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8、379、380章 (三章合一)小樣吧,我就不信辯不倒你!

「萬一沒被判死刑呢?」錢文道。

「那更好!時間會撫平一切傷痛。他們父女之間的傷痛如果連時間都解決不了,咱們律師就更解決不了了。把話說到位,盡到咱們律師的職責就行啦!」方軼看向錢文道。

「嗯,我明白了。」錢文若有所思的向工位走去。

「哎!老方,開始帶徒弟了?」錢文走後,黃援朝笑呵呵的湊了過來。

「別瞎說。我不過是跟錢律師合作。」方軼瞟了一眼黃援朝道。

「錢律師其實挺好的,對待客戶特別有耐心,就是身上少了一點氣勢,抗壓能力有點差,遇到大客戶恐怕壓不住,不太適合做大案子。」黃援朝低聲道。

「這事吧……,其實看祖師爺賞不賞飯,如果祖師爺賞飯,一兩年就能練出來。」方軼猶豫了下道。

「我看懸!對了,跟你商量個正事。」黃援朝壓低聲音道。

「啥事?」方軼認真道。

「我過段時間要去談個法律顧問單位,是個大客戶,到時候你和馬義跟我一起去一趟,你們就說跟我是一個團隊的。算是,幫我撐撐場子。」黃援朝嘿嘿一笑道。

「我當是什麼事呢,就這事啊,沒問題。」方軼痛快答應道:「不過伱得提前告訴我,我好安排時間。」

「歐拉!」黃援朝伸出右手,做了個OK的手勢後,轉身回工位去了。

一周後,在烈日炎炎的夏日中午,吃過午飯的方軼和錢文,從法院不遠處的一家小飯館走了出來。

「錢律師,已經這樣了,你就不要在糾結了。」方軼看了一眼身旁低著頭,無精打采的錢文規勸道。

今天上午十點半,肖旺殺人案開庭,庭審過程很簡單,錢文在方軼的鼓勵下,做了最後的辯護髮言,當然辯護詞是錢文起草,方軼把關修改過的。

法庭旁聽席上,長槍短炮的來了不少媒體記者,準備將今天的殺人案作為反面教材,用以警示大眾,衝動是魔鬼。相關部門也準備藉此機會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凈化直播行動。

庭審現場呈現一邊倒的局勢,檢察員滔滔不絕的指控肖旺犯下的惡行,把他說成了十惡不赦的兇犯,社會危害性極大。可能是公開審理,下面有媒體記者的緣故,檢察員的表演欲極強,現場效果也很不錯。

方軼據理力爭,將過往之事提了出來,把肖旺說成了武大郎一般頭戴綠帽,錢財兩空的受害者,把罪惡的根源指向了直播。

錢文的最後辯護意見更是將被害人的過錯和被告人歸案後配合調查等對被告人量刑有利的情況訴說一遍,把肖旺的行為歸為激情殺人。

聽得檢察員一陣陣的不爽,法院指定律師提供法援服務,走走過場配合下就行,怎麼還說起來沒完了!

法官也直皺眉,這麼簡單的案情,這麼嚴重的事件,殺人案啊!而且殺的還是自己的老伴……,社會危害性這麼大,有必要費這麼多口舌嗎?不過這樣也好,省的旁聽席上的媒體記者沒的寫。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當庭宣判,肖旺死刑,立即執行!

「哎!也只能這樣了。沒想到還真讓您說中了!」錢文眯著眼望了望天,嘆了口氣道。

「肖旺女兒那邊有信兒嗎?」方軼問道。

「前兩天我就把開庭時間告訴她了,但是她沒給我回信兒,也不知道今天來沒來。」錢文道。

旁聽席上倒是坐了不少群眾,還有媒體記者,她不認識肖旺的女兒,因此也不知道肖旺的女兒在不在旁聽席上。

「嗯,等判決書下來,直接郵寄給她。記得多跟法官要一份判決書,訂卷用。」方軼對於後續的事情不感興趣,於是便將剩下的活兒都拋給了錢文。

隔周,方軼乘坐火車到了魯省,他選擇的酒店距離區法院不遠,走路不到十分鐘的樣子。因為明天早上九點,彭華楠盜竊案將在區法院開庭。

夏日的八九點鐘的太陽,照在人身上不是很舒服,區法院的大門打開後,方軼和彭華楠的媳婦劉芳芝走進了法院的審判庭。

雖然是公開審理,但是旁聽席上人不多,劉芳芝神色緊張的聽著檢察員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彭華楠與被害單位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仍然留存車間和倉庫的鑰匙,並藉機竊取被害單位倉庫內的財物,變賣後將贓款據為己有。經核查,被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五萬三千八佰余元。

公訴人認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高檢察員語氣冷的像個冰坨子。

「被告人彭華楠,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是位四方臉,身材高大的漢子。

「聽清楚了,我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罪名有異議。車間和倉庫的鑰匙是公司給我的,公司停產期間車間事務仍由我負責,而且總經理也找過,告訴我待公司復工後,仍由我擔任車間主任。

直至案發之時,公司也未收回我手中的車間和倉庫鑰匙,還幾次找我開門去車間查看機械設備情況,變賣老設備。實際上勞動合同到期後,我仍然在管理著車間和倉庫,所以我不構成盜竊罪。」彭華楠辯解道。

前幾天,方軼去看守所會見彭華楠時,向他告知了辯護方案,並解答了他的諮詢。彭華楠是個聰明人,不用方軼提醒,自然知道庭審時該怎麼說。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高檢察員轉頭看向被告席上的彭華楠,問道:「被告人彭華楠,被害單位停產前,你在被害單位擔任什麼職務?」

「擔任車間主任。」彭華楠道。

「被害單位停產後,你車間的工人是怎麼安置的?」高檢察員問道。

「都放長假了!後來陸續提出了離職,基本上都走了。」彭華楠道。

「勞動合同到期後,你是否向公司提過續簽勞動合同?」高檢察員問道。

「沒有,當時公司半死不活的,所以我沒提續簽的事。」彭華楠道。

「你之前提到,總經理有意待覆工後繼續讓你做車間主任,那麼公司是否跟你提過續簽勞動合同的事?」高檢察員問道。

「沒提過,但是……」彭華楠道。

「被告人彭華楠,我問你什麼,你就答什麼,不需要你辯解,明白嗎?」高檢察員打斷了彭華楠的話。

「明白!」彭華楠道。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是否仍然給你繳納社保,發放工資?」高檢察員問道。

「當時勞動合同到期後,社保就停了!停工期間發的是生活費,沒給工資,後來勞動合同到期,生活費也停了。」彭華楠道。

「車間和倉庫的大門鎖一共有幾把?是否被換過?」高檢察員問道

「一共有四把鎖,有兩把被更換過。」彭華楠道。

「誰更換的?」高檢察員問道。

「是我換的。」彭華楠道。

「你更換大門和倉庫的門鎖的動機是什麼?」高檢察員追問道。

「當時我沒有收入,又沒找到合適的工作,所以我想用倉庫里的東西換點錢,貼補家用。」彭華楠面露羞愧。

「你將倉庫內的物品拿出去,賣了換錢,是在勞動合同到期前還是在到期後?」高檢察員繼續問道。

「是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彭華楠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高檢察員道。

「被告人彭華楠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需要發問。」方軼道。

「被告人彭華楠,車間和倉庫的大門鑰匙都誰有?」方軼問道。

「車間和倉庫的大門上各有兩把大鎖,一把車間鑰匙和一把倉庫鑰匙算是一套,一共有兩套,我和副主任各拿一套。」彭華楠道。

「公司停工期間,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你的主要工作是什麼?」方軼問道。

「公司停工期間車間裡的工人都走了,我和副主任輪著值班,負責車間和倉庫的管理,公司有時候會帶投資人過來查看車間的情況。我們負責配合。」彭華楠道。

「勞動合同到期後呢?你還在車間留守嗎?」方軼道。

「勞動合同到期後,因為公司不再給我發生活費,也不給繳社保了,所以平時沒事我就在家,偶爾會去車間轉轉,有事公司會給我打電話。」彭華楠道。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給你打過電話嗎?我的意思是你在家這段時間?」方軼問道。

「最初公司給我和副主任打過一次電話,讓我們過去配合投資方派來的律師和會計師清點車間財物,後來就沒有了。

再後來副主任去了朋友的公司任職,我看公司復工無期,就動了邪念……」彭華楠道。

「公司有沒有要求你將車間和倉庫的鑰匙上交?」方軼問道。

「沒有,當時我手裡有車間和倉庫的鑰匙,公司管理層都知道。我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從來就沒提過讓我上交鑰匙的事。」彭華楠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嗎?」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道。

「下面由公訴人舉證。」審判長道。

……

方軼和彭華楠對於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彭華楠對竊取公司財物的事實也沒有什麼好辯解的,他都認。本案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案件的定性問題,也就是罪名。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下面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彭華楠勞動合同到期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被害單位科技公司的財物,並進行變賣,將所得贓款據為己有,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而且數額巨大,我們建議對被告人彭華楠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請法院依法裁判。完畢!」高檢察員道。

「被告人彭華楠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沒有與科技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是因為當時科技公司停產,總經理告訴我復工後仍由我擔任車間主任,就是打算在恢復生產後與我續簽勞動合同。

我承認竊取了公司的財物,但我是利用了掌管車間和倉庫大門鑰匙的便利條件,應該屬於職務侵占……」彭華楠辯解道。

「下面由被告人彭華楠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辯護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定性應該注重實質,而不是形式,評判一個人是否為單位工作人員,實質性的依據是其是否在單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職責或者承擔一定業務活動,至於是否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用工合同,以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內,只是屬於審查判斷其主體身份的形式考察內容。

換句話說,被告人彭華楠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應當考察其在被害單位是否實際擔負一定的「職責」,並利用其職責便利非法侵占被害單位的財物。

回到本案,被告人彭華楠的犯罪行為雖然發生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但當時彭華楠仍在實際行使管理職責,對車間和倉庫具有管理職權,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條件。

因此,辯護人認為彭華楠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鑒於其犯罪數額不高,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建議給予被告人彭華楠緩刑。完畢。」方軼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公訴人認為,彭華楠的犯罪行為發生在其與被害單位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而且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此時彭華楠已不是科技公司的員工,加之科技公司當時正處於停工狀態,彭華楠也無「職務」可行使,因此,彭華楠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應以盜竊罪處罰。完畢。」高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針對檢察員的意見進行回應。」審判長道。

「好的,辯護人針對檢察員的意見及回應,發表以下意見:

被告人彭華楠作為車間主任,與副主任共同負責保管車間和倉庫的大門鑰匙,其對倉庫財物負有保管職責。

雖然彭華楠與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到期,但根據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科技公司總經理及彭華楠均證實,科技公司準備在復工後繼續聘請被告人彭華楠擔任車間主任。

科技公司是知道車間和倉庫鑰匙的重要性的,如果不想讓彭華楠繼續從事車間主任的職責完全可以收回鑰匙,但事實上科技公司從未提出過收回鑰匙的要求,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彭華楠依舊履行著對倉庫財物的保管職責,因此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因此,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並不影響彭華楠與科技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彭華楠仍然符合職務侵占罪主體的要求。完畢。」方軼道。

「檢察員是否需要繼續對辯護人進行回應?」審判長問道。

「需要回應。」高檢察員覺得自己遇到了一個難纏的對手:「我們認為,被告人彭華楠對所侵占的財物並無獨立管理權,其單獨利用共同管理權竊取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仍應該定性為盜竊罪,不能認定為利用職務的便利。」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針對檢察員的意見,辯護人回應如下:

辯護人認為,成立職務侵占罪客觀方面要求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被告人彭華楠利用自己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我們講的「管理」,是指行為人對單位財物直接負有保管、處理、使用的職責,亦對單位財物具有一定的處置權。

實踐中,為了實現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公司管理要求,單位財物的支配權、處置權及管理權往往由多人共同行使,比如財務部門,既有財務又有出納,就是為了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後,被告人彭華楠對被害單位科技公司的管理權限仍及於其在任(車間主任)時職責範圍的全部,其因該管理權而產生的便利,不會因為存在其他共同管理人而受到影響,其利用管理權的便利竊取被害單位財物的行為並不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本案中,科技公司車間及倉庫大門的鑰匙分別由被告人彭華楠和車間副主任保管。雖然管理權由車間主任和副主任共同行使,但彭華楠對車間倉庫財物的管理權限,並不因存在共同管理人而降低。所以被告人彭華楠應構成職務侵占罪。」方軼道。

審判長本想就此打住,但見高檢察員那意思好像還有話要說,便繼續道:「檢察員可以繼續回應辯護人的意見。」

「好的,審判長。我們認為,在本案中,被告人彭華楠採用了盜竊犯罪中最常用的方式—撬鎖,這恰恰說明被告人彭華楠竊取倉庫財物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利用職務便利』的範圍,進而導致案件的性質發生了變化,所以本案應定性為盜竊罪。」高檢察員心中不服,小樣吧,我就不信辯不倒你。

「辯護人可以繼續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覺得二人的辯論挺有意思,理不辯不明,辯論的通透了,後面寫判決方便。

「好的,審判長。方才公訴人所說正是本案的特殊之處。

被告人彭華楠採取了用自己保管的兩把鑰匙打開大鎖,同時撬開另外兩把大鎖的方式,竊取被害單位科技公司倉庫的財物。

辯護人認為,車間和倉庫共有四把鎖,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被告人彭華楠利用自身負責保管的兩把鑰匙打開兩把鎖,又藉助一般盜竊的撬鎖方式最終進入倉庫竊得財物,看起來好像撬鎖行為起了主要作用,但是從整個實施過程來看,被告人彭華楠能夠順利實現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目的關鍵還是利用了其作為車間主任的職務便利。

說的直白點,如果被告人彭華楠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其犯罪行為不可能順利得逞。因為案發之時車間處於停產狀態,非本單位人員進出廠區是被門衛限制的,而恰恰是因為被告人彭華楠曾經擔任過車間主任,持有車間和倉庫鑰匙,在他勞動合同到期後,仍然在履行著車間主任的職責,所以他才可以在此後多次駕車進出廠區並實施犯罪行為。這與盜竊罪中的行為人踩點,熟悉作案環境等是有本質區別的。

由此可見,被告人彭華楠所具有的職務便利才是其犯罪得逞的主要因素,這一點也決定了其與那些普通的撬鎖盜竊行為具有本質區別。所以被告人彭華楠的行為仍應為職務侵占。」方軼道。

「檢察員是否需要繼續回應辯護人的意見?」審判長看向高檢察員。

「謝謝審判長,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關於職務侵占罪的描述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該法條並未列明職務侵占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我們認為,該條所描述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中不應包括盜竊的行為方式。因此被告人彭華楠的行為仍應定性為盜竊罪。」高檢察員已經有點黔驢技窮了,心中雖然不爽但是又實在找不到可以反駁的更好的點。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不管檢察員怎麼想,反正他聽的津津有味,覺得挺有意思的。

「辯護人認為,秘密竊取的方法也是職務侵占罪的侵占行為方式之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手段沒有進行詳細規定,但並不妨礙我們得出上述結論。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發布的《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侵占」一詞作了明確,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雖然上述解釋於二零一三年一月被廢止,但是我們仍然可以從中看出最高院對職務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詞的理解。

另外,職務侵占罪與盜竊、詐騙等普通侵財類犯罪相比,特殊之處就在於利用了職務便利,不但侵犯了被害單位的財產權,還違背了用人單位對行為人的勤勉盡責的要求,至於具體的實施手段,我認為,只要是利用了職務便利實施了侵財行為,無論是秘密竊取,還是騙取,又或其他手段均不影響行為人對被害單位財產權侵害的認定,這也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未對具體行為方式進行列舉說明的原因之一。

職務侵占罪的侵占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根本沒有必要對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方法進行限制,只要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便利,將被害單位的財物據為己有,便是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

因此,本案被告人以秘密竊取方法侵占單位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職務侵占行為。完畢。」方軼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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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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