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律師被方軼這麼一問,臉上有些尷尬,說了實情,原來高律師接了一個刑事案子,跟他討論了半天結果越討論分歧越多,想向方軼請教下。

方軼一聽就樂了,告訴他同事之間討論案情不用這麼客氣。但是趙律師覺得總找方軼幫忙,不意思意思心裡總感覺彆扭。

下午的時候,華連成團隊的趙律師和高律師拿著案卷材料來到了方軼的辦公室。

「方律師,這是案件材料,您看著,我簡單介紹下案情。

兩個被告人都是外省人,一個叫鄧子根,曾因搶奪罪被判刑二年,另一個叫刁軍平,沒有前科。我給鄧子根辯護,趙律師給刁軍平辯護。

去年九月中旬,被告人鄧子根和刁軍平合謀來本市搶劫,經過一番策劃,他們二人在商店買了尖刀、繩子、橡膠手套、本市地圖等。

他們二人來到本市後尋找目標,最後盯上了計程車。

晚上六點多,鄧子根、刁軍平在火車站自稱是去下面縣裡看親戚,以二百元的價錢談好了一輛計程車,準備在僻靜處搶劫計程車司機。

從計程車駛出市區直至到達下面縣裡,一路上鄧子根和刁軍平始終沒有找到合適的機會下手。

隨後二人又以親戚不在家為由,以一百元的價錢要求司機送他們去臨縣。縣裡的公路不好走,又剛下過雨,坑坑窪窪的,計程車晃來晃去。

出租司機無意中通過後視鏡看到坐在後排的鄧子根二人眼神有異,時常低聲嘀咕,心中頓時警覺。

就在此時,計程車猛的一顛,「當」的一聲,鄧子根身上的刀掉落在腳下。

司機心中一驚,鄧子根二人也是一驚,車內三人的表情瞬間凝固,尷尬了!

恰巧前面有個派出所,司機急中生智,猛踩油門一下衝進了派出所。值班的民警見有車橫衝直撞的開了進來,立刻跑出來瞧看。

就在此時出租司機猛踩剎車,後排坐著的鄧子根、刁軍平一下撞在了前面座椅的後背上。出租司機急忙打開車門跳下車,衝著民警喊「打劫」。

跑出來的民警一愣,頓時醒悟過來,帶著協警衝上去將車內的鄧子根、刁軍平控制。

後來警察從鄧子根、刁軍平身上搜出來尖刀、手套和繩索等作案工具,二人起初不承認,說是去親戚家。

警察讓他們報親戚的名字和住址,二人說不上來,最後承認了計劃搶劫計程車的事,但是因為膽子小,一直沒找到合適的機會,所以一直未能得手。

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鄧子根、刁軍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企圖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駕駛的計程車,並為此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隨後檢察院將二被告人移送到了法院。過年前,法院通知我們正月十六開庭。」高律師道。

「這案子中的被告人鄧子根是我大學同學的表弟。過完元旦找到我,讓我幫忙代理這案子。

都是老同學,我又不能不管,所以就接了這案子。後來我和趙律師商討案情,分歧挺大的,就琢磨著找您請教下。」高律師看向正在翻看案卷的方軼,解釋道。

「你們怎麼想?」片刻後,方軼抬頭看向坐在對面的趙律師和高律師。

「我是這麼想的,本案中的二被告雖然構成搶劫罪,但是屬於犯罪中止,因為出租司機將車開進派出所後,二人主動放棄了搶劫。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所以雖然二被告人構成搶劫罪,但是並未造成任何損害,應該免除處罰。」高律師道。

「我不同意高律師的意見,我認為本案中二被告構成搶劫罪,但是屬於犯罪預備。理由是:

一、二被告在上計程車前就已經制定了搶劫計劃,所以在主觀上被告人是以搶劫為目的租用的計程車,具有犯罪的目的性。

二、二被告客觀上準備了尖刀、繩索等作案工具,實施了準備工具或製造條件的行為。

三、二被告人並非是自動放棄,而是在繼續尋找下手時機之時,被計程車司機察覺,計程車衝進了派出所,司機報警,才使二被告人的搶劫犯罪未能著手實施。」趙律師道。

「方律師,您這麼想?」高律師問道。

「我說下我的意見,供你們參考。

首先我同意趙律師的意見,理由除了剛才趙律師說的那兩條外,還有以下兩條:

第一,被告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應該屬於犯罪預備。就搶劫罪而言,我認為,只有行為人已實施了暴力、威脅等手段索要錢財,才能視為犯罪『著手』。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未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並非出於自願。這是犯罪預備與預備階段中的犯罪中止的根本區別。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行為或是在可以著手實行犯罪的情況下,主動放棄著手犯罪。

無論是以上哪種情形,行為人均必須是主觀上自願主動放棄,而不是因外部原因被迫放棄。

在本案中,被告人共同策劃搶劫計程車,並準備了刀、繩等作案工具,選定了搶劫目標,並將計程車誘騙至預定地點,但這一切都是為了實施搶劫做準備,尚未著手實施搶劫犯罪,計程車司機也不知道他們要實施搶劫行為。

兩被告人未著手實施搶劫,並非是因為他們良心發現,主動放棄犯罪行為,而是由於時機不夠成熟。後來因為計程車司機警覺、報案,從而導致了被告人的行為被迫停頓在犯罪的預備階段。」方軼道。

「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對計程車司機未造成任何損害,是不是可以爭取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趙律師問道。

他覺得方軼說的有道理,不管是犯罪中止還是犯罪預備,最終的結果都要落在處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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