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談培才,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談培才。

「聽清楚了。我對罪名無異議,但是對案件事實有意義。

我與被害人之間不是鬥毆,我被對方挾持到小樹林後,是對方先打的我,我沒想跟他打架。我完全是為了自衛才用刀扎的他。」談培才辯解道。

此時的談培才並未像其他被告人那樣,精神崩潰,之前他一直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而且跟他關在一起的那幫人,聽說他是捅人進來的,也沒有難為他,甚至有幾位多次進宮的「資深人士」,還時不時的開導他,大有一回生二回熟,以後跟著大哥保平安,收馬仔的意思。

看守所也是一個小社會,人來人往的,不斷人。

談培才不是榆木腦袋,相反他初中畢業後就跑出來打工,見過的人和事不少,深知社會底層的潛規則,否則他也不會選擇相信彈簧刀。

對於「資深人士」的話他是一概不信的,小弟、馬仔是用來幹什麼的,那就是新時代的炮灰。但是他不會說出來,因為有些事看破不說破比胡咧咧更有利於保護自己。

如今上了法庭,談培才的邏輯思維還是比較清晰的,只是心很慌。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說道。

「被告人談培才,被害人衛潤泉等人將你挾持進小樹林後,都發生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那個叫衛潤泉的上來就打我嘴巴子,連續抽了好幾個,我當時都被抽懵了。後來我才知道他是在替覃雷明出氣。我被打急了,掏出刀捅了他。」談培才略顯淡定的看著檢察員,說道。

「你捅被害人用的彈簧刀是哪來的?」檢察員問道。

「是我自己的,之前一直放在抽屜里。」談培才回答道。

「為什麼你下班回家會隨身攜帶彈簧刀?以前你也帶刀上下班嗎?」檢察員盯著談培才接著問道。

坐在方軼身旁的雲喬聽了檢察員的問話後,暗暗的撇了撇嘴,心道:帶刀上下班,你以為被告人是皇上的御前帶刀侍衛啊!

「沒有,以前我從來不帶彈簧刀上下班。我帶彈簧刀是因為覃雷明揚言要找人弄我,我是為了防身。」談培才解釋道。

「找人弄你的『弄』字,你怎麼理解,是什麼意思?」檢察員問道。

「『弄』就是打的意思,我理解他的意思是想找人打我,收拾我。」談培才解釋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檢察員說完,看向審判席。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方軼說完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談培才,被害人等三人挾持你進入小樹林後,是誰先動的手?」

「是那個被我扎的人,他左右開工打我嘴巴子。我當時整個人都懵掉了。」談培才答道。

「其他人有動手嗎?」方軼問道。

「沒有,那兩個人拿著鋼管,站在一旁看著我。沒動手。」談培才回道。

「當時你扎被害人的時候,他是什麼狀態?」方軼問道。

「他打了我幾個嘴巴子後,停下開始罵我,後來他又要打我,我趁著他走到近前再次打我嘴巴的時候,掏出刀扎了他。」談培才說道。

「從他挾持你進入小樹林,到後來你扎他,大約持續了多久?你有印象嗎?」方軼問道。

「大約也有五六分鐘的樣子,我當時特別害怕。他們一共有三個人,除了打我的人外,另外兩個人拿著鋼管,在一旁看著,嚇唬我。

我是迫不得已才扎的他,如果我不扎他根本跑不掉。」談培才解釋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說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談培才因給覃雷明排班一事,被被害人挾持,進而雙方產生鬥毆。

本案中,被告人在遭到覃雷明威脅後,隨身攜帶兇器(彈簧刀),以備不時之需,由此可見,其本身就有鬥毆的目的。

在被害人徒手對被告人進行不法侵害,扇嘴巴時,被告人卻直接用刀捅傷被害人,雙方均系有準備的相互傷害,雙方的行為應為鬥毆,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談培才處以有期徒刑七年的處罰。完畢。」檢察員說道。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在被告人發表完自行辯護意見後,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談培才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是由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談培才在下班的路上,突然遭到被害人衛潤泉毆打,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掏出彈簧刀刺傷被害人衛潤泉,其行為應屬於正當防衛。

但鑒於被害人衛潤泉實施不法侵害時並未使用兇器,尚未嚴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談培才卻使用彈簧刀進行防衛,並致被害人衛潤泉重傷,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鑒於被告人屬於初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且屬於防衛過當,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方軼發表辯護意見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看向公訴席。

審判長聽過雙方的意見後,認為雙方對被告人的罪名沒有爭議,爭論的焦點集中在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上,有必要再讓雙方發表下意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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