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停車,下來查看?」檢察員問道。

「沒有,當時我從後視鏡中沒看到人,以為是壓在了磚頭或者石塊上。」趙剛道。

「市內的公路上為什麼會有磚頭或者石塊,你想過嗎?在你運輸渣土過程中,這種情況常見嗎?」檢察員問道。

「我沒想過。我們運送渣土過程中,有時候裝的多,苫布蓋的不嚴,會有石頭或者磚頭之類的落在公路上,為這事,我們車隊被處罰過好幾次。」趙剛辯解道。

「之後伱去了哪?」檢察員對趙剛的回答很不滿意,問道。

「我去工地繼續拉渣土。」趙剛道。

「你什麼時候發現自己的車撞人的?」檢察員問道。

「我裝完渣土從工地出來,發現十字路口有不少交警,地上畫著一個人形,有血。我把車停在路邊,下車看了斯太爾後面的輪胎,發現有血跡……」趙剛道。

「之後你是怎麼做的?」檢察員問道。

「我給車隊隊長打電話,告訴他我可能撞人了。然後我去了交管局投案。」趙剛道。

「你為什麼不在案發現場找交警投案?」檢察員問道。

「我看現場有人在哭,我怕挨打,所以去了交通隊。」趙剛說道。

「你入職現在的車隊後,一直做司機嗎?此前你是做什麼工作的?」檢察員問道。

「我在車隊一直做卡車司機,在入職前,我曾給其他公司和個人開過貨車。」趙剛道。

「你從事貨車和卡車司機的工作一共有幾年了?」檢察員問道。

「六年多。」趙剛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檢察員看向審判長道。

「被告人趙剛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被告人,你在開車經過十字路口的時候,是否存在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方軼問道。

「沒有,當時我是右轉,是按照交通規則行駛的。」趙剛道。

「你剛才說,當時你感覺車體一顛,然後通過後視鏡沒發現任何情況,然後你就走了。當時你是怎麼想的?」方軼問道。

「那地方是個十字路口,不讓停車,我怕違反交通規則被處罰,另外我沒有發現任何異常,又急著去工地拉渣土,所以就沒停車。」趙剛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趙剛,在案發當日駕駛斯太爾卡車運送渣土途中經過事發地十字路口,未盡到一名卡車駕駛人員應有的注意義務,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隨後開車駛離現場,逃逸。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

鑒於被告人趙剛存在肇事後逃逸的行為,且事後投案自首,並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我們建議判處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檢察員道。

雖然之前方軼跟趙剛說過,檢察院可能會建議法院判處他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但是當檢察員說出建議的刑期後,趙剛心裡還是顫了一下,他覺得自己冤,怎麼就成了肇事後逃逸了!

隨後,經審判長的准許,趙剛進行了自我辯護,他說的那是以前那套詞,認罪認罰,但是對於逃逸一事不認可。

「被告人趙剛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剛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不存在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院發布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三條可知,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並構成交通肇事罪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由此可知,成立「交通肇事後逃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一、行為人必須構成交通肇事罪。

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須具有上述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也就是必須先要構成交通肇事罪。

從在案證據來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剛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並負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行為人必須是為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而逃跑。

實踐中,行為人在肇事後離開現場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有的是害怕被害人親屬報復而臨時躲避,有的可能是在投案或者搶救傷者的途中等。

上述解釋第三條之所以強調逃逸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這一主觀目的,就是為了區分上訴情況。

本案被告人趙剛在案發之時並未發現被害人,也未意識到撞到了被害人,他在離開事故現場時,並不確知其已肇事。在他裝完渣土將車開出工地後,才在十字路口(案發現場)發現警察勘查現場,至此他才認為自己可能撞人了,其實他對自己是否真的撞人仍然不能確定。

由此可知,趙剛在發生肇事後,並不知道自己撞人,其繼續去工地拉渣土,並無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

另外,在現實中,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害人親屬由於一時衝動難抑,對行為人實施毆打等報復行為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本案被告人選擇離開現場,去交通管理部門投案,是符合普通人的思維邏輯的,不應被視為逃逸。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雖然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其離開現場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應定性為交通肇事後逃逸。鑒於被告人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應減輕對其的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就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進行回應。」審判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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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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