對此診斷不當,而僅以糖尿病進行救治,最終汪秀琴因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死亡。

汪秀琴死後,家裡辦喪事,在菜園的絲瓜架下支大鍋做飯,招待來弔唁的親朋好友,結果來幫忙的村民無意中發現未採摘的絲瓜中有的有小黑斑,遂將此事告訴了汪秀琴的兒子,眾人看後懷疑有人投毒,便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將絲瓜摘走後,經過化驗發現絲瓜內有高毒農藥甲胺磷殘存,後經偵查人員在村裡摸排,發現周月娥嫌疑最大,後來將她叫去派出所進行詢問。

周月娥以為自己的行為被發現了,在被警察詢問之時變顏變色的,沒一會兒便全招了。

目前案件已經移送到了中院,等待開庭審理。周月娥的家人跑來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委託了案件。

「以上就是案件的基本情況,目前我們內部存在的爭議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被告人周月娥的行為與被害人汪秀琴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二、對被告人周月娥往被害人菜園裡種植的絲瓜中注射農藥,應當如何定性?」趙律師道。

見眾人不說話,趙律師接著說道。「我先拋轉引玉,說下我的想法,我認為被害人汪秀琴的死亡不能完全歸因於被告人周月娥,理由如下:

被告人周月娥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向數條絲瓜中注射農藥,其毒性有限,被害人汪秀琴因食用存在農藥的絲瓜中毒,進而誘發其自身患有的糖尿病,引起高滲性昏迷低鉀綜合症。

而在送醫院急救過程中,縣醫院診斷不准,貽誤了最佳的救治時機,所以我認為被告人的投毒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並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被害人的死亡應由縣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趙律師話音落下後,一個高個子戴眼鏡的男律師站了起來,接過話筒道:「我是華律師團隊的邢斌律師,剛才聽了趙律師的發言,我想說下我的想法。

被害人汪秀琴系因農藥中毒,進而誘發的高滲性昏迷低鉀血症,我認為沒有被告人的投毒行為在前,就不會發生被害人汪秀琴的死亡結果。

因此,被告人的投毒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隨後又有幾位律師發言,闡述了自己的意見。

方軼聽著眾人的發言,心裡明白,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將對被告人的量刑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可以說決定著被告人的生死。這也是趙律師將該問題拋出來,首先進行討論的原因所在。

如果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則被告人應當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的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即投放危險物質罪(結果加重犯)和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想像競合,依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就應當對被告人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度內,適用刑罰。大機率會被判處死定!

相反,如果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則意味著被告人不需要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的行為僅僅觸犯了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危險犯與故意殺人罪(未遂)的想像競合,依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可能對被告人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論處,應當同時適用刑法總則有關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沒有性命之憂!

就在方軼思索之時,華連成一歪頭,看到了萬可法,他本想讓萬可法發表下意見,但是又怕胖老頭作妖,於是他把目光放到了胖老頭身旁的方軼身上。

「那位……新來的律師,你也發表下看法吧。既然來了,就不要怕說錯,我們還是很開放的,願意聽到更多不同的聲音。」華連成微笑道。

別看華連成說的客氣,但是話里話外透著一股傲氣,當然作為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副主任,他有底氣這麼說。

萬可法自信的笑了笑,看向方軼道:「方律師,說說你的意見。」

方軼一怔,回過神來道:「謝謝!謝謝華律師。那我就獻醜了。我認為,本案讓在座律師產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被害人自身患有糖尿病,正是因為這一疾病,才導致其在食用有毒絲瓜後誘發高滲性昏迷低鉀血症。

二、被害人中毒後被送到醫院救治,在救治過程中縣醫院未能正確診斷出其真實病因,僅以糖尿病進行救治,結果導致被告人死亡。

上述兩個點是否能夠阻斷被告人投毒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本案的關鍵,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我的觀點?」

談論專業問題,方軼既有實踐經驗又有理論功底,根本不怵。

片刻後,尚教授點頭道:「我個人覺得方律師提的這兩個點很重要。也是造成很多律師困惑的主要原因,這兩個問題討論清楚了,基本上這個案子的大部分問題就解決了。」

「對,我同意方律師和尚教授的看法。方律師,請繼續。」趙律師道。

雖然兩個團隊的老闆見面就掐,但是兩個團隊的律師之間還是很融洽的,大家不會管兩個老頑童怎麼說,開會的目的是探討案情,不是來氣人的!

「好,我繼續。先說第一個問題。

我認為,被害人患糖尿病的事實,並不能成為阻礙被告人投毒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事由。

我舉個例子,也許更有說服力。比如,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案例:A造成B輕傷,B因流血不止而死亡。後經查B是血友病患者。大家是不是覺得這個例子很眼熟?!

如果不考慮本案中的醫院誤診,則本案與上述案例十分相似。而對於上述案例,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B的特異體質並不影響A的輕傷行為與B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成立。

因此,我認為,被告人的投毒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所存在的因果聯繫,並不因被害人患有糖尿病而被阻斷。」

說完後,方軼看向在場眾人。

「嗯,我覺得有道理,一種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結果,取決於行為時的具體條件,並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尚教授點頭道。

「嗯,我覺得方律師說的有道理,血友病的案例,在很多刑法學著作中都有出現。我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個案例。」邢律師道。

「方律師,請繼續。」趙律師雖然不是完全同意,但暫時找不到更多的理由駁斥方軼,只能讓他繼續。

「好的,縣醫院在搶救被害人的過程中存在誤診,這是另外一個介入因素,我認為這個介入因素也不能切斷被告人的投毒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理論上,如果在因果關係發展進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則應當考察介入因素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進而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力較小,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大機率可能性,則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回到本案,一、被害人因被告人投毒行為所誘發的糖尿病高滲性昏迷低鉀血症是基於某種外在誘因而引發的,剛才趙律師也提到了這種症狀往往比較難正確診斷。當然我不懂醫學,這種病症到底有多難診斷,可以再向醫院求證下。

如果真的是很難診斷的病症,醫院在搶救被害人的過程中,出現誤診有可能是比較難避免的。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共投放了半針筒甲胺磷農藥,劑量不大,而且是向數條絲瓜中分別注射的。被害人在食用有毒絲瓜後,並未出現非常強烈的中毒症狀,這也加大了醫院準確診斷其病因的難度。

三、被害人中毒後,對其進行施救的是當地的縣醫院。本地縣醫院的醫療條件和醫療水平大家恐怕都有基本認識,當遇到本案的特殊病症時,能夠正確診斷出來的幾率有多大,恐怕不用我說,大家也能猜出來。

綜上,我認為醫院診療失誤這一介入因素對本案因果關係的影響很小。被告人的投毒行為才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以上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見,希望對趙律師辦案能有一點點幫助。畢竟我對案件的了解不是太多,說的不全或者不對的地方還請包涵。」方軼說完看向眾人。

趙律師坐在前面,一個勁兒的點頭,沒說話,按照方軼的說法,他之前跟當事人說的會全部被推翻,這是他不能接受的。

方軼的觀點有人反對,當然也有人支持,萬可法滿意的點著頭,沒說話,不過從他的表情上可以看得出,他力挺方軼。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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