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軼剛從看守所回到律所,周穎就跑了過來。

「方律師,聽說您又接了一個大案子,啥時候開庭?」周穎嬉皮笑臉的問道。

「下周一開庭,咋啦?」方軼微笑道。

「下周一?!下午還是上午?」周穎拿出手機,打開日曆看了一眼問道:「我想去聽聽,學習下。」

「上午,早上九點開庭。」方軼道。

「啊!完了,早上我和宋律師有個庭,要是下午開庭就好了。」周穎看著日曆發愁道。

「以後還有機會,多參與一個案子,少參與一個案子,對你影響不大。你跟老宋弄的那個貪污的案子咋樣?」方軼問道。

「別提了,被告人滿嘴跑火車,我們好不容易跟檢察員談好了,被告人認罪認罰,不上訴。檢察院也同意了,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可誰知道判決書一發下來,被告人立刻翻臉了,說自己不構成犯罪,申請了上訴。我真是無語了。」周穎道。

「後來呢?二審改判了?」方軼問道。

「嗯,被告人上訴後,檢察院也以法院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了抗訴,最後二審法院改判了。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審法院認為案件事實沒問題,但是量刑不當,檢察院抗訴成立,改判了有期徒刑八年。」周穎道。

「這事鬧的,被告人什麼反應?」方軼問道。

「被告人覺得自己冤,想要申請再審。

宋律師之前就提示過被告人,一審的判決結果已經是最優了,但是被告人不聽,這回好了,又多了三年。

要我說被告人一點都不冤枉,當個校長能有多少收入,他媳婦在體系內當個小公務員收入也不多,他兒子大學還沒畢業,就這收入水平,他家在當地縣裡和市裡有三套房產,家裡還放著不少金條,根本說不清。」周穎道。

「宋律師怎麼說?繼續代理再審?」方軼問道。

「沒,被告人對宋律師不滿意,找了別的律師。其實被告人家屬對宋律師還是挺滿意的。但是被告人比較軸,誰都做不了他的主。」周穎道。

華瀟強姦案終於開庭了,區法院第五審判庭內,方軼坐在辯護人席上聽著公訴人席上的檢察員宣讀起訴狀。因為是不公開審理,所以旁聽席上沒有人。

「……被告人華瀟將被害人馮艷雲叫到夜店安全出口外的樓道內,因經常有人進出,後被告人又將被害人帶到了樓上轉彎處,並強行與其發生關係……

被害人馮艷雲回到夜店內後,將被強姦之事告知了在夜店內喝酒的好友董夏。此後董夏打電話報警。當晚被告人被警察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華瀟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檢察員宣讀起訴狀後,看向審判長道。

「被告人華瀟,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是一位三十多歲的男法官,沉著臉看向被告席上的華瀟。

「有異議。我不構成強姦罪,當時我徵求過被害人馮艷雲的意見,她是自願跟我去安全出口外的樓梯間的,我沒有對她使用過任何暴力,一開始我們只是比較親密,後來我見她不反對,才與她發生的關係……」華瀟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被告人華瀟,你是怎麼認識的被害人馮艷雲?」檢察員問道。

「我是在夜店裡認識她的,當時我從衛生間出來,不小心撞到了她。我們之前沒見過。」華瀟道。

「案發當晚,你們是否喝了酒?」檢察員問道。

「喝酒了,但是沒喝醉,都比較清醒。」華瀟道。

「去安全出口外樓梯間,是誰提出的?」檢察員問道。

「是我提的。」華瀟道。

「你提出去安全門外的目的是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想占她便宜,跟她發生關係。」華瀟道。

「出了安全出口的鐵門後,你們去了哪?都做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們順著樓梯去了樓上,在樓梯轉彎處我拉住了她……」華瀟將之前對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說過的話又說了一遍。

「審判長,我問完了。」檢察員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方軼說完看向被告席上的華瀟:「被告人,你走出安全出口後,看到了什麼?」

「有幾個人正在樓梯旁吸煙聊天,偶爾有人從夜店出來去地下停車場。」華瀟想了下問道。

「也就是說經常有人出入安全出口,是這樣嗎?」方軼問道。

「是的。」華瀟道。

「你和被害人去樓上轉彎處時,她走在你的前面還是後面?」方軼問道。

「在我後面,是我先上去的。」華瀟道。

「你們在樓梯轉彎處呆了多久?」方軼問道。

「大約有半個多小時,我記不太清了。」華瀟道。

「你在實施親密動作,意圖發生關係前,是否徵求過被害人的意見?」方軼問道。

「一開始沒有徵求她的意見,她有點抗拒,當時我停手了,我問她為什麼,她說怕有人過來。

後來我跟她說,上面沒有人,下面的人也不會上來,之後她沒有點頭,也沒有反對。」華瀟道。

「從你們認識到發生關係,期間你有沒有毆打、辱罵、威脅或者恐嚇被害人?」方軼問道。

「沒有,絕對沒有,我們都是自願的。」華瀟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問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先由公訴人舉證。」審判長道。

「審判長,本院提交的證據包括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到案經過、證人董夏的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公安機關的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夜店監控錄像……」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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