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上訴人周江猛發言。」審判長說道。

周江猛的發言跟之前說的差不多,手裡拿著信紙,把之前的話又重複了一遍。他想再多說幾句,可一時間語塞,不知道該說什麼好,最後在法官的干預下,支支吾吾的結束了發言。

「上訴人周江猛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本案中,上訴人周江猛撿到栗元珙的存摺後,採用猜取款密碼的方式,非法支取他人銀行存款。

上訴人的上述行為既有冒用他人名義騙取銀行信任的行為,又有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配取款密碼,提取他人銀行存款的行為。但歸根到底,上訴人的行為是一種冒用詐騙行為,應定性為詐騙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一般來說,盜取他人財產和虛構隱瞞實情騙取他人財產,這兩種行為均是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但兩者含義卻不盡相同。

在盜取他人財產的過程中,『不知情』,指的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對於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了毫無察覺(或者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未被發現),由此可知,在整個竊取過程中,不存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參與和配合的問題。

但在虛構隱瞞事實騙取財物的過程中,『不知情』,表現為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基於錯誤的認識而不知實情,屬於對行為性質的不知情,在整個詐騙的過程中,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是直接參與其中的。

二、在取得財物和轉移財物方面,一般來說,盜取財物是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無意識的情況下由行為人單方完成的行為。而詐騙則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將虛構的事實當成真實的事實,有意識地處置財產的行為。

三、本案作為財產型犯罪,對於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是其本質,財物的取得行為才是本案定性的關鍵。

本案上訴人通過猜他人取款密碼的方式,將他人持有的密碼予以破解,可以視為是一種偷盜行為,但猜中密碼並不意味著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進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而且密碼本身並無價值,因而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就本案而言,在周江猛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栗元珙的銀行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於銀行的控制、支配之下。周江猛能夠成功支取他人存款,是憑藉銀行的信任通過銀行的交付得以實現的,而對於存款的交付,銀行是有明確認識的。

而銀行的信任是基於一種錯誤的判斷,而這正是周江猛隱瞞真相冒用他人名義以致銀行不明真相誤認為其具有取款合法資格的結果,故此類行為屬於典型的冒用詐騙行為。

綜上所述,上訴人周江猛通過猜密碼的方式,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鑒於上訴人系初犯、偶犯,且案發後贓款全部追回,歸案後其認罪態度較好,辯護人建議對其處以有期徒刑三年的處罰。完畢。」方軼發表完辯護意見,看向審判長。

辯護意見的初稿是雲喬寫的,方軼給了雲喬一個思路,然後試著讓她寫了辯護意見。在拿到雲喬的初稿後,方軼又進行了多次修改,最後定稿的辯護意見已經與當初雲喬的初稿相差了十萬八千里。

雖然辯護意見初稿被方軼修改的面目全非,但是雲喬卻十分興奮,因為師父讓她開始寫辯護意見了,終於接觸到了案件的核心部分。但她知道自己需要學的東西還很多,用方軼的話講,雲喬寫的辯護意見更像小論文,廢話太多。

「現在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上訴人周江猛撿他人存摺後據為己有,其行為本質是一種侵占行為。

此後上訴人利用猜中的存摺密碼,多次惡意取款達十四萬餘元,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後,又將他人存摺燒毀,拒不歸還,其行為應當構成侵占罪。

我們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五年,完畢。」檢察員的話讓方軼一怔。

好嗎,一審時,檢察院和法院都認定周江猛構成盜竊罪。到了二審,辯護人卻認為應當構成詐騙罪,而市檢察院卻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定性錯誤,上訴人應構成侵占罪。現在該案已經由AB選項,改成了ABC選項,不知道審判長會不會再湊個D,讓三缺一更完美些。

審判席上,審判長的大腦快速的思索著。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好的,審判長。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發表觀點如下:

本案中,上訴人周江猛拾到栗元珙掉在長椅下的存摺後,本應將存摺歸還栗元珙,但其卻未及時歸還,從而在兩人間形成了代為保管關係。

而長椅下的銀行存摺本質上應屬於栗元珙的遺忘物,上訴人周江猛占有栗元珙的銀行存摺後拒不歸還,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應構成侵占罪。完畢。」檢察員回應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片刻後,審判長說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周江猛撿到栗元珙遺失的銀行存摺,隨後提取存款的行為,不屬於侵占行為,不應以侵占罪定罪處罰,理由如下:

第一,侵占行為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將其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犯罪對象應該是已被行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財產。

本案中,雖然在案證據不能排除上訴人周江猛對於撿到的銀行存摺的合法持有,但不能由此得出周江猛已經合法持有了存摺項下存款的結論。

因被害人栗元珙在存摺上設有取款密碼,遺失存摺並不意味著他失去了對存摺內款項的控制權,周江猛拾得存摺並沒有取得對存摺項下錢款的合法持有權,故銀行存摺內的款項並不是被侵占的對象,本案不存在被侵占的對象。」說到此處方軼停頓了下,原因無他,嗓子太乾了。

(本章完)

Tip:拒接垃圾,只做精品。每一本書都經過挑選和審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