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證據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由公訴人舉證。」審判長道。

檢察員列舉的證據除了銀行轉帳記錄和扣押的物品和資產證明外,就是周英琪、趙曉傑的供詞和證人證言,這些都證明了案件的事實,被告人周英琪都認可。方軼對證據的證明目的提出異議,認為周英琪收取的款項不屬於受賄款項。

在開庭之前,方軼與周英琪面談過,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周英琪可以在法庭上認罪認罰。因為相關款項的性質存疑,方軼打算冒險為她做無罪辯護,但是方軼說的明白,無罪辯護被採納的幾率不高,主要看法院的認定。

周英琪知道,方軼此舉是為她著想,便點頭同意了方軼的辯護方案。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被告人周英琪構成貪污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周英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趙曉傑的職務升遷及其主抓的文化項目被騙事件的處理上提供幫助,收受賄賂八百一十八萬元;此後又接受趙曉傑的請託,利用職務之便為佳月公司提供業務機會,收受佳月公司款項三十萬元。

周英琪與趙曉傑雖存在特殊關係,但我們認為,趙曉傑轉給被告人周英琪的款項均是為了感謝其對自己的照顧,所以趙曉傑和佳月公司給予被告人周英琪的錢款八百四十八萬元,均應認定為受賄數額。

鑒於被告人周英琪積極退贓,又認罪認罰,我們建議法院對其處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畢。」檢察員道。

雖然被告席上的周英琪早有心裡準備,但是當檢察員說出建議刑期後,她的身體還是顫抖了下,眼睛滿是驚恐。

十五年!一個人能有幾個十五年,她已經三十多歲了,十五年後她將會像大街上和公園裡的那些老太婆一樣,人老珠黃,夕陽再好看也是夕陽,她又將何去何從。想到此處,她的心中不由得發出一陣哀鳴。

「被告人周英琪進行自行辯護。」審判者冷冷道。

「我收受的趙曉傑的錢款不應全部被認定為受賄款,其中大部分是基於我們之間的情人關係,他給我的生活費和買房款,我們之間不涉及權錢交易,其中僅一百八十八萬是他給我讓我替他活動升遷的費用……」周英琪腦子有點亂,她竭盡全力的保持著鎮定。

「被告人周英琪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趙曉傑、佳月公司的款項不構成受賄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趙曉傑八百一十八萬元錢款的性質應當被認定為維繫雙方感情的資金,不應做受賄款項處理。

1、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趙曉傑八百一十八萬元錢款的性質,應從雙方之間的情感背景、經濟往來情況、請託事項與收取財物的對應關係等多方面進行分析,不應將轉款行為認定為受賄。

2、根據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趙曉傑款項的行為與趙曉傑請託事項之間的對應關係並不清晰、明確,鑒於雙方之間存在情人關係,而且個人財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同,雙方資金往來亦屬正常,不能排除二人以結婚為目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懷疑。

3、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告人周英琪與趙曉傑之間存在情人關係,長達四年之久,而且已經準備共同生活,鑒於雙方的親密程度,被告人周英琪為趙曉傑在事業升遷和責任追究方面出謀劃策、通風報信,甚至從事斡旋活動,雖有違紀之嫌,但確屬人之常情,不存在不正當利益。

4、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告人周英琪和趙曉傑主觀上並未將轉款行為視為交易,而是認為這是在情感因素的驅使下的自願付出。

二、被告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給予的三十萬元不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周英琪不具有幫助佳月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業務的職權,被告人考慮到與趙曉傑的親密關係,出於情感因素,將其親屬鄒佳和趙月開辦的佳月公司推薦給科技公司,雙方之間不存在不正當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被告人周英琪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是其行為的動機完全是出於其與趙曉傑的親密關係,不存在不正當利益,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屬於受賄。完畢。」方軼道。

方軼知道自己的辯護在說理上有些薄弱,但是檢察機關的辯護意見漏洞百出,也不比自己強多少。不過只要存在合理的懷疑,不是唯一的結論,辯護意見就成功了一半。剩下的就看法院怎麼認定了。

……

「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周英琪受賄一案,本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聽取了公訴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辯解、陳述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庭審理結束。現在休庭,合議庭評議後擇期宣判。把被告人帶出法庭。」審判長敲響法槌後,法庭庭審結束。

審判長並未當庭宣判,周英琪及其家人的心仍舊懸著,不知道法院最後會怎麼判決。

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後,因為周英琪的取保候審期限尚未到期,中院認為周英琪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因此繼續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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