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律師,我會被判刑嗎?家裡全靠我打工賺錢,如果我被抓了,家裡的日子……造孽啊!」於朝波嘆了口氣,低頭用手背擦著眼淚。

「這不好說,我建議你認罪,至少不能抗拒檢察院和法院的訊問,把整件事說清楚。

我可以給你做罪輕辯護,往防衛過當方向辯護。」杜庸想了想說道。

「防衛過當,用蹲大牢嗎?」於朝波眼巴巴的看向杜庸。

「我不能給你準確的答覆,但是我會奔著最有利於伱的方向辯護。」杜庸回復道。

於朝波沒再說話,只是重重的點了點頭。

杜庸回到律所的時候,雲喬正拿著一份裁定,喜滋滋的跑進了方軼的辦公室:「師父,有大喜事。」

方軼一怔:「誰要結婚?」

「不是結婚,顧明國貸款詐騙的案子,省高院認為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了。這是裁定書。」雲喬將裁定遞了過去。

「嗯,確實是好事。」方軼將裁定內容看了一遍笑道。

「這案子咱們就去談了次話,高院就下裁定了,看來您的判斷沒錯,說不定顧明國能被判無罪。」雲喬捧了師父方軼一把。

「可不能這麼說,一切皆有可能,捧得越高,摔的越重。你聯繫下余婉茹,把發回重審的裁定掃描一份給她。順便問下是否繼續委託。如果委託就約她過來。」方軼安排道。

「好,我馬上就去辦。」雲喬一陣風似的跑了出去。

次日下午,余婉茹再次來到了律所。她沒想到丈夫的案子真的被省高院發回重審了,看來律師費和獎勵起作用了,重賞之下必有律師。

這次來律所,余婉茹再次加碼,律師費二十萬元,如果判無罪,再獎勵二十萬,如果判有期徒刑給五萬元獎勵,另外,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每少一年再另外獎勵一萬元。獎勵的錢,余婉茹會以現金的方式贈與方軼,這是萬可法談的結果。方軼全盤接受。

……

不久後,杜庸辦理的於朝波故意傷害案開庭了。於朝波對於用木棒打死弟弟一事供認不諱,之前杜庸與負責承辦案件的檢察員溝通過兩次,檢察員與杜庸在被告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的問題上意見並不一致,從而也導致了雙方在量刑問題上的重大分歧。

庭審過程中程序走的很快,控辯雙方的焦點集中在了被告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及量刑上。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本院認為,……由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使其造成危害結果的,也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精神病人實施的侵害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法侵害』,制止精神病人實施的侵害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被告人於朝波從被害人於朝濤手中奪下木棒後,雖然被害人當時手持磚頭又欲起身,但由於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且又未當場擊打被告人,而被告人對被害人頭部連續擊打兩棒致其死亡,可見,被告人於朝波的行為存在明顯的傷害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

鑒於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我們建議法院對被告人於朝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完畢。」檢察員發言道。

……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看向杜庸。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於朝波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理由如下:

一、對於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被告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第一,辯護人認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法侵害』,不僅包括犯罪行為,還包括一般違法行為。

雖然《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將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限定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對一般防衛而言,《刑法》既沒有要求是犯罪行為,也沒有要求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只要是存在不法侵害,損害了國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均可以採取制止行為。

第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的侵害行為,也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仍屬於不法侵害。

雖然《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刑法》並沒有免除精神病人的民事違法責任。

因為民事違法行為仍屬於不法行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的侵害行為應屬於不法侵害,因此不能完全將其排除在正當防衛的對象之外,對這種不法侵害當然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

本案中,被告人於朝波在被患精神病的弟弟於朝濤追打而無力繼續奔跑躲避的情況下,為使自己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而擊打於朝濤,是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

第三,被告人的正當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

所謂正當防衛的限度,是指正當防衛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

本案中,由於被害人系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性質的精神病人,並且持有木棒、磚頭等兇器,對被告人而言,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被告人在被害人手中仍持有磚頭的情況下,使用奪下的木棒進行防衛,從防衛手段上講,與侵害行為是相適應的。

但在被告人已將被害人按倒在地後,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已大大減弱,被告人使用木棒兩次擊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並導致被害人死亡,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鑒於被告人主動將被害人送回家救治,其主觀惡意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而且被告人作案後投案自首,確有悔罪表現,依法應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完畢。」杜庸發表辯護意見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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