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之後應受案,受案不分管轄權。

歸我管轄迅速辦,不屬我管及時轉。

受案程序要求嚴,各項登記要填全。

受案要有回執單,應交事主手裡邊。

受案能否夠立案,迅速審查三條件。

犯罪發生已涉嫌,需要追究嫌疑犯。

以上條件都俱全,歸我管轄才立案。

三條缺一不全面,應當做出不立案。

不立原因告一遍,控告享有複議權。

呈請立案把表填,法制審核領導簽。

立案手續都辦完,立案告知要從嚴。

立案才有偵查權,技術措施和手段。

傳喚一定重時限,起止時間很關鍵。

只限被傳本市縣,異地之間不能傳。

堅決杜絕連續傳,變相拘禁嫌疑犯。

訊問突出抓重點,七個要素應記全。

訊問不是隨便談,之前先要亮證件。

訊問計劃做在前,辦案應兩偵查員。

訊問筆錄要求嚴,廢話錯字要避免。

各種筆錄製作完,不識字給讀一遍。

能夠閱讀自已看,遺漏差錯可更變。

詢問證人別隨便,詢問通知要在先。

詢問證人個別談,偽證必把責任擔。

詢問訊問未成年,通知監護在身邊。

證人受害詢問前,同樣應當告訴權。

詢訊異地的人員,可用當地的語言。

聾啞生理有缺陷,語言交流有困難,

遇到此情怎麼辦,可找通曉人來翻。

調查取證要全面,七種證據要客觀。

罪非輕重收集全,書證出處必須填。

扣押凍結查存款,搜查調取和實驗。

保金沒收和退還,辯認檢查和勘驗。

各種解除和保全,以上都要依法辦。

物價法鑒都作完,結論告知送一遍。

現實表現裝入卷,戶籍證明要齊全。

重大嫌疑現行犯,可以先拘把表填。

八十二條認真看,七種情形對一遍。

結夥多次和流竄,30日期限可以延。

人大代表拘留前,同級人大批在先。

法制審核把好關,領導批准把證填。

拘留時間要從嚴,堅決不能超時限。

一日之內審一遍,不當或錯能避免。

拘留原因和地點,通知家屬別怕煩。

抓獲人犯已破案,破案告知要規範。

呈請逮捕五條件,八十一條仔細看。

證明事實已涉嫌,可能判刑嫌疑犯。

取保監住有危險,逮捕必要是條件。

以上三條都俱全,批准快把提請辦。

沒有社會危險性,拘留之後可取保。

懷孕哺乳重病患,符合逮捕可監居。

不被批准有意見,行使複議覆核權。

因為補偵退回卷,退補決定要詳見。

批捕之後從快辦,不等兩月往前趕。

事實證據都俱全,終結報告要寫完。

材料齊全分三卷,測評要在起訴前。

訴前工作都做完,起訴書上把號編。

是否移送檢察院,領導批准才能辦。

退補偵查不能慢,一個月內兩次限。

案卷移送檢察院,羈押手續別忘換。

卷宗裝訂要規範,實體程序同等嚴。

認罪認罰快速辦,罪行較輕不再捕。

雙方意見要聽取,記錄在案隨卷移。

如果沒有辯護人,值班律師通知到。

積極促進雙方和,認罪教育不可少。

移送檢察起訴時,建議速裁程序辦。

檢察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認真聽。

認罪認罰或輕判,社會調查還要做。

最新刑事辦案期限口訣

傳喚拘傳非拘禁,最長不超十二時;

取保候審要適用,最長不超十二月;

監視居住要適用,最長不超六個月;

採取拘留措施後,二十四時做兩事;

通知家屬和單位,抓緊時間要訊問;

拘留以後需逮捕,三日以內要提請;

情況特殊來不及,可以延長1至4日;

若屬三類重大案,可請延長三十日;

檢院批准逮捕後,二十四時內訊問;

逮後抓緊快偵查,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複雜難終結,經批可延一個月;

四類案件更難結,省檢可批延兩月;

可判十年以上刑,經批再延兩個月;

另有重罪又發現,依法重新記時限;

監察案件檢院拘,留置措施自動解;

拘留以後十日內,決定逮捕或取保;

情況特殊來不及,最長不超十四日;

檢院仍有立案權,十四日內拘轉捕;

如在特殊情況下,還可再延一至三;

與案無關扣押物,三日以內要歸還。

受理公訴起訴案,三日以內做兩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代理人;

審查起訴一個月,重大複雜延半月;

速裁案件十日訴,一年以上十五日;

認罪認罰值提倡,各種意見須聽取;

認罰須簽具結書,特殊人群可不簽;

改變管轄重計算,受到之日再計算;

退補一月內完成,兩次為限重計算;

審查決定若不訴,文書應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內提請求;

若被不訴人不服,七日之內提申訴;

對待請求和申訴,複查之後當告知。

法院開庭審判案,四個日期要在先;

送達起訴書副本,十日前給被告人;

開庭和時間地點,三日前告檢察院;

六類人員齊參與,五日前傳與通知;

若屬公開審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若屬建議延審案,一月以內補查完;

閉庭送達判決書,當事人和檢察院;

若屬當庭做宣判,五日以內要送達;

若屬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後即送達;

法庭審理公訴案,二月以內當宣判;

若有事由審不完,至遲不超三個月;

法定事由需延長,死刑或附民訴案;

還有四類重大案,上級再批延三月;

改變管轄審理案,收到之時計時期;

若屬建議延伸案,移送之後重計算;

簡易程序審理案,二十日內要審完;

可能判刑超三年,可延至一個半月;

速裁案件獨任判,十日以內要審完;

可能判刑超一年,最長不超十五日;

嚴重國安恐怖案,人在境外仍可判;

重病無法出法庭,超過半年缺席判;

若屬受理自訴案,三日之內做兩事;

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應當告知自訴人,有權委託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審判,被害方有提抗權;

五日以內提請求,請求要到檢察院;

檢院收到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答覆;

接到判決若不服,十日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為限抗和上;

原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速移送;

二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交轉送;

二審上訴和抗訴,二月以內當審結;

法定事由不得結,死刑或附民訴案;

以及四類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二月;

若屬最高法院辦,最高法院自決定;

若屬檢院抗訴案,或者二審公訴案;

法庭開庭十日前,通知檢院閱案卷;

審判監督程序案,重新審判計時限;

提審再審決定後,三月以內要結案;

需要延長可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做審判,審理期限適前款;

若令下級做再審,一月以內做決定;

下級接令做再審,期限適用前規定;

接到死刑命令後,七日以內附執行。

批准監外暫執行,決定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一月以內提意見;

裁定減刑和假釋,副本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二十日內提糾正;

法院接到建議書,一個月內附執行。

期間計算有法定,單位採用時日月;

開始時日不計內,路途時間也不算;

特殊理由誤期限,障礙消除繼訴訟;

五日以內可申請,是否批准法院辦。

三類案件:流竄、結夥、多次

四類案件: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團、流竄複雜、涉面廣取證難

龑:改細則口訣出自河南警察學院,作者:劉冰等,作者拷貝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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