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五章 殺人漫畫家消失之謎(23)

朋友們看過上文之後,或許會產生一個疑問:

當時對於強姦幼女的處罰力度到底有多大,竟然促使小古如此費勁心機來找志軍作為替死鬼?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請允許我花費一點筆墨簡單科普一下文革時期的情況。

我國現行的法律對強姦犯處罰比較嚴厲,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強姦幼女的,更是從重處罰,但處罰力度和文革時期比起來依舊遠遠不如。

那麼文革期間對於強姦罪是怎麼規定的呢?難道要判個二三十年甚至無期徒刑?

恰恰相反,文革期間並沒有強姦罪,因為當時沒有《刑法》。

1949年立國後,一直到1979年,我國只有兩部法律,一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另一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沒有《刑法》,當然也就沒有強姦罪。

正因為沒有具體的量型規定,所以怎麼判決全靠法官個人喜好,其中大部分都是遵循「老大哥」蘇聯的規定判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點和現行的法律差不多。

不過隨著文革大潮一來,民眾對於「性」的觀感完全變了,認為除夫妻之外凡是涉及到男女關係的人全部都是十惡不赦之徒。

在那個特殊的年代,人們的捉姦、遊街、批鬥的熱情異常高漲,各種打擊手段也是花樣百出,令人驚心動魄。

單身外出必有約會;男女同行定有姦情!

一旦發現除夫妻之外的男女發生關係,必將是一群人破門而入,將其堵在床上,掛上破鞋(釋1),五花大綁。

可以說當時人人都是造反派,個個都是革命家,每個人看牢了自己下半身的同時都緊盯了他人下半身。

在文革時期陷害人清白的最有效的手段,莫過於散布對方男女關係的傳聞。而如果是被對手結結實實抓住了這一方面的把柄,不僅單位要「嚴肅處理」,周圍的親朋好友也必須對其憤怒譴責,否則就是「態度不端正」,甚至一些不相干的人也喜歡指指戳戳,奚落嘲笑。

「唾沫星子能淹死人」這句話在當時體現得淋漓盡致。

誰誰誰出現了「作風問題」,組織處理和民間輿論必將兩面夾擊,犯錯誤的當事人不但降職降薪,處分開除,甚至批鬥遊街,判刑坐牢,從此顏面掃地,無地自容。

而如此嚴厲處理的僅僅只是「作風問題」,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找小三」,或是「男女通姦」,一旦涉及到強姦,甚至是姦淫幼女,就將升級成最嚴厲的那種批鬥!

因為大家都知道的原因,具體的批鬥方式這裡不適合講太多,只說一個相對比較「仁慈」的方式――噴氣式飛機批鬥法。

被批鬥者身體被強行折成90度,兩腿繃直,雙臂平伸,做噴氣式飛機狀,這點看起來並無怪異之處,大部分人都可以做出來,但接下來重點來了:

無論多長時間,不准喝水,不准解手,更不準直立身體!

朋友們有興趣可以試試(一定要有人幫扶的情況下),保持這個姿勢只要幾分鐘,就會渾身難受,能堅持十幾分鐘的都是大神,如果堅持幾個小時甚至一整天,就是對身體極度的摧殘了,很多人就因為這個簡單的動作導致腰椎病變最終癱瘓。

而姦淫幼女者受到的批鬥比這種痛苦無數倍,等待這些被批鬥者的只有一個結局――終身殘廢或者死亡。

了解完上述這些,再回過頭來看小古的選擇就應該不會覺得奇怪了,和被發現之後如此嚴厲的處罰相比,為了引志軍入瓮做出的那些許「投資」又算得了什麼呢?

(釋1)破鞋:文革時期,有作風問題的男子要掛個「流氓分子」的牌子,而女的除了掛上「女流氓」的牌子之外,還要在脖子上掛兩隻「破鞋」。

「破鞋」一詞據說來源於舊北京著名的八大胡同中那些沒有字號的小妓院,在大門外掛上一隻繡花鞋做為招牌招攬顧客,日久天長,風吹日曬,那隻繡花鞋就成了「破鞋」,於是「破鞋」就成為一種對女人侮辱性的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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