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之後應受案,受案不分管轄權。
歸我管轄迅速辦,不屬我管及時轉。
受案程序要求嚴,各項登記要填全。
受案要有回執單,應交事主手裡邊。
受案能否夠立案,迅速審查三條件。
犯罪發生已涉嫌,需要追究嫌疑犯。
以上條件都俱全,歸我管轄才立案。
三條缺一不全面,應當做出不立案。
不立原因告一遍,控告享有複議權。
呈請立案把表填,法制審核領導簽。
立案手續都辦完,立案告知要從嚴。
立案才有偵查權,技術措施和手段。
傳喚一定重時限,起止時間很關鍵。
只限被傳本市縣,異地之間不能傳。
堅決杜絕連續傳,變相拘禁嫌疑犯。
訊問突出抓重點,七個要素應記全。
訊問不是隨便談,之前先要亮證件。
訊問計劃做在前,辦案應兩偵查員。
訊問筆錄要求嚴,廢話錯字要避免。
各種筆錄製作完,不識字給讀一遍。
能夠閱讀自已看,遺漏差錯可更變。
詢問證人別隨便,詢問通知要在先。
詢問證人個別談,偽證必把責任擔。
詢問訊問未成年,通知監護在身邊。
證人受害詢問前,同樣應當告訴權。
詢訊異地的人員,可用當地的語言。
聾啞生理有缺陷,語言交流有困難,
遇到此情怎麼辦,可找通曉人來翻。
調查取證要全面,七種證據要客觀。
罪非輕重收集全,書證出處必須填。
扣押凍結查存款,搜查調取和實驗。
保金沒收和退還,辯認檢查和勘驗。
各種解除和保全,以上都要依法辦。
物價法鑒都作完,結論告知送一遍。
現實表現裝入卷,戶籍證明要齊全。
重大嫌疑現行犯,可以先拘把表填。
八十二條認真看,七種情形對一遍。
結夥多次和流竄,30日期限可以延。
人大代表拘留前,同級人大批在先。
法制審核把好關,領導批准把證填。
拘留時間要從嚴,堅決不能超時限。
一日之內審一遍,不當或錯能避免。
拘留原因和地點,通知家屬別怕煩。
抓獲人犯已破案,破案告知要規範。
呈請逮捕五條件,八十一條仔細看。
證明事實已涉嫌,可能判刑嫌疑犯。
取保監住有危險,逮捕必要是條件。
以上三條都俱全,批准快把提請辦。
沒有社會危險性,拘留之後可取保。
懷孕哺乳重病患,符合逮捕可監居。
不被批准有意見,行使複議覆核權。
因為補偵退回卷,退補決定要詳見。
批捕之後從快辦,不等兩月往前趕。
事實證據都俱全,終結報告要寫完。
材料齊全分三卷,測評要在起訴前。
訴前工作都做完,起訴書上把號編。
是否移送檢察院,領導批准才能辦。
退補偵查不能慢,一個月內兩次限。
案卷移送檢察院,羈押手續別忘換。
卷宗裝訂要規範,實體程序同等嚴。
認罪認罰快速辦,罪行較輕不再捕。
雙方意見要聽取,記錄在案隨卷移。
如果沒有辯護人,值班律師通知到。
積極促進雙方和,認罪教育不可少。
移送檢察起訴時,建議速裁程序辦。
檢察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認真聽。
認罪認罰或輕判,社會調查還要做。
最新刑事辦案期限口訣
傳喚拘傳非拘禁,最長不超十二時;
取保候審要適用,最長不超十二月;
監視居住要適用,最長不超六個月;
採取拘留措施後,二十四時做兩事;
通知家屬和單位,抓緊時間要訊問;
拘留以後需逮捕,三日以內要提請;
情況特殊來不及,可以延長1至4日;
若屬三類重大案,可請延長三十日;
檢院批准逮捕後,二十四時內訊問;
逮後抓緊快偵查,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複雜難終結,經批可延一個月;
四類案件更難結,省檢可批延兩月;
可判十年以上刑,經批再延兩個月;
另有重罪又發現,依法重新記時限;
監察案件檢院拘,留置措施自動解;
拘留以後十日內,決定逮捕或取保;
情況特殊來不及,最長不超十四日;
檢院仍有立案權,十四日內拘轉捕;
如在特殊情況下,還可再延一至三;
與案無關扣押物,三日以內要歸還。
受理公訴起訴案,三日以內做兩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代理人;
審查起訴一個月,重大複雜延半月;
速裁案件十日訴,一年以上十五日;
認罪認罰值提倡,各種意見須聽取;
認罰須簽具結書,特殊人群可不簽;
改變管轄重計算,受到之日再計算;
退補一月內完成,兩次為限重計算;
審查決定若不訴,文書應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內提請求;
若被不訴人不服,七日之內提申訴;
對待請求和申訴,複查之後當告知。
法院開庭審判案,四個日期要在先;
送達起訴書副本,十日前給被告人;
開庭和時間地點,三日前告檢察院;
六類人員齊參與,五日前傳與通知;
若屬公開審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若屬建議延審案,一月以內補查完;
閉庭送達判決書,當事人和檢察院;
若屬當庭做宣判,五日以內要送達;
若屬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後即送達;
法庭審理公訴案,二月以內當宣判;
若有事由審不完,至遲不超三個月;
法定事由需延長,死刑或附民訴案;
還有四類重大案,上級再批延三月;
改變管轄審理案,收到之時計時期;
若屬建議延伸案,移送之後重計算;
簡易程序審理案,二十日內要審完;
可能判刑超三年,可延至一個半月;
速裁案件獨任判,十日以內要審完;
可能判刑超一年,最長不超十五日;
嚴重國安恐怖案,人在境外仍可判;
重病無法出法庭,超過半年缺席判;
若屬受理自訴案,三日之內做兩事;
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應當告知自訴人,有權委託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審判,被害方有提抗權;
五日以內提請求,請求要到檢察院;
檢院收到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答覆;
接到判決若不服,十日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為限抗和上;
原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速移送;
二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交轉送;
二審上訴和抗訴,二月以內當審結;
法定事由不得結,死刑或附民訴案;
以及四類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二月;
若屬最高法院辦,最高法院自決定;
若屬檢院抗訴案,或者二審公訴案;
法庭開庭十日前,通知檢院閱案卷;
審判監督程序案,重新審判計時限;
提審再審決定後,三月以內要結案;
需要延長可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做審判,審理期限適前款;
若令下級做再審,一月以內做決定;
下級接令做再審,期限適用前規定;
接到死刑命令後,七日以內附執行。
批准監外暫執行,決定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一月以內提意見;
裁定減刑和假釋,副本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二十日內提糾正;
法院接到建議書,一個月內附執行。
期間計算有法定,單位採用時日月;
開始時日不計內,路途時間也不算;
特殊理由誤期限,障礙消除繼訴訟;
五日以內可申請,是否批准法院辦。
三類案件:流竄、結夥、多次
四類案件: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團、流竄複雜、涉面廣取證難
龑:改細則口訣出自河南警察學院,作者:劉冰等,作者拷貝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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