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羅達英攜帶斧頭以搶奪為目的,進入銀行,在被害人拿出現金放在櫃檯準備辦理存款業務時,羅達英將被害人現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悉數搶走,後被當場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達英攜帶兇器進入金融機構劫奪儲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建議判處死刑。完畢。」檢察員道。

啥?建議死刑!羅達英的眼神立刻直了,雖然早就聽裡面的人給他說過,他有可能被判死刑,但他心裡一直存有一絲僥倖,希望檢察機關能網開一面,現在只能寄希望於法院了。

「被告人羅達英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我沒有搶銀行,我搶的是那女人的錢,我沒搶銀行……」羅達英的腦袋已經亂了,大腦一片空白。

「被告人羅達英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奪儲蓄客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但被告人羅達英在搶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根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請法院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達英十五年有期徒刑。」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覺得有必要讓雙方再深入的發表下辯護意見,目前雙方的辯護意見太過於膚淺,不利於合議庭評議案件。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發表一下兩點意見:

一、本案涉及搶劫數額巨大和搶劫銀行兩個情節,應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八種需要從重處罰的情節,搶劫數額巨大和搶劫銀行屬於從重處罰的情節之一,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搶劫罪系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暴力型財產犯罪,為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應適用死刑,以達到震懾犯罪分子的效果。

二、加重型搶劫罪不存在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們認為,搶劫罪分為普通型搶劫罪(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部分)與加重型搶劫罪(即具有八種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部分)。

對於普通型搶劫罪應當以是否取得財物來區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對於加重型搶劫罪不應存在未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包括:(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上述八種加重處罰的情形包括情節加重和結果加重。是否具備上述八種加重情節,是加重犯成立的條件。因此,搶劫罪的加重犯只有構成與否的問題,不區分無既遂與未遂。

也就是說,不管被告人是否強行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財物,只要搶劫行為具備了法定的加重情節,就符合了加重處罰的條件,即從重處罰的搶劫罪無未遂。

本案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劫儲蓄客戶巨額資金,同時觸犯了搶劫銀行和搶劫數額巨大兩個加重處罰的情節,且已經搶劫得手,是在逃走過程中被抓,其行為屬於搶劫既遂,應從重處罰,處以死刑。完畢。」檢察員道。

啥情況啊!怎麼還跟搶劫銀行掛上鉤了?方軼心中一驚,搶銀行可是加重處罰的情形,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重罪」。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對檢察員的意見比較滿意,有這樣的意見,至少判決書能多寫幾頁。

「針對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羅達英的行為不屬搶劫銀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強調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而不是客戶。

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奪準備存款的客戶的資金的行為,不屬於上述解釋的『客戶的資金』。理由如下:

從立法本意來講,《刑法》之所以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是為了突出打擊針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犯罪,以保護金融機構的安全。

案發之時,被害人進入銀行,正在窗口準備辦理儲蓄業務,此時現金尚在客戶手中,沒有進入銀行,客戶與銀行是兩個獨立的主體,故被告人羅達英的行為不應被視為對銀行實施搶劫。

只有在被害人的現金已交付給銀行工作人員的情況下,羅達英實施搶劫的行為才構成搶劫銀行。

辯護人認為,上述解釋中的『客戶的資金』應為在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控制下的客戶資金,不是本案中儲蓄客戶準備存入銀行的現金。

二、加重型搶劫罪存在既遂與未遂的情況。

辯護人認為,被加重處罰的搶劫罪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根據《刑法》規定,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人身權利,無論是劫取了財物,還是造成了他人人身傷害,又或是兩者皆有,均屬於既遂;如果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應屬於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餘情節均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問題,其中屬於搶劫未遂的,應當結合《刑法》中未遂犯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進行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羅達英在搶奪過程中從始至終未實施暴力行為,未曾傷害他人身體。

被告人羅達英乘被害人不備,搶走裝有現金的密碼箱,從表面上看被害人已經失去了對密碼箱內現金的掌控。但是對於被告人羅達英來說,他並未逃出銀行營業大廳,其並未實際控制、取得密碼箱內的現金,而且案發之時被告人尚未跑出銀行營業廳即被當場抓獲,故被告人羅達英的行為應屬未遂。

三、《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被遵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是相對於一般情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的。

從上述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適用該法條時應由輕到重,先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後是無期徒刑,最後是死刑。

因此,具有八種加重處罰情節的搶劫行為也應遵循罪行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應根據具體案情選擇適用刑期。在搶劫過程中是否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是否構成犯罪既遂,在量刑時應被充分考慮。

在本案中,被告人羅達英攜帶斧頭搶奪,雖應按搶劫罪論處,具備加重處罰的情節(搶劫數額巨大),但被告人自始至終未使用暴力,也沒有以暴力相威脅,未對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傷害,且屬於犯罪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我們建議對被告人羅達英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請合議庭採納辯護人的意見。完畢。」方軼道。

……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並未當庭宣判,方軼和周穎回到了律所。

「方律師,您太牛了,公訴人當庭提出羅達英『搶劫銀行』時,我一下就蒙了。沒想到您立刻就反應過來了。」周穎一臉敬佩道。

「之前咱們談案情時,你是不是沒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看全?」方軼微笑道。

「嗯,我用到那條看那條,還真沒多想。」周穎嘿嘿一笑道。

「律師的庭審反應是在長期的庭審中訓練出來的,記住以後在法庭上公訴人提出自己不掌握的情況,千萬別慌,一旦自亂陣腳,庭審的辯護效果肯定好不了。」方軼道。

「那應該怎麼辦?」周穎疑惑的問道。

「因地制宜,因情而定!」方軼神秘一笑道。

「這也太難了吧!」周穎苦著臉道。

「有些事只能意會不能言傳,你要在庭審過程中不斷的感悟,體會。我現在即便向你說了,你到時候心一亂也得忘了。

這跟行軍打仗一樣,學校里教授的東西再好,也是紙上談兵,沒上過戰場(沒出過庭)也白搭,戰場(庭審)形勢瞬息萬變,到時候誰也幫不了你,只能靠你自己。明白了吧!」方軼道。

「哦,明白了,就是得在實戰中磨礪,自己感悟,對吧!」周穎點頭道。

「對!不過心裡素質是第一位的,心裡素質不行,扛不住壓力,是辦不了大案、重案的,當然也賺不到大錢。」方軼微笑道。

周穎點了點頭。

「好啦,你準備下孫大林綁架案的材料,開庭前多做做準備。把涉及到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都列印出來帶上。」方軼道。

「好嘞。」周穎答應一聲出去了。

這段時間一直在忙法援的三個刑事案子,方軼只接了幾個簡單的會見,收入銳減。辦案子是為了賺錢,改善生活,法援案子走量,只辦幾個肯定賺不到錢,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這也讓他比較鬱悶。

就在他胡思亂想之時,門開了,萬可法走了進來。

「好傢夥,老僧入定似的,想什麼呢?」萬可法笑呵呵道。

「沒什麼,我琢磨著怎麼蹭蹭你的好運,多賺點錢。」方軼一笑道。

「是不是覺得辦法援的案子耽誤你賺錢了?」萬可法道。

「沒有,絕對沒有。這是誰在造謠啊,我嚴重譴責他們。」方軼故作一本正經道。

「小方啊,你跟老黃和馬義學壞了!說謊話都不帶臉紅的。」萬可法撇著嘴道:「給你一個立功贖罪的機會。」

「啥就立功贖罪啊!老萬,你可不能冤枉我。」方軼爭辯道。他不知道胖老頭又在打什麼鬼主意。

「少說沒用的,錢文辭職了,你看看有沒有合適的律師,接替錢文的活兒。」萬可法道。

自從錢文抑鬱後,萬可法便有了招聘律師的想法,但是一直沒找到合適的律師,所以團隊將錢文的法援案子分給了團隊里的其他律師,但這也只是權宜之計,不能長久。

律師們誰不想要肥活兒,對於法援這種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不感冒也很正常,時間一長大家肯定有意見。所以萬可法建議大家內部推薦,解決法援律師的問題。

「只做法援案子?」方軼問道。

「以法援為主,在不耽誤法援案子的情況下,可以做其他案子,不限制。」萬可法道。

「我留意下,有合適的推薦給您。」方軼道。

幾天後,羅達英的案子判下來了,方軼去中院領了刑事判決書。

中院認為,被告人羅達英攜帶兇器搶奪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確認。

辯護人方軼關於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羅達英系將被害人的錢搶劫後在逃匿的時候被抓獲的,其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故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達英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作案兇器斧頭一把依法沒收銷毀。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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