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0、441、442章 (合併章)掐吧,你們雙方使勁掐!

不一會兒合議庭的三位男法官走進了審判庭,公訴席上之前見過的那個周檢察員和他的同事在耳語。

走完了前面的程序,法庭在核對被告人基本信息後,審判長先讓法警將向東帶離了法庭候審。同一刑事案件有多名被告人時,法庭調查需要單獨進行。

審判長道:「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向亞強的起訴書。」

「……我們認為,被告人向亞強與向東轉讓具有營業執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合法證照的網吧,但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實質上是在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藉助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被告人向亞強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法院依法裁判。完畢!」周檢察員道。

「被告人向亞強,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對案件事實無異議,我對罪名有異議,我和向東之間是正常的買賣關係,沒有犯罪。」向亞強道。

隨後,周檢察員在審判長的准許下向被告人向亞強問了幾個案件的事實問題,其實無非是如何轉讓的,收了多少錢,有沒有辦手續等問題。

趙律師作為辯護人也提了幾個無關痛癢的問題。

隨後的舉證質證環節,被告人和辯護人對證據沒有什麼異議,對於轉讓網吧的事實證據,向亞強都認可。

在此期間,作為向東的辯護人,方軼唯一要做的事便是聽向亞強怎麼說,有無對向東不利的地方。

好在今天是開庭審理,向家人都在下面聽著,向亞強所說與之前方軼了解的並無出入。

審判長讓法警將向亞強帶出法庭候審,將向東帶進了法庭。周檢察員再次宣讀起訴狀。

「……被告人向東通過買賣取得網吧相關證件,實質上是藉助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是非法的,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因此,被告人向東的經營行為屬於沒有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又構成非法經營罪。

我們認為,被告人向東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法院依法裁判。完畢。」周檢察員道。

「被告人向東,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我與向亞強簽訂網吧轉讓合同後經營網吧,屬於正常經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也不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東道。

他本身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就非常費解,後來在開庭前最後一次去看守所會見時,方軼告訴他要為他做無罪辯護,使他信心大增。所以他才會堅定的認為自己無罪。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向東。」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周檢察員將事先準備好的詢問題目拿了出來:「被告人向東,你是怎麼知道向亞強的網吧要轉讓的?」

「向亞強是我二叔,之前他與別人談網吧轉讓的事沒談妥,後來他找到我,問我要不要網吧。我覺得他的網吧挺好的,就答應了。」向東道。

「向亞強將網吧轉讓給你,價格定了多少錢?有沒有支付?」周檢察員問道。

「十萬元,我們簽完協議我就給他了,銀行轉帳給的。」向東道。

「你們轉讓後,做變更手續沒有?」周檢察員問道。

「沒有,向亞強跟我說先經營著,反正證照都沒到期呢,等到期了一起變也來得及。我琢磨著我二叔向亞強不會坑我,而且做變更還要跑手續挺麻煩的,所以就沒去做變更。」向東道。

「網吧轉讓後,是誰在經營?」周檢察員問道。

「是我在經營。」向東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周檢察員道。

「被告人向東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說完,方軼看向向東:「被告人向東,你受讓網吧的真實目的是什麼?」

「真實目的就是想把向亞強的九州網吧收購過來經營,投資人變更成我自己,替換掉向亞強。說的直白點就是我做網吧的股東和實控人。」向東道。

「之前你有經營過企業嗎?」方軼問道。

「經營過,我在BD市內經營著一家驢肉火燒店,工商手續都是我自己跑的,所以對於公司的事我懂一些。」向東道。

方軼詢問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借向東的嘴告訴法官,被告人向東是收購公司,變更投資人,而不是用錢買網吧的實際經營權。這一點正好與之前向亞強所說一致。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接下來的舉證質證環節,向東及辯護人方軼對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逐一進行了質證,與向亞強一樣,對於案件事實方面的證據,他們均認可。

法庭調查結束後,審判長讓法警將向亞強帶進了法庭。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周檢察員將之前起訴書上的內容又重複了一遍,認為被告人向亞強將其經營的網吧連同相關證件出售給被告人向東,二人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東通過買賣取得網吧相關證件後的經營行為,屬於沒有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構成非法經營罪。

接下來是被告人自行辯護,向亞強和向東均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是正常的企業轉讓,請法院依法判決無罪。

「下面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先由向亞強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本案二被告之間簽訂的網吧轉讓協議是整體轉讓,向亞強沒有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向亞強無罪。完畢!」趙律師道。

「下面由被告人向東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向亞強將其投資的『九州』網吧轉讓給本案另一被告人向東,並將國家機關頒發給其投資的『九州』網吧的營業執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合格證、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等『一照三證』交給向東繼續使用,二人的行為不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東的行為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上述一照三證屬於國家機關頒發給『九州』網吧的證件,向東受讓九州網吧後作為新的投資人,網吧的相關證照不存在廢止或者失效的情況,仍然有效。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案卷材料顯示,九州網吧為向亞強個人投資開辦的非公司私營企業,屬於獨資企業。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同時,該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已於2022年3月1日廢止,相關業務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為準)

另,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併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向亞強將其經營的九州網吧轉讓給向東,並不意味著九州網吧停業或者解散,九州網吧也並未消滅,其營業執照仍然處於有效狀態。

向東作為九州網吧的受讓人僅需依照上述規定持轉讓協議書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即可。

同樣,向亞強將九州網吧轉讓給向東,並不必然導致九州網吧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三證失效,向東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後,再持新的營業執照到文化主管部門對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法定代表人進行變更後,可以繼續合法的經營九州網吧。

二、向東對相關證照的受讓,是網吧轉讓協議履行的內容之一,雖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但不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理由有二個。

第一,向東受讓的是九州網吧,而不是網吧的財產。

根據雙方簽署的協議,向東受讓的合同標的是依法經營,且具備相關證照的九州網吧,而並非受讓九州網吧的一照三證,並借一照三證另行開辦一個網吧。相關部門將一照三證頒發給九州網吧,而九州網吧與投資人向亞強是相互獨立的,因此,九州網吧的一照三證不屬於向亞強個人。

在向亞強將九州網吧轉讓給向東後,該網吧的一照三證的使用主體並沒有發生轉移,因此,本案兩被告之間不存在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

第二,法律法規對於照證轉讓的行為和企業轉讓後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處罰。

《個人獨資企業法》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對於經營者轉讓營業執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企業轉讓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這兩種行為,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處罰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作為一種行政犯罪,其規制的對象行為不能超出同類行政違法處罰對象的範圍。

根據上述規定,向亞強和向東轉讓九州網吧後,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不屬於《個人獨資企業法》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轉讓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自然也不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也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中買賣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三、被告人向東受讓九州網吧的行為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行為方式不符。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上述規定,辯護人認為,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是指購買方在不具備申領相關證件的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買賣的方式取得相關證件。

該罪的行為方式一般分為兩種,1、買賣假借國家機關名義製作、內容虛假的證件;2、買賣原持證人向國家機關申請並取得的證件。本案被告人向東受讓九州網吧的行為不屬於上述行為中的任何一種。

四、被告人向東受讓九州網吧後繼續經營,雖然未辦理證照變更登記,但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未經許可的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屬於刑法中的國家規定,因此違反該條例規定,未取得行政許可而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針對網吧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後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行為,並不屬於該條例規定的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本案中,被告人向亞強與向東簽訂九州網吧轉讓協議,向亞強將其經營的九州網吧和電腦設備一併轉讓給向東。

從表面上看,本案被告人向東因受讓九州網吧而一併受讓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非單獨買賣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利用該證在其他地方另行開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不屬於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從本質上看,向東受讓九州網吧後,雖未按規定及時變更營業執照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但該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作為對九州網吧營業地址、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等經營要件的合規確認,仍然合法有效。

向東在原地址、原經營場所及原經營規模下繼續經營九州網吧,沒有擾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市場的經營秩序。因此,向東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向東受讓九州網吧的行為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不構成犯罪,請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向東無罪。完畢!」方軼道。

一旁的趙律師心裡很不平衡,心道:方律師啊,你說那麼多幹嘛,就不能幹凈利落的告訴法官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囉里囉嗦的多麻煩啊!你說這麼多,我說那麼少,你讓向家人如何看我,情何以堪啊!

旁聽席上向老二(向亞強)的家人心中也在翻騰著:果然是一分錢一分貨,我們請趙律師花的錢少,所以趙律師只說了幾句;向東他媽邢萍請方律師花的錢多,果然方律師辯護意見說的也多。

審判長也煩,之前看過案卷後,心裡不知道問候了檢察院這幫傢伙多少次,暗道:雖說咱們是個小縣城,見得世面少,但是企業轉讓這種行為是合法的,是可以活躍經濟的,你們不知道?!這不是給我們找事嗎?法院裡案子那麼多,就不能讓我們消停會兒。

雖然這麼想,但是他表面上卻風輕雲淡,一點沒帶出來,庭審中該走的程序一點不能少。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針對被告人向東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發表以下意見。

我們認為,只要是違反了國家對市場經營行為進行管理的任何法律法規,就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向東違法接納未成年人到網吧上網,也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完畢。」周檢察員對方軼的辯護意見非常不服氣。

「被告人向東的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檢察員的意見實質上是將市場秩序這一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同類客體當作非法經營罪的直接客體。

如果按照公訴人的解釋,則《刑法》分則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即是一九七九年《刑法》規定的投機倒把罪,《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所有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濟管理法律制度的犯罪,都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法條競合犯。

很顯然,這是不符合一九七九年《刑法》修改取消投機倒把罪的立法本意的,也不符合刑事立法設置罪名、罪狀應力求明確性以實現罪刑法定的基本法理。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具體的一項或者幾項制度,而不應是籠統的市場管理制度,因此不能以本案被告人向東違反相關管理制度,接納未成年人到網吧上網為由,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

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向東的行為不夠成非法經營罪。完畢!」方軼暗道:既然你亂扣帽子,那我也只能針鋒相對了。

趙律師心裡舒坦,暗道:掐吧,你們雙方使勁掐!如果向東無罪,那向亞強肯定也會無罪;如果向東被判有罪,方律師可以作為我的擋箭牌。

他心裡的算盤打的噼里啪啦亂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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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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