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5章 非法拘禁轉化為故意殺人

李希斌的哥哥光耀集團的李總,知道情況後覺得這事都是自己弟弟搞出來的,保安部的兩名老員工都是自己一個村的,不管不合適,便替三人找律師打關係。其實主要還是為了他弟弟,另外兩人屬於搭頭,做給旁人看的。

經審理後,鄰省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希斌、鄒宇、田毅為索取債務,非法綁架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綁架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李希斌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鄒宇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田毅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中院宣判後,被告人李希斌、鄒宇、田毅不服,以一審法院定性不准,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之前的辯護律師為三人起草了上訴狀,並提交了上去。

「李希斌,當時劫持趙東田的時候,冬眠針是誰打的?」方軼問道。

「是鄒宇打的。這都是之前商量好的。」李希斌道。

「車場後面的地窖是用來做什麼的?」方軼問道。

「主要是秋天儲藏大白菜和蘿蔔土豆之類的東西,是菜窖,上面有個鐵門,可以上鎖。」李希斌道。

「菜窖里通風怎麼樣?」方軼問道。

「通風……還行吧,有個拳頭粗的鐵管子通到地面。」李希斌遲疑了下,說道。

二日後,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方軼的辦公室內,老宋、王勇,還有兩位實習律師一邊喝茶,一般探討案情。

「我了解的案情基本上跟你們了解到的一致,我覺得這個案子一審法院定的罪名不夠準確,本案應該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老宋坐在沙發上,拿著筆記本,說道。

「我也覺得一審法院定的罪名有問題。本案李希斌等三名被告人為索討合法債務,非法限制趙東田的人身自由,確實屬於非法拘禁,不是綁架。

但是被告人強行給被害人注射『冬眠靈』(冬眠針),並導致其死亡,三被告人的行為又有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之嫌。

二審法院的合議庭會不會這麼想,我不好說,但我覺得咱們有必要準備下,以免法院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理本案。」王勇想了想道。

「嗯,我也同意宋律師的意見,我們的辯護方向是一致的,至於王律師說的『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我覺得咱們有必要討論下。老宋,你怎麼認為?」方軼道。

既然王勇婉轉的提出來『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這條意見,方軼覺得王律師肯定是這麼認為的,即便不是這麼認為的,也有這方面的傾向,目前的情況是二比一,老宋和自己都同意按照非法拘禁罪辯護,而王勇則認為本案有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空間。

所以方軼覺得有必要討論下,否則上了法庭三位辯護人的意見不一致,辯護效果多少會打些折扣。給當事人的感覺也不好。

「我覺得本案不存在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空間。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在非法拘禁中出現被害人傷亡的結果,會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致人重傷、死亡』,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二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轉化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這兩種情形都有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但是後一種強調的是使用暴力,而且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暴力行為直接造成的,即暴力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行為而致人傷殘、死亡的,或者雖然實施了一定的暴力行為,但該暴力行為與被害人傷殘、死亡的結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就不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而是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這種情況,在罪名認定上,就只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李希斌三人為將被害人趙東田順利押到目的地,多次強行給被害人注射『冬眠靈』致其昏睡。雖然注射『冬眠靈』致人昏睡,不能反抗的方法,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質,但又不同於毆打、捆綁等典型的暴力形式。

根據案卷中的專家鑑定結論,李希斌三人給被害人注射的冬眠靈並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種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其中包括藥物反應、被害人水鹽電解質的紊亂、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換句話說,即便李希斌三人強行給被害人注射『冬眠靈』的行為屬於『暴力行為』,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害人是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所以我覺得本案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宋律師道。

「嗯,我同意宋律師的意見。

本案被告人李希斌等三人強行給被害人趙東田注射『冬眠靈』,其目的是為了討回合法債務,並不是以剝奪被害人趙東田的生命為目的,也無故意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態。

但在被害人趙東田被非法拘禁期間,李希斌三人多次給被害人強行注射『冬眠靈』,儘管三人無醫學專業知識,但作為正常人,從生活常識考慮,也應當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影響被害人趙東田的身體健康。

我覺得李希斌三人為了討回合法債務,避免被害人反抗,強行使用『冬眠靈』,忽略了可能發生的潛在危害,最終造成了被害人趙東田的死亡。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特徵。

所以我認為,本案應為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李希斌三人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方軼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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