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3、434章 (合併章)趙雲妨害作證案庭審

日頭升到頭頂之時,往日裡安靜,沒什麼人氣的院子充滿了歡聲笑語,方有財見到孫子後,臉上堆壘的皺紋都笑的快掉渣了,啥都不說了,紅燒肉伺候。

「爸,我剛才回來的時候,在路上碰到冒哥了,冒哥說咱們村這邊要修路占地,據說是修一條去晉省的公路,是真的嗎?」吃完飯後,方軼坐在院中的板凳上,閒聊道。

「都嚷嚷了七八年了,據說上面年年撥款,可也沒見路修上。要真說起來,修路還得占咱家地呢,前幾年上面來人專門測量過,正好要從咱家地頭上過,說是給補償,但是後面又沒信兒了。」方有財磕了磕煙袋鍋子道。

「這次可能是真的,冒哥說用不了多久上面就會來村裡丈量土地,談賠償的事。」方軼道。

「嗯,修條路好,真修通了,村裡人去晉省打工方便,不用繞遠了。」方有財又裝了一袋煙,轉頭看向正在智斗大公雞的孫子,急忙道:「小志,你小心點,咱家大公雞凶著呢。」

話音剛落,方安志便哎呦一聲,左手捂著右手背跑了回來。他身後的大公雞昂著頭,撲棱著翅膀,七個不服八個不忿的邁著六親不認的步伐,以勝利者的姿態,宣示著雞窩附近的主權。

「爺,它啄我。」方安志委屈道:「要不咱晚上把它頓吃了吧!」

「這……這公雞在咱家有些年了,肉老不好頓,比老母雞還難燉。」方有財猶豫道。

「那好吧,但是我要強烈譴責它的行為。」方安志故作氣憤道。

他的話音落下,大公雞仍然昂著頭,跟個滾刀肉似得,根本不懼。

一轉眼假期結束了,大公雞依舊昂首闊步,方軼將方安志送回了學校。放假回來的次日,趙雲妨害作證罪的案子開庭了。

開庭當天,趙鳳祥也來了,他坐在旁聽席上,精神有些緊張,在他身旁坐著幾個人,有男有女,估計是他家的親戚。

審判長是位男法官,走完前面的程序後,公訴人開始宣讀起訴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雲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偽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於被告人在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完畢!」公訴人席上坐在首位的中年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道。

「我對起訴書指控我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趙雲道。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法律工作者身份將就此結束,說話時,顯得有氣無力。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

說完,中年女檢察員看向坐在下面的趙云:「被告人趙雲,你是怎麼認識魏大友(魏三兒)的?」

「我跟魏大友是多年前在朋友家打牌時認識的。」趙雲道。

「魏大友與你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中年女檢察員問道。

「存在,魏大友欠我十九萬多,加上利息差不多二十萬。之前在縣法院再審時,我曾經提交過借款轉帳憑證和借款協議。」趙雲道。

「既然魏大友欠你借款本息二十萬,為什麼你起訴魏大友民間借貸一案中,你主張的金額是二十四萬九千元?多餘的四萬九千元是怎麼回事?」中年女檢察員問道。

「多餘的四萬九千元借款是我指使魏大友偽造的。後期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房子的錢到手後,我要將這四萬九千元給魏大友,這是他要求的,如果不給他就不配合我起訴。」趙雲道。

要是魏大友在被捕前就因病去世,趙雲肯定會毫不吝嗇的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他身上,反正人死不能說話,誰活著誰有理。但是偏偏天不遂人願,魏大友是在被抓後,開庭前死的……

「你為什麼要指使魏大友偽造借條?」中年女檢察員接著問道。

「因為魏大友欠了好多外債,他沒錢還我,為了能拿回錢,所以我就指使魏大友造假,然後進行了虛假訴訟。」趙雲道。

「在你起訴前,魏大友已經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協議,將房產出售,你為什麼不等他得到賣房款後償還你的債務,而選擇起訴?」中年女檢察員不解道。

「魏大友好賭,在外面有很多賭債和欠款,好多人都在催著他賣房,即便他真的把房子賣了,我也拿不到錢。

迫不得已,我就給他出了這個主意,走訴訟程序,然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子,賣房款都在法院的帳戶內,不僅可以把銀行的錢還了,我也能收回錢來。

賭債不合法,那些人肯定不敢去法院起訴魏大勇。即便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趙雲道。

「你申請強制執行後,拿到拍賣款了嗎?」中年女檢察員問道。

「沒有,法院查封房產後,之前買房的第三人提出了執行異議,後來法院啟動了審監程序……」趙雲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中年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趙雲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看向方軼。

「需要發問。」方軼說完,看向被告人趙云:「被告人,你在指使魏大友偽造借款協議時,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

「沒有,我當時只是給他提了個建議,他覺得這事可行,而且還能得到好處,所以就同意了,我自始至終沒有使用過任何威逼、脅迫手段,我們一起商量的這事。」趙雲道。

之所以這麼問,方軼是想讓審判長和審判員明白,虛假訴訟的事是兩人合謀做的,並不是趙雲一個人主導的,希望法官在量刑時有所考慮。

「強制執行所得的款項怎麼分配?」方軼問道。

「我跟魏大友協商的是,如果能拿回二十四萬九千元,那麼四萬九千元歸他,二十萬歸我。如果拿不到這麼多,我就按照比例,將四萬九千元對應的部分給他。」趙雲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舉證質證環節,趙雲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都認可,沒有什麼可辯解的。那些證據不是出自虛假訴訟案的案卷材料,就是出自強制執行案卷,要不就是公安機關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而且魏三兒(魏大友)的口供和趙雲的大差不大,相互印證,他不認都不行。

方軼也覺得這些證據沒有什麼可說的,所以對本案的證據都認可。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趙雲指使魏大友作偽證,虛構借款債務,並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致使法院做出錯誤裁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構成妨害作證罪,並屬於「情節嚴重」,我們建議對被告人趙雲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完畢。」中年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對公訴人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都認可,但是我的本意只是想拿回魏大友欠的錢,並沒有損害魏大友的權益,也沒有損害其他合法債權人權益的想法。我認罪認罰,請法院依法從輕對我進行處罰。」趙雲道。

「被告人趙雲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雲構成妨害作證罪,但其行為不構成『情節嚴重』,應從輕處罰。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趙云為實現其債權而實施虛假訴訟,指使本案另一被告人魏大友偽造證據,並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其訴訟標的數額巨大(二十四萬九千元),並導致人民法院做出錯誤裁判,已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構成妨害作證罪。對此辯護人沒有異議。

但是被告人趙雲在虛假訴訟中所主張的二十四萬九千元中,有二十萬元屬於其合法債權,虛構的債權部分僅四萬九千元,在民事訴訟中誇大債權的事時有發生,其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

而且被告人趙雲的虛假訴訟行為未給虛假訴訟案的相關利害關係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雲,不構成『情節嚴重』。

綜上,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趙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較恰當,請法院依法支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完畢。」方軼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回應如下:

雖然被告人在虛假訴訟中主張的債權中只有四萬九千元是虛構債權,但是其指使魏大友偽造證據,導致法院做出錯誤的裁決,客觀上妨害了司法訴訟活動的正常秩序,嚴重妨害了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因此,我們認為,被告人趙雲構成妨害作證罪,且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建議對其處四年有期徒刑。完畢。」中年女檢察員道。

此時,案件的爭議點已經出來了,對於案件事實部分,控辯雙方都沒有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量刑。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根據最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在為實施虛假訴訟而實施妨害作證活動的案件中,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評價犯罪的嚴重程度:

一、被告人的行為動機

即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非法實現自己的財產利益的目的,還是出於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財產的目的。在前一種情況下,行為的目的並沒有錯,錯的是手段,而在後一種情況下,行為目的和手段都是錯的,違法程度顯然大於前者。

本案中,被告人魏大友本來欠趙雲近二十萬元,在虛假訴訟中,趙雲主張的金額僅比其合法債權增加了四萬九千元。

鑒於誇大經濟損失、增加民事訴訟標的在民事訴訟中經常出現,符合常情。所以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雲是出於非法實現自己的財產利益的目的而實施的指使魏大友偽造證據,進而實施的虛假訴訟。違法程度不同於一般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小。

二、虛假訴訟的標的數額

虛假訴訟的標的數額,也就是被告人趙雲希望達到的犯罪目的,訴訟標的數額越大,行為給他人財產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損失就越大。

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人實施虛假訴訟的主張的標的數額為二十四萬九千元,屬於數額巨大,但是其中有二十萬是其合法債權,虛構債權占比較小,所以本案與其他同類型案件存在一定的區別,在量刑時請法院予以考慮。

三、被告人採用的手段及造成的後果

妨害作證罪是教唆性犯罪,行為人可能採用暴力、威脅、利誘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

被告人採用不同的手段,導致的教唆強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辯護人認為應當根據社會倫理道德上的價值判斷標準,及直接對被害人或者間接對社會大眾的損害程度及危險性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評價。行為強度及危險性越高,罪責就越大。

本案中,被告人趙雲並未給案件的相關利益關係人造成實際損害,社會危害性較小,所以相對應的罪責也較小。

四、對司法訴訟活動的影響

辯護人認為,對司法訴訟活動的影響包括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和司法效率的影響。

根據虛假證據是否進入訴訟環節,對司法過程是否已產生影響以及影響的大小等不同情況,可以分為:

(一)僅有妨害作證行為,但相關虛假證據尚未進入訴訟環節的;

(二)已經進入訴訟環節,但被鑑別出來,沒有影響到判決的公正性的;

(三)已進入訴訟環節,對相關證據的鑑別和認定花費較長時間和較大司法成本,影響了司法效率的;

(四)虛假證據未能被鑑別出來,司法機關做出錯誤判決的。

以上不同情況,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對司法訴訟活動的影響越大,行為的罪責就越大。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趙雲指示魏大友偽造證據,實施了虛假訴訟行為,法院根據其提供的虛假證據做出錯誤判決,對司法訴訟活動的影響比較大。

但是法院及時啟動了審監程序,未給利益關係人造成實際損害。案發後被告人趙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而且認罪認罰,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趙云為實現其債權而實施虛假訴訟,導致人民法院做出錯誤裁判,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

但是被告人趙雲的訴訟標的未達到特別巨大的標準,也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迫使魏大友作偽證,造成魏大友輕傷的後果,而且利害關係人有未遭受實際經濟損失,屬於初犯。因此,被告人趙雲不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請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完畢。」方軼道。

……

第435章孟總

休庭後,法警將趙雲帶出了法庭,在出門前,他看向旁聽席上的父親趙鳳祥,四目相對,趙老爺子嘴唇顫抖,眼中有些潮濕。

方軼看了看錶,已經快十二點了,拿出礦泉水喝了幾口,潤了潤嘴唇和喉嚨,在開庭的時候,律師不能喝水,所以長時間的開庭對律師、檢察員和法官的體力是一個考驗。

趙鳳祥想趁著休庭的功夫,找方軼問問情況,但是看方軼一臉疲憊,最終他還是忍住了,十分鐘,只需要十分鐘,就知道結果了(法官宣判),再等一等。

「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把被告人趙雲帶上法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人趙雲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偽證,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雲的罪名成立。

趙雲在庭審中具有認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趙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趙雲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審判長宣判道。

方軼終於長出一口氣,七個月!之前趙雲已經被羈押了三個來月,再有三個來月就可以出來了,只是趙雲出來後得另找工作了,法律工作者是幹不了了。

旁聽席上的趙鳳祥也長出了一口氣,七個月他可以接受,不能接受又怎麼樣,以他的經驗,上訴改判率是非常低的,還是算了吧,省點錢吧。

宣判後不幾日,方軼拿到了刑事判決書,十日內,被告人趙雲未提上訴,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這一日,方軼正在工位上寫結案小結,突然手機響了,是雲梅打來的。雲梅問他下午是否方便到雲霧茶莊喝茶,稱最近新進了一批茶葉,另外,有個茶協的會員想諮詢點法律問題。

方軼一聽有法律問題要諮詢,便應了下來。

中午吃過飯後,方軼開車去了雲霧茶莊。在茶莊二樓的茶室內,坐著三個人,一個中年男律師,一個禿頂、大眼睛、大耳朵、大鼻子、大臉蛋的五十多歲男人,還有一個三十多歲既有臉蛋又有韻味的女人。

中年男律師是方軼,那個三十多歲的女人是雲梅,坐在方軼旁邊,雲梅對面的五十多歲的男人就是雲梅電話中提到的那位要諮詢法律問題的茶協會員-——孟總。

「方律師,這次真是麻煩您了。」孟總說話很客氣。

「孟總,方律師可是本地知名的刑事律師,做過的案子很多,網上隨便一搜就一堆,只不過做事做人比較低調,不愛宣傳。

方律師,孟總是晉省的知名企業家,他在本地有個兄弟,最近出了點事,想跟您諮詢下。」

說話間,雲梅已經煮上了一壺老白茶,接著道:「孟總,這是我們店裡的老白茶,您品下看看怎麼樣。

你們談,我還有點事。你們談好了,告訴我下,我就在辦公室,晚上我做東,請您二位吃飯。」

今天上午孟總來找雲梅談合作,談完後問她是否有認識的比較靠譜的刑事律師,於是雲梅便給方軼打了電話。

但是直到現在孟總也沒跟她提要諮詢什麼,這說明了什麼?說明孟總不想讓雲梅知道諮詢的內容。

雲梅在商海沉浮多年,自然看得出眉眼高低,泡好茶後,便找了個體面的藉口離開了,把茶室留給了孟總和方軼。

雲梅離開後,孟總坐到了雲梅之前坐的位置,開始擺弄茶具,看的出來,他也是個行家。賣茶的不一定都懂茶藝,但是孟總懂。

見孟總專心鼓動茶具,方軼看著沒有說話。

不得不說雲梅是個講究人,煮茶用的不是電爐,而是一個小泥爐,就放在桌子旁特製的架子上,小泥爐內放著點燃的木炭,待孟總將茶具沖燙了一遍後,小泥爐上的鑄鐵鐵壺冒起了白色的水氣,水開了。

過了一會兒,孟總倒了兩杯茶,兩人一人一杯。

「方律師,茶水有點燙,待微涼後再飲。」孟總氣定神閒的說道。

方軼微笑著點頭,心道:喝茶的人是不是都這麼沉得住氣,半天了不說正事,那好吧,你不說我也不提,咱倆就在這兒品茶,練養氣的功夫。

片刻後,孟總開口了:「方律師,有個罪名叫『妨害作證罪』,不知道您有沒有做過這類刑事案子?」

聽他說完,方軼樂了:「巧了!前段時間我剛辦了一個,被告人也是妨害作證罪,後來被判了七個月。」

「哦?那位給您說道說道,您看這案子還有沒有機會。」孟總醞釀了下繼續說道:「這事得從我那兄弟說起。早先我父母被外派到京城辦事處工作,我在老家跟著爺爺奶奶,他家就住我家樓下,我經常去他家蹭飯,他也經常來我家吃飯,我們兩個屬於那種吃喝不分的朋友,一直到高中畢業。

高中畢業後,我考上了京城的大學,學的法律專業,後來考了幾次司法考試沒通過,就棄法從商了。他隨他父母來了本市經商,雖然在兩地,但是我們還經常聯繫,走的比較近。

他頭腦比我靈活,也比我聰明,就是不愛學習,經商卻是一塊好材料,上中學時就開始倒騰貼畫、賀卡之類的小商品,兜里零食不斷。那時候我真羨慕他。

今年六月份的時候,我聽說他因為妨害作證罪被抓了,後來他家裡人給他請了京城的律師,結果我那兄弟被判了一年半,我兄弟不服,準備上訴。我想請您給把把關,看看這案子二審有沒有希望翻案。」說完,孟總拿起茶杯押了一口茶。

「具體是什麼原因,您清楚嗎?」方軼問道。

「之前我了解過,也問過他的律師,其實是我那兄弟太貪心了,五年前,有家廣告公司找他借了一筆資金周轉,一共一百萬,他收人家月息三分(單利),一年下來就是一百三十六萬……」孟總端起茶杯,邊品茶邊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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