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界確實有這樣的觀點,此前我也見有些法學教授這麼提過。我說說我的看法,不一定對,僅供您參考。

我認為,民事案件中的證人當庭所作的虛假證言屬於幫助偽造證據罪中的『證據』。理由是:

一、證人證言屬於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類型,在民事案件對證人當庭所作的證言效力高於其出具的紙面證人證言,所以證人當庭所作虛假陳述對法官判斷證據及認定事實的影響一般來說要高於證人出具的紙面證言,因此幫助偽造物體化的證人證言有可能成立犯罪,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證人當庭所作的證言是由法庭記錄在案的,在庭審記錄中有明確的記載,而且庭審錄音錄像也會清晰的體現證人的作證過程,被錄音錄像和庭審記錄後證人當庭所作證言也就轉化成為了物體化的證人證言。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會對物體化的證人證言進行質證,當庭所作證言與物體化的證人證言在本質上並無區別。

根據您剛才所說,趙鵬受當事人王亮的指使在庭審中作虛假證言,並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本質上就是受當事人指使實施幫助其偽造證人證言的行為。」方軼道。

既然孟總也是學法出身,那麼方軼覺得應該說的專業些,這樣才能更體現自己的專業,也讓孟總覺得自己專業。這就是所謂的:見什麼人說什麼話。

「嗯,您說的我明白。即便趙鵬構成了犯罪,他也沒有受益,是不是法院判的太重了?」孟總給方軼添了些茶水道。

「量刑重不重,主要是看趙鵬的行為是否屬於幫助偽造證據罪中的『情節嚴重』。

目前理論界有個觀點,認為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足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成敗或者使其訴訟利益受到重大影響的就構成情節嚴重,

在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的評判標準主要有兩個:

1、證人毀滅、偽造證據是否會造成了嚴重後果;

2、證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否足以影響罪與非罪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區分,足以影響量刑檔次和量刑幅度的升降。

上述兩點,只要符合其中之一,法院就會認定為情節嚴重。

咱們回過頭來再看趙鵬的量刑,一審法院以王亮的民間借貸糾紛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其敗訴。

二審時,王亮指使趙鵬和牛天來為其作虛假陳述以證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斷的情況,最終二審調解結案,可以說是王亮勝訴。

由此可見,牛天來和趙鵬在二審中當庭所作的虛假證言,成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對本案的最終裁判結果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趙鵬所作的虛假證言屬於本案定性的關鍵證據,對庭審秩序造成了較大的破壞,嚴重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權益,被認定為幫助偽造證據罪中的「情節嚴重」是適當的。」方軼道。

「哦!我覺得您說的有道理。」孟總點著頭說道。

其實他內心裡是不太同意方軼的觀點的,而檢驗對與錯的唯一標準,那就是法院的二審判決。

談完案子的事,二人又聊了一會兒,雲梅過來要請他們二位去酒樓吃飯,就在此時孟總的手機響了,家裡有事急著讓他回去。接完電話,孟總給雲梅和方軼再三道歉後,離開了茶莊回家去了。

「雲總,我也回去了。」方軼微笑道。本來是三個人吃飯,現在孟總回去了,只剩孤男寡女的,方軼感覺有點尷尬。

「你回去有事?」雲梅嘴角勾了勾,問道。

「沒事,我是覺得您總給我介紹業務,老讓您請客……不太好意思。要不我請您吧。」方軼尬笑道。

「也行,不過不是今天。咱們一碼歸一碼,今天臨時把您請過來諮詢,確實有點唐突,所以今天還是我請吧,改日你再請我吃飯。」雲梅笑盈盈道。

她突然覺得眼前這位中年男律師尷尬的神態……有點傻乎乎的可愛。

「那好吧,找個簡單點的地方,就別去酒樓了,沒必要搞的那麼正式。」方軼猶豫道。

「也行,我知道一家西餐廳不錯,走,我請您吃西餐。」說著雲梅拿出了兩大盒茶葉遞了過去,笑道:「這是我們茶莊新進的老白茶,跟剛才你們喝的一樣,您拿回去品品。千萬別誤會哈,這不是諮詢費,我只是想給茶莊多拉一位客戶。」

話都說到這份上了,方軼怎能拒絕,於是收起茶葉跟著雲梅一起下樓去了。

雲梅帶方軼去的西餐廳是茶協的一位會員前不久開辦的,據說廚師都是從其他大餐廳挖過來的,做的牛排很地道。

就在雲梅和方軼一前一後,有說有笑的走進路邊的西餐廳的時候,恰巧一輛奔馳車緩慢的開了過去。

車內坐的正是滿面愁容的曹曉慧,她無意中看到了方軼和雲梅,立刻胡思亂想起來:難道那女人是方軼的……。隨即她又打消了心中出現的這個念頭。

在她眼中,方軼不過是個賺些餬口錢,在市裡連個穩定的窩兒都沒有的小律師,而他身旁的女人看起來是那麼的充滿魅力,兩人根本就不搭。

這就像是一個人穿了一條阿迪達李寧的褲子和一件阿瑪尼的正品西裝上衣,怎麼可能搭呢?即便是混搭也不能混搭成這個樣子吧!

所以結論只有一個,曹曉慧覺得是方軼想抱人家的粗腿,攬業務賺大錢。想到此處,她心中不由得一陣鄙視。

轉眼間天變冷了,街上已經看不到穿露臍裝的女孩了,晚上的大排檔也收了桌椅,改為室內擼串了。

這幾年方軼做了不少刑事案件,在市裡的法律圈很有名氣,通過媒體對案件的報道社會大眾對他也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上門找他委託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卻屈指可數,究其原因是他不擅長運作宣傳。

現如今各行各業的企業都在宣傳,方軼不宣傳,別的律師宣傳,更有甚者將方軼做過的案子隱去律師的名字後,放在網上作為自己的成功案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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