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章 有混的這麼慘的大律師嘛!

「二、本案起因

回到本案,根據貴院提交的證據和案卷材料,本案系煤礦為了發展徵用村民土地引起的權利糾紛。

煤礦徵用了杜建軍所在村組的土地,雖然支付了補償款,但是杜建軍等村民認為補償標準過低,進而要求煤礦增加補償金額,同時還認為煤礦實際多占了村集體土地,應當對多占的土地進行補償。

從客觀上講,煤礦給村民的補償標準確實過低,否則煤礦不會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杜建軍等村民與煤礦之間的糾紛屬於土地徵用過程中引發的民事糾紛,這種權利衝突在征地過程中非常普遍,屬於民事爭訟的常發案例。

三、維權

從杜建軍等村民的行為來看,杜建軍等人曾就煤礦多占土地,侵犯村民權利的行為,提起過訴訟,但是被一審法院駁回了,之後他們又提起了上訴。

由此可知,杜建軍並沒有蔑視法律的存在,他們具有通過訴訟方式維護權利的主觀意願。

四、危害性

杜建軍等村民雖然有以堵井口、公路,讓煤礦無法正常生產,把煤礦搞垮,焚滅煤礦等相威脅,迫使煤礦老闆聶震支付了各種賠償款、補償款十五萬元,從客觀上看確實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但是正如您剛才所說,我們看待案件要從整體上看,杜建軍的上述行為,需要結合當地農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法制觀念進行評價。

當地村民畢竟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制教育,法制意識比較淡薄,當地村民的維權方式難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我認為,本案的後果不是很嚴重,情節也不是特別惡劣,危害性不大。

綜上,我認為杜建軍的行為在性質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應該構成敲詐勒索罪。」方軼道。

蔡檢察員聽完,覺得方軼說的似乎有點道理,她一時間不知道該如何反駁:「這樣吧,您提供一份對本案的意見,我們再研究下。」

「好,謝謝您。我已經準備好了。」方軼說著從包里掏出一份律師意見遞了過去。

蔡檢察員突然覺得眼前的方律師似乎跟自己見過的縣裡的大部分律師不一樣,不是簡單走個形式,他真能說出些道道來。

這樣的律師她不是沒見過,但是太少了,很多律師都是來了說兩句意思下,提交自己的意見後便回去了,而律師提交的文件內容有強詞奪理的,有洋洋洒洒不知所云的,還有狗屁不通的,甚至有些律師提交的文件語法不通,錯字連篇,一看就是在哄弄事。

對於那種糊弄事的律師,檢察員是很看不起的,他們也會私下裡交流那個律師出具的文書寫的漂亮,那個律師提交的文件狗屁不是,純粹是在騙錢,對於那些騙錢搞事的律師,他們自然不會給好臉色。

對於那種有真本事的律師,雖然有時會讓他們打臉,讓他們難看,但是私下裡他們還是很佩服這類律師的,佩服律師的專業能力。

走出檢察院,方軼鬆了口氣,然後給杜希打電話說了見檢查員的經過,該做的都做了,現在就等開庭了。

半個月後,方軼收到了省高院發來的EMS快遞,盧美鳳的案子判下來了。得到通知的盧美鳳興奮的來到了正義律師事務所。

「方律師,我的案子贏了?」盧美鳳依舊那麼矜持,不過表面的矜持卻掩蓋不住她興奮的心情。

「是的,案子贏了。

省高院認定,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駁回您的執行異議,支持銀行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不當。

省高院判決:一、撤銷一審的民事判決;二、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方軼微笑道。

「那是不是說我的執行異議成立,銀行不能再執行我的車位了?」盧美鳳聽不太明白方軼說的話,滿懷期待的問道。她希望方軼能用大白話告訴她最終的結果。

「是的。如您所願,車位是您的,法院認定您享有排除銀行抵押權的執行的合法權益。說的直白點,就是法院不會再強制執行您的車位了,您放心的用就是了。」方軼解釋道。

「謝謝,謝謝方律師。之前我還想著死馬當成活馬醫,沒想到真成了。雲總說的對,這小縣城裡藏龍臥虎,還真有『大律師』。」盧美鳳微笑道。

盧美鳳的話讓方軼臉上一陣尷尬,大律師?自己怎麼不知道啊。有混的這麼慘的大律師嘛!

其實從內心裡,方軼還真沒想過當什麼大律師,全國幾十萬律師,真正的知名大律師就那麼幾個,剩下的都是為了拉案子自己封的(當然他們肯定不會這麼說)。

百分之九十的律師每天的狀態就是埋頭苦幹,為了三兩三的餬口銀子而奮鬥,真正賺大錢的只有少數那麼幾個,可就是這僅有的少數律師,又有幾個是靠專業賺錢的,這就不好說了(懂得人都懂)。

在等待杜建軍敲詐勒索案開庭期間,范一諾與明日之星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開庭了。

上午十點半,方軼來到了縣法院。明日之星公司派了一名人事專員來應訴,審理案件的是個三十多歲的女法官,長得很清秀。

「原告,被告,你們雙方能調解嗎?」女法官問道。

「可以調解,對方必須為他們的無信行為支付賠償。」方軼道。

「被告,你們接受調解嗎?」女法官看向人事專員。

「我們不接受調解。」人事專員道。

「調解不成,現在開始正式開庭。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女法官懶得再廢話,直接敲響了法槌。

「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損失一萬四千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在招聘網站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後,到被告處進行了面試,面試通過後雙方商定的原告工資標準為每個月七千元,試用期五千六百元,簽三年合同,試用期六個月。職務為分校的校長。

此後,原告辭掉工作來到被告處辦理入職手續,但卻被告知工資標準降低為試用期四千元、轉正後工資五千元。

因為被告單方調低原告的入職工資,導致雙方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原告無法辦理入職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有違誠信原則,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訴至貴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完畢。」方軼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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