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軼明白了,老爺子這是來探底兒的:「是曹曉慧讓您給我打的電話,還是阿姨讓您過來的?」

「這事吧,我也不瞞你,是你阿姨讓我來找你的。有些事還是說清楚的好。」曹老爺子道。他相信方軼是個聰明人。

他這麼一說,方軼立刻就明白了:前丈母娘一直瞧不上自己,這次又派老爺子來探底,這事恐怕沒有老爺子說的那麼簡單,大機率是想讓老爺子告誡自己離曹曉慧遠點,有多遠滾多遠。

方軼跟曹曉慧結婚這麼多年,對這位前丈母娘的脾氣可是很清楚的。

「明白了!麻煩您轉告阿姨,無論我給錢還是送電腦,都是在盡一個做父親的責任,都是為了我兒子方安志能夠生活的更好。

另外,我覺得曹曉慧也沒有跟我和好的打算,至少目前沒有,否則她也不會按照您和阿姨的意思去相親。您說是不?」方軼微笑道。

雖然他臉上掛著笑,但心裡卻是苦澀的。

他一心想拿回曾經的生活,讓家裡充滿歡聲笑語,但是現在他還沒有這個實力。他可不想一輩子仰人鼻息,讓人看不起,特別是哪位丈母娘,他要靠實力贏得身邊人的尊重,而不是讓身邊人憐憫自己或者見到自己就撇嘴。

這段時間,晚上睡不著時他曾不止一次想過,與曹曉慧好好談談復婚的事。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曹曉慧似乎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原諒他的意思,而且見了面連罵都懶得罵他了,這讓方毅心裡很難受。

不是方軼犯賤,而是他知道這代表著什麼,曹曉慧對他的感情已經淡了,淡的就像一杯白開水,他的好壞已經與她毫無關係了,如果不是為了孩子,曹曉慧恐怕早就與他形同陌路了。

一手好牌讓他打的稀爛,又能賴的了誰。

也許維持現在的狀態是最好的結果,將來的事只能將來再說了。

「對,伱說的對。」曹老爺子有些尷尬。

「我好久沒有跟您喝一杯了,今天咱們不談別的,只喝酒!」方軼說著,向服務員要了一瓶老白乾,他知道老爺子平時就好這口。

此時菜已經陸續端上,方軼陪著曹老爺子喝起酒來,雖然這酒兩人喝的都不盡興(各懷心事能盡興才怪),但是兩人基本上都明白了對方的意思,算是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曹老爺子可以回去跟老伴交代了。

次日,方軼來到了檢察院。

負責杜建軍案子的是一位工作了五年多的女檢察員,姓蔡。接到方軼的電話後,覺得來探討案情,交換意見的律師無非是走個程序,表演給當事人看,證明自己做了工作了,僅此而已。所以她對方軼的到來並沒有多重視。

方軼要見的蔡檢察員長著一張圓臉,大眼睛,短髮,臉若冰霜,穿著檢察院的制服,透著一身英氣。

「您好,我是杜建軍的辯護律師,這是我的手續和律師證。」方軼說著將相關文件遞了過去。

蔡檢察員看了下相關文件,然後放在桌上道:「對於杜建軍的案子我們認為他構成敲詐勒索罪。你有什麼新發現或者新證據嗎?」

「到目前為止,我沒有新證據,但是我覺得杜建軍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是值得商榷的。

我昨天去法院調過案卷了,看了下貴院提交的證據和相關文件,事實方面我沒有什麼可說的。

但是從適用法律上,有些異議。我覺得從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上看,杜建軍不一定構成敲詐勒索罪。」方軼道。

「哦?我們不這麼認為。

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被告人杜建軍以煤礦占用土地,給予的補償過低為由,煽動和組織村民圍堵煤礦的公路和井口,嚴重影響煤礦正常生產。

當煤礦按照與村民達成的協議支付了占地補償款後,被告人杜建軍等人仍向煤礦提出賠償地上物補償費、集體土地補償費、行政拘留損失、民事訴訟敗訴損失等要求,並以焚滅煤礦等相威脅,迫使煤礦賠償十五萬元。可見杜建軍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

我們應當從整體上看待本案,將案發當天所發生的事情與整個事件聯繫起來看,煤礦的老闆聶震系受到整個事件的威脅而陷入恐懼並交付十五萬元。

故杜建軍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採用語言威脅和聚眾滋事的手段,強索財物,數額巨大,他的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蔡檢察員說完看向方軼。

她想看到方軼吃癟的表情,以滿足她的好勝心,但她終究還是失望了。

「嗯,我部分同意您的意見,下面我說說我的看法。

您剛才說杜建軍煽動和組織村民以堵井口、公路,讓煤礦無法正常生產,把煤礦搞垮,焚滅煤礦等語言相威脅,迫使煤礦老闆聶震支付了各種賠償款、補償款十五萬元,具備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這一點我同意您的說法。

但是杜建軍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不能只看客觀要件,關鍵在於對其主觀故意的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只有主觀和客觀相統一,才構成犯罪,這點我想我們之間應該沒有什麼分歧。」說完後,方軼看向蔡檢察員。

蔡檢察員沒有說話,點了下頭,算是表示同意。

「如果杜建軍具有非法占有煤礦老闆聶震財物的主觀目的,他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果不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則不能認定他構成敲詐勒索罪。

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我認為,不能認定杜建軍具有非法占有聶震財物的主觀目的,理由如下:

一、「非法占有」的含義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物權受法律保護,要取得他人財物,一般有兩個途徑,1、依照法律規定取得;2、通過民事法律行為取得。

如果行為人蔑視法律的存在,對他人財物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又不支付相應代價,違反法律法規,規避正當市場行為,以零成本的方式,強行獲取他人財物,這種行為屬於非法占有。盜竊、搶奪、搶劫、敲詐勒索、侵占、詐騙等,就屬於非法占有型侵財犯罪。」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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