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後,周英琪向法院起訴離婚,為表愛意,趙曉傑答應馬上與媳婦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後與她結婚。為了獲得周英琪的信任,他還將一張銀行卡交給了周英琪,並將工資、獎金等收入轉入該卡中,供她使用。

二零一一年初時,集團公司領導層調整,趙曉傑想爭取下總經理助理的職位,便找到周英琪,讓她利用職務之便找公司相關領導打招呼,為他在職務晉升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此,趙曉傑給了她一百八十八萬元,讓她幫著上下打點。此後趙曉傑如願以償的得到了總經理助理的職位。

二零一一年三月,趙曉傑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此期間,周英琪要買房,因為訴訟期間不方便再給周英琪轉款,趙曉傑便向好友借了三百一十萬元,匯入了周英琪的銀行卡內,供其使用。

二零一三年初,趙曉傑被調到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同年七月,趙曉傑因指示下屬違規操作項目,導致子公司投資的文化項目被合作方騙走五千餘萬。隨後公安機關介入,開始調查相關項目,公司隨即開展內部調查工作。

因害怕被追責,趙曉傑求周英琪幫忙周旋此事。周英琪找到集團相關負責人為趙曉傑說情,並將其參加相關會議得知的信息全部告知了趙曉傑。

最後公司在該事件的處理中對趙曉傑從輕追責,對他進行了通報批評,並扣除其全部年終獎。

同年十一月,趙曉傑先後分三次向周英琪轉帳一百二十萬元。

兩人確定情人關係後,在周英琪的催促下,趙曉傑先後三次起訴離婚,但均被法院駁回。

二零一四年六月,趙曉傑為了補償周英琪,又拿出二百萬元,通過轉帳方式給了周英琪。

此後周英琪發現趙曉傑越來越貪,而且脾氣越來越大,最後兩人大鬧一場結束了情人關係。

二零一五年底,因趙曉傑吃相太過難看,被人舉報。隨後,周英琪被抓。

「按照你的表述,這八佰多萬中只有一百八十八萬是你受趙曉傑的請託辦事而收的款項,其餘款項是趙曉傑為了維護與你之間的情人關係,而支付給您的費用,是嗎?」方軼道。

「是的。我理解是這樣。」周英琪點頭道。

「從時間上看,你的說法會讓人存在合理的懷疑,文化項目被騙出事在前,你幫趙曉傑周旋此事在後,事情擺平後,他又給了您三筆錢,一筆四十萬,一筆五十萬元,還有一筆三十萬元,這三筆錢非常容易讓人產生聯想,有點說不清。

檢察院肯定會認為這三筆錢是你為他辦事,他給你的好處費。按照你的說法,這三筆錢與文化項目被騙的事無關,確實有點不好解釋。」方軼道。

「但是這三筆錢確實是維繫我們之間情人關係的錢,不是好處費。」周英琪辯解道。

「你跟你丈夫的關係現在怎麼樣嗎?」方軼突然問道。

「我們早就離婚了,第一次是去法院,法院沒有判。後來我們冷戰了有近半年,最後達成一致辦了離婚手續。」周英琪淡淡道。

「你父母知道嗎?」方軼問道。

「他們不知道,當時我父母反對我們離婚,所以離婚後,我沒告訴她們。」周英琪道。

「你與趙曉傑的關係到什麼程度?」方軼問道。

「我一直在等他離婚,婚房都看好了。我們基本上吃住都在一起,他的收入都放在我這兒,我們之間就差一個證。」周英琪面無表情的說道。

「什麼時間開始同居的?」方軼道。

「他提出離婚後,我們就同居了,直到結束情人關係。」周英琪淡淡道。

「嗯,我們再研究下,看看從那個角度辯護合適。你再說說佳月公司給你的那三十萬吧,這三十萬是怎麼回事?」方軼問道。

「我們公司有家供應商,是家科技公司,在當地非常有名,我們每年採購物品都要進行招標。因為業務上的關係,我跟那家公司的老總認識,與他們總助的關係也很好。

趙曉傑知道我與那家科技公司的總助關係好,就請我跟總助打招呼,為佳月公司拉業務。

趙曉傑的外甥女鄒佳是學英語的,畢業的院校比較普通,所以一直沒找到合適的工作;侄女趙月學習不好,混了個大專文憑,之前在一家小公司做業務。

其實佳月公司就是趙曉傑跟他外甥女和侄女合辦的,鄒佳是法定代表人,趙月是總經理,佳月公司想跟科技公司做業務但是趙曉傑的面子不夠,人家不搭理他,所以他才找到我,讓我幫忙。」周英琪道。

「後來佳月公司從科技公司拿到業務了嗎?」方軼問道。

「嗯,在總助的安排下,據說拿到了不少好業務,後來為了感謝我幫忙,趙曉傑給了我三十萬,說是佳月公司給的。」周英琪道。

「這些款項是你主動交代的,還是被查到的?」方軼問道。

「是他們查到的,我被抓後,他們就把一摞銀行轉帳記錄擺在了我的面前,這八百多萬都是他們查到的。時間太長了,我早就記不清了。」周英琪道。

「剛才說的這些錢你是怎麼處置的?」方軼問道。

「我買了兩套房,一套在本市,一套在京城。另外還買了一輛車。」周英琪道。

「購房款和購車款全部都是用的趙曉傑給你的錢嗎?」方軼問道。

「本市那套大三居用的他給我的錢,京城那套的購房款大約三分之一是他的錢,剩下的是我自己的錢。車子是用他錢買的。

這兩套房子已經被查封了,車子也被扣了,是不是都會被追繳?」周英琪關心的問道。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把握的原則是不讓被告人從違法犯罪中獲利,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應當一併追繳。

對於違法所得,一般應當追繳原物。

我給您舉了個例子,您就明白了。假如趙曉傑送你的是房屋,司法機關會追繳房屋。而且近些來,房屋價格增長速度較快,查封時的房屋價值可能是收受時市場價格的幾倍或者十幾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受賄數額一般按照被告人收受房屋時的房屋價值進行認定。

但是在追繳時,不僅要追繳當年收受時的房屋價值,而且會追繳房屋本身。也就是說,受賄數額按照當時的房價確定,但是房產要全部追繳。

如果在收受房屋後又將房屋出售的,如果購房人屬於善意取得,則法院會追繳被告人所獲得的賣房款。

您的情況與上述情況不太一樣,屬於收受款項後購買房屋,屬於另一種情況。」方軼解釋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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