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律師,我跟您說實話吧,為這事,我們兩口子已經一星期沒怎麼說話了。我老公受傷,我心疼。

我兒子唐仁國雖然不是親生的,但不管怎麼說也是我從一個多月大把他養到現在。雖然不是親骨肉,但我也心疼啊!

這孩子雖然對他爸不怎麼樣,但是對我還是挺好的。

其實我們兩口子也有責任,自從有了他弟弟,我們忽略了對他的關心。尤其他爸,有了親的就不想要抱的了,平時說話辦事很明顯都偏向老二,他心裡不平衡也正常。

我心裡覺得愧對他,所以我要給他請本地最好的律師為他辯護,以免村裡人戳脊梁骨,我這良心上也過不去!」賈宗霞表情有些呆滯,眼神中透著悲哀。

「嗯,我明白了。你老公能給他出份諒解書嗎?」方軼接著問道。

「這……恐怕出不了。我老公恨不得法院立刻槍斃了他。」賈宗霞搖了搖頭道。

「嗯,您兒子唐仁國的案子,我認為不構成殺人罪,構成搶劫罪。」方軼道。

「啊!您要說殺人罪,我能理解,畢竟他把他爸打成了重傷,可搶劫罪……他從家裡的小超市拿了錢不假,可那都是自家的錢也算是搶劫?」賈宗霞十分不解的看向方軼,等待著對方給出合理的解釋。

「搶自家人的錢財一般是構不成搶劫罪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第七條的規定,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但是教唆或者夥同他人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我去會見時,您兒子告訴我,他是與一位外號叫黃毛的朋友一起去的小超市,實施的搶錢行為,所以符合夥同他人採取暴力手段劫取家庭成員財產的規定,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方軼解釋道。

「啊,感情搶自家的錢也犯罪!」賈宗霞的眼神飄忽不定,突然問道:「那……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哪個會判的更重?」

「故意殺人罪,是重罪,從《刑法》二百三十二條的量刑就可以看出,故意殺人的量刑順序是從重到輕的,先考慮死刑、然後是無期徒刑、再說十年以上、三年以上,這是一般法官判案量刑的思路。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罪,它的量刑順序是由低向高排的(一般的罪名都是這樣排列),首先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後具有法定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殺人罪絕對是重罪中的重罪,相同的案情,案件罪名不同,量刑可能會差很多。您理解我的意思了吧?」方軼解釋道。

「嗯,我大概明白了,也就是說我兒子這個案子,如果定故意殺人罪,那刑期肯定會比搶劫罪要重很多,是這意思吧?」賈宗霞想了想後,雙眼直勾勾的看向方軼。

「對,我就是這意思,這也是為什麼之前那位律師告訴您有可能判死緩的原因。雖然您兒子屬於故意殺人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但是您老公現在是重傷,再從輕處罰恐怕也只是不立即執行死刑而已,所以死緩可能性最大。

現在您兒子的案子不是哪個罪名重,哪個罪名輕的問題。而是根據案件事實定性的問題。我覺得您兒子的案子構成搶劫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方軼解釋道。

「方律師,我不懂法,您是大律師。我聽您的。」聽了方軼的解釋,賈宗霞想了想說道。

她明白,現在這種情況,不判刑看來是不可能了,所以她只能退而求其次,在保住命的情況下,少判幾年是幾年。

「好,過幾天我會再去看守所見您兒子,溝通辯護方案。昨天法院已經通知了開庭時間,就在下周四,開庭時您是否去旁聽?」方軼徵求他的意見道。

「嗯,我會過去旁聽,麻煩您到時候再提醒我下。」賈宗霞點頭道。

中院的法庭條件比基層法院強不少,空間大,旁聽席上的座位也多,一走進去給人一種莊嚴肅穆的感覺。

但是今天的旁聽席顯得有些冷清,只坐著兩個人,一個是滿面愁容的賈宗霞,另一個是頭裹紗布,一臉憤恨,眼露厲色的唐明。

從被害人唐明的表情上,方軼看得出來,被害人與被告人積怨頗深,恐怕已經深入骨髓……

上面坐著的三位男法官中,有兩位方軼在其他案子中見過,剩下一位年輕的法官有可能是新來的,第一次見。

……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前面的程序走完後,審判長底氣十足的說道。

「……被告人唐仁國與被害人唐明系父子關係,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被告人撬窗進入自家庭經營的小超市,在向被害人逼要錢財過程中,因被拒絕,惱羞成怒,使用暴力手段將被害人打成重傷,後被告人以為被害人死亡,搶了小超市內用於進貨的五萬三千八百元現金後逃走。

被害人與被告人雖為父子關係,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不容任何人侵犯。被告人持兇器殺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本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於被告人唐仁國認罪認罰,且其行為屬於犯罪未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刑法》第二十三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面色冰冷的女檢察員說完,看向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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