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4、455章 (合併章)盜竊VS詐騙

警察和輔警都穿制服太顯眼,鄒光沒有制服,想來想去他覺得還是冒充便衣最方便,不用換衣服,節約成本。哎!這年頭干點啥都得講成本。

但是冒充便衣他又怕被抓到重判,在監獄服刑那會兒,就有一個獄友是因為冒充警察詐騙被抓的,判的可重了。最後他決定冒充幫助民警辦案的工作人員,要求路人協助辦案,而且目標定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比較單純,容易獲得信任。

作案手段有了,目標人群也有了,怎麼變現?他觀察了很久,未成年人身上一般帶的錢不多,但是大多有手機,而且都是不錯的手機,他便將目標盯在了手機上。

電子市場收二手手機的攤位有的是,沒有發票的手機會比有發票的手機便宜很多,因為大家都知道這種手機來路不明,所以正大光明的壓價。

此後,鄒光在各個區學校附近轉悠,專門搭訕未成年人,以其涉及刑事案件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等為由,收繳對方手機進行查驗。拿到手機後,他會藉口車停的比較遠需要去開車或者編造其他理由,讓被害人在原地等待,不要亂走。而後,他逃離現場,去二手電子市場銷贓,所得贓款全部被他揮霍殆盡。

開始時他還膽戰心驚的,但是後來他發現只要說對方涉及刑事案件,對面不管是男孩還是女孩立刻老實,乖乖的配合交出手機。他也越做膽子越大,在市內的各個區亂竄。

未成年人缺乏社會經驗,容易上當,但是家長可不是好糊弄的,接到多個家長報案後,鄒光的行為也引起了公安部門的注意。就在他春風得意馬蹄疾之時,公安部門根據學生家長的報案信息,展開了大排查。

一邊部署警力在學校周邊撒網,一邊派人走訪市內二手手機最大的集散地——電子市場。

在電子市場跟鄒光交易的攤位有好幾個,其中一個是他在獄中認識的獄友姓章,警察在摸排過程中,將有前科的章獄友定成了重點摸排對象,正巧那一日章獄友收了幾部無票手機,被警察抓了現行。

章獄友本來做的買賣就不黑不白,這下可好拔出蘿蔔帶出泥,為了減輕處罰,他將鄒光的事抖了出來,警察讓他配合抓捕鄒光,如果成功可以建議檢察員對他不起訴。

章獄友一聽頭點的跟小雞啄米似得,他可不想二進宮,正所謂死道友不死貧道,於是他一個電話把鄒光叫了出來,就這樣鄒光再次被捕。

「你一共弄了幾部手機?」方軼問道。

「五部,就五部,一部諾基亞老款,價值一千多,一部聯想手機價值幾百元,還有三部是三星手機,每部價值一千至三千不等。姓章的壓價壓的厲害,一共才給我三千五百元。」鄒光道。

「你跟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說的也是五部手機?」方軼看著他的眼睛問道。

「是,一共就五部,真的。」鄒光眼珠滴溜溜亂轉,不敢看方軼。

方軼知道他肯定沒說實話,但是公安和檢察院都沒往下挖自己又何必呢。

其實方軼猜的還真對,鄒光在市內流竄作案二個多月,怎麼可能就弄了五部手機(章獄友也沒跟警察說實話),只不過很多家長沒報案而已,就這五部手機還有一部是鄒光被警察詐出來的呢。

說起來鄒光也是倒霉,之前報案那三位家長都是普通民眾,警察登記後都做普通盜竊案處理了,第四位報案的家長身份有些特殊,立刻引起了公安部門的重視,於是一頓操作後很快便有了結果。

從看守所回來,中午吃飯後方軼稍事休息直奔檢察院進行調卷,並與負責該案的檢察員溝通了案情。

次日下午鄒光的父親鄒達良再次走進了律所的會議室。

「方律師,我兒子的案子怎麼樣?您覺得是盜竊罪,還是詐騙罪?」鄒達良抻著脖子,雙眼盯著方軼問道。

在他看來,詐騙罪好像要比盜竊罪重,之前鄒光參與盜竊被判了一年,所以他對盜竊罪有些了解。

「我認為鄒光構成詐騙罪,不是盜竊罪。我與檢察院的意見一致。」方軼道。

「為啥?」鄒達良追問道。

「嗯……這裡面涉及一些理論問題,我儘量用大白話給您解釋哈。

從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分來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認為:兩個罪名的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

說的直白點,詐騙罪是以一定的欺詐手段對被害人進行洗腦,被害人受騙後自願將財物交給騙子,即詐騙罪是被害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盜竊罪則是違反被害人意志,竊取財物的犯罪。

我個人認為,詐騙罪主要以欺騙的手段騙取財物,重點在騙上;盜竊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竊取財物,重點在竊取上。

我給您打個比方,比如您在大街上遇到有人求助借用您手機打電話,您會怎麼辦?」方軼問道。

「打個電話花不了幾個錢,用唄。」鄒達良道。

「您會不會盯著他,會不會擔心他把您手機拿走?」方軼追問道。

「嗯……肯定會。我又不認識他。」鄒達良猶豫了下道。

「這就對啦,因為你們之間缺乏信任。

所以在正常的借用手機過程中,如果手機的出借方與借用方之間不存在信任關係,出借方出藉手機後肯定會在一旁密切關注著手機的使用情況,以便及時收回手機。

如果借用人借著打電話之際,趁被害人不備,拿著手機偷偷溜走,離開現場,從而非法占有手機。那麼借用人的行為就可能構成盜竊罪。

您兒子鄒光的案情與上述情況不同。

鄒光冒充幫助警察辦案的工作人員,從而獲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從未成年人手裡騙得手機,然後又以種種理由使未成年人陷入錯誤認識,同意他帶著手機離開現場,並在原地等待他回來返還手機。

從案件的整個過程來看,鄒光獲取被害人(未成年人)手機的主要方式是騙取而不是竊取,所以鄒光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上的占有與日常占有的概念不太一樣。比如,鄒光在借得手機後,將手機帶離現場,被害人如果不加阻止,則應當認為手機的占有、支配關係已發生變化,被害人實際已因受騙而對財物做出錯誤處分。

就您兒子的案子而言,被害人將手機交給您兒子鄒光,只是手機的交付行為,您兒子鄒光將手機帶離現場,被害人未採取有效的措施阻攔,此時才發生財物的處分行為。

本案是因鄒光的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而導致手機被拿走,從頭到尾被害人都是在場的,被害人始終認為鄒光會回來返還手機,所以本案更符合詐騙罪的本質特徵。您明白了吧!」方軼解釋道。

「哦,雖然我不是太懂,但是我明白您說的大概意思,一個是騙人,一個是偷唄。就跟當年我們村裡的李大屁股忽悠我們拿錢入股,投資辦廠,然後卷錢跑路差不多吧。是這意思吧?」鄒達良反問道。

「對,就是這意思。」方軼道。

「那……方律師,盜竊罪和詐騙罪那個罪更重?」鄒達良最關心的是那個罪名對兒子鄒光更有利。

「我這麼給您解釋吧,根據《刑法》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方軼道。

「要是這麼說,這兩個罪判的輕重都差不多。」鄒達良眨巴眨巴眼,說道。

「可不是您說的那樣,表面上看兩個罪名的刑罰都是三個檔次,而且相同,但是起刑點卻不一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您兒子鄒光的犯罪數額為九千多元,不足萬元,咱們省里對這兩個罪名的犯罪數額沒有特殊規定,所以參照上述解釋,您兒子的犯罪數額在兩個罪名中應該屬於『數額較大』。

但是盜竊罪的起刑點比詐騙罪的起刑點要低,在同樣金額的情況下,一般來說盜竊罪會判的比較重些。當然這不是絕對的,還要看案情。

您兒子之前有過犯罪記錄,被處罰過,而且在五年內,又犯罪,構成累犯,這次會被從重處罰。」方軼道。

「啊!那我兒子會被判幾年?」鄒達良驚愕的看向方軼,累犯這事之前那位律師壓根就沒提過,此時方軼一說讓他大腦有點反應不過來。

「根據《刑法》規定,應該會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是累犯,也不適用緩刑。我會為他做罪輕辯護。」方軼道。

鄒達良聽完,有些失神,片刻後嘆了口氣:「哎!從小不學好,這剛出來踏實幾天又進去了!

我有責任啊,當年為了賺錢四處打工照顧不上他,他在老家跟著奶奶過……,一晃眼孩子大了,錢沒賺到,孩子也被耽誤了……」

說著說著,他的眼睛潮濕了。

送走了鄒達良,方軼突然想到了自己的兒子方安志,忙忙碌碌的過了半輩子,好像還真沒怎麼管過孩子。

自從去過一次雲霧茶莊後,萬可法算是迷上了茶藝,一周最少跑三次,雲梅忙著做生意,經常不在茶莊,便安排了一位茶藝師傳授他茶藝。

今天胖老頭來了興致,下班後非拉著方軼和黃援朝到辦公室喝茶,藉機展示自己的茶藝。

看著胖老頭不太嫻熟的動作,聽著黃援朝爐火純青的馬屁之聲,喝著價值不菲的大紅袍,方軼心中暗嘆:胖老頭這算不算剛出酒罈,又進茶坑!喝酒傷身,喝茶費錢,不知道胖老頭會不會後悔。

就在他胡思亂想之際,萬可法說話了:「老黃,最近看你氣色不錯,是不是又接什麼大案子了?」

「瞧您說的,非得接大案子才能高興啊!咱是律師,不能總往錢眼裡鑽。要有一顆赤誠的初心。方律師,你說對不?」說著,黃援朝看了一眼方軼,賊兮兮的笑道。

方軼端著茶杯,笑而不語,這話要是從別人嘴裡說出來他可能就信了,但是從老黃嘴裡說出來……他深表懷疑。

「別扯那沒用的,又不是司法局的領導來檢查工作,到底有啥好事?」萬可法不耐煩的催促道。

「確實有好事。前年的時候我代理了一家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案,對方是原告,也是家公司,我代理的被告。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我的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並撤銷其在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註冊的一個域名。這案子我覺得應該沒什麼問題,贏的機率很大。

結果法院認定原告註冊的商標屬我國馳名商標,判決我的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與該馳名商標名字一樣的域名,並賠償對方經濟損失五萬元。

說實話我當時很氣憤,當事人也覺得很氣憤。」黃援朝道。

「說重點。後來呢?」方軼放下茶杯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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