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小子別得便宜賣乖,是不是佳人有約?」萬可法一臉壞笑道。

「雲總有個客戶剛才打電話想找我諮詢法律問題,改日不如撞日,所以就安排在了今天晚上見面。」方軼邊開車邊道。

「小方啊,我看雲總看你的眼神有些不對呀,你可得抓住機會。你都離了這麼多年了,家裡也該有個女人啦。」萬可法語重心長道。

方軼一笑:「這種事得投緣!」

「投緣?不試試怎麼知道頭方的不行?」萬可法嘿嘿一笑道。

沒人不喜歡美女,但美女並不一定適合自己,方軼覺得自己與雲梅之間無論是財力還是容貌都相差太多了,萬可法不過是說笑而已。

「小志,飯菜我給你留在桌上了。晚上爸爸不一定幾點回來,要是太晚了你先睡,別等我哈。」方軼來到小臥室門口,衝著正在準備考試的方安志說道。

「爸,晚上少喝點酒。」方安志伸著懶腰回頭說道。

「放心吧,爸爸開車,不喝酒。」方軼微笑道。有人關心的感覺真好。

方軼開車去雲霧茶莊接上雲梅後,直奔市裡的一家高檔飯店。二人走進包間後,只見裡面坐著一位四十多歲的女人,她長得並不驚艷,屬於很耐看的那種,渾身散發著知性的美,宛如一塊溫潤的玉石一般。

「方律師,這位是盧萍盧姐,是我的好朋友。盧姐,這位就是方律師。」雲梅介紹道。

「方律師,您好。這次麻煩您了。」盧萍微笑道。

「您客氣了。雲總說您有事要諮詢,不知道是哪方面的事?」方軼直奔主題道。

「嗨,家裡的一點事。咱們先點菜,邊吃邊聊。」盧萍叫來服務生,讓方軼點菜,方軼推脫不過,便隨便點了兩個。

三人都不喝酒,雲梅讓服務生將自己帶來的香茶泡了一壺。

菜過五味後,盧萍打開了話匣子。

「我老家的弟弟出了點事,今天下午打電話給我,讓我拿主意。生意上的事我可以幫他出主意,可法律上的事我是外行,尤其是刑事案件,馬虎不得。

我記得雲梅說認識一位刑事律師,便請她幫忙約您出來,想向您諮詢下。」盧萍不緊不慢的說道。

「嗯,案發經過您都清楚嗎?」方軼問道。

「了解一些。事情是這樣的……」盧萍將事情的經過講述了一遍。

盧萍有個弟弟叫盧光,盧萍的茶葉生意做的風生水起,她弟弟在老家做公司雖然年收入沒有她多,但在當地也算是一號人物。

五年前,盧光的公司通過司法拍賣在當地獲得了一塊土地,這塊土地原來是一家老的國有機械廠,後來因為資不抵債破產了。但是機械廠的地理位置很好,在周圍有兩所大學,還有幾個高檔居民區。

拿到機械廠後,盧光將公司搬了過去,但是只占用了辦公樓,車間和員工宿舍都比較陳舊,如果推倒重建需要很多資金,審批手續也很麻煩,最後他一合計將車間出租給了一個叫田有良的人。

田有良是搞體育的,他見車間面積大,很適合搞體育館,打打羽毛球和網球之類的,便花錢租了下來。一租便是三年,之後開始裝修改造,招攬客戶。

剛開始時客戶不多,後來隨著大量廣告的投放,體育館漸漸有了名氣,從第二年開始盈利。租約到期後,又續了五年。

就在此時,盧光的工廠所在地區搬遷,生產線無處安放,於是他便與田有良商量,退還租金,收回體育館用於安放工廠的生產線,進行生產。

田有良一聽要收回體育館,他說什麼也不幹,體育館從開業至今剛收回成本,正是賺錢的時候,他怎麼可能放棄。再說了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他有使用權。

雙方你來我往的商量了一個多星期,最後盧光火了,他指使手下人對體育館設施進行拆除,但是遭到了田有良的反抗。後來盧光的手下人將田有良的奔馳車給砸了。

經鑑定,田有良的奔馳車損失為九萬八千元。案發後,盧光接到了公安部門的電話通知,去了便交代了全部情況。

砸車那小子是個愣頭青,叫盧林,跟盧光一起光屁股長大的,是盧家的親戚。盧林一直在公司作保安隊副隊長,案發後人都散了。警察來了以後盧林被人叫去了現場,後來被現場的警察口頭傳喚回派出所配合調查後,直接關了起來。

此後,公安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將盧光二人的案子移送檢察院,現在盧光二人處於取保候審狀態。

「方律師,我弟弟盧光沒有參與砸車,能構成犯罪嗎?」盧萍不解道。

「如果他只是指使手下人去拆除體育館的設施,沒有讓他們砸車,這事還真與您弟弟沒什麼關係,您有沒有問過,盧林砸車是不是盧光授意的?」方軼道。

「這……我弟弟倒是說過,當時對方不讓拆體育館的設施,雙方對峙,盧林給我弟弟打電話,請示怎麼辦,要不要動手。

我弟弟怕搞出人命來,不好收場,就讓他砸車嚇唬下對方。結果盧林就把田有良的奔馳車砸了。」盧萍道。

「嗯,這就是了。車雖然不是你弟弟砸的,但是他指使盧林乾的,兩人屬於共犯。

而且您弟弟盧光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盧林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所以公安機關指控他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沒有什麼問題。」方軼道。

「方律師,盧林只是砸了幾塊玻璃,把奔馳車外殼敲了幾下,就要近十萬元,這合理嗎?能構成破壞財物罪嗎?」盧萍問道。

「合不合理我說了不算,要看修理費用,您也知道,車一進四S店,錢肯定少不了。而且車修理後,會有貶損價值。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五千元以上損失的,應予立案追訴。

雖然各省執行的標準可能不盡相同,但是您弟弟給對方造成近十萬的損失,肯定夠立案標準。」方軼心道:這事恐怕沒有那麼簡單,簡單敲幾下能有近十萬元的損失?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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