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年初至六月底期間,吳姓男人不斷打電話問趙翠霞是否有好的野味,趙翠霞均表示沒有。

直到七月初時,上游賣家劉三定聯繫趙翠霞,說是手上有好的野味,不過要先收定金五千元。之後,趙翠霞打電話通知吳姓男人稱有他想要的好的野味,但是要收定金五千元。

後來,吳姓男人將五千元定金送到了趙翠霞的飯館。當日晚上八時許,劉三定將兩隻大天鵝送到了趙翠霞的飯館。

當時趙翠霞怕吳姓男人看不上大天鵝,便押著定金沒給劉三定,做這種生意最要講規矩,不管法律上關於定金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對方看不上野味,趙翠霞只有兩個選擇:一、黑下這筆定金,不過後果要自負,恐怕以後也不會再有人跟他做生意了;二、退錢,這是最明智的選擇,畢竟只有幾千元,犯不著鬧翻。

趙翠霞拿到野味後,打電話給吳姓男子,讓他次日下午來飯館提貨一手交錢一手提貨。吳姓男子於次日十九時二十分趕到趙翠霞的飯館,驗過貨後,收下了兩隻大天鵝。

正當趙翠霞向吳姓男子索要辛苦費時,突然衝進來一幫公安幹警,當場將趙翠霞抓獲。看到吳姓男子跟警察有說有笑,直到此時,趙翠霞才反應過來,自己被騙了。

經鑑定,涉案的冷凍動物是國家二類保護野生動物大天鵝。

「嫂子,那個姓吳的男人是做什麼的,您知道嗎?」方軼問道。

「好像是森林公安分局的,對,就是森林公安分局的警察,即便不是他們的人,也是他們安排的人。當時我記得有人拍著姓吳的肩膀,說他立功了。」趙翠霞道。

「這麼說來,您是被對方釣魚ZF了!」方軼道。

「釣魚?沒釣魚啊!啥意思啊?」趙翠霞一頭霧水道。

「沒事,我知道了。之前那位張律師知道這些事嗎?」方軼問道。

「張大腦袋來過一次,但是我話還沒說完,他就告訴我案子不好弄,警方有證據,要老實坦白,爭取寬大處理。」趙翠霞道。

方軼咂摸咂摸嘴,沒說什麼,他不想當著當事人的面說別的律師的不是,因為這樣會讓當事人覺得他很沒有素質,他也不覺得踩同行兩腳就能抬高自己的地位,律師在當事人心中的地位是自己干出來的,不是靠嘴吹出來的,更不是靠貶低別人得到的。

……

從看守所回來後,方軼開始起草上訴狀,分析案情,在上訴期屆滿的前兩日,方軼又去了一次看守所,再次對案件的經過進行了核對,然後去法院將上訴狀提交了上去。

周一的時候,郝連瑩的案子開庭了,方軼坐在法庭內,對面原告席上坐著的男人是郝連瑩的前夫,可能是覺得自己能搞定,他沒有花錢請律師。

原告長得還算俊朗,身材略顯單薄,光嘴巴沒鬍子茬,很符合當代小女生的審美標準。

方軼心裡琢磨著:真是人不可貌相,看起來挺正常的一個人,怎麼會冷淡呢!

審理案件的法官是一位二十多歲的女法官,帶著金絲眼鏡,看起來一板一眼,很認真的樣子。

……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女法官推了下眼睛,道。

「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賠禮道歉;二、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三萬元精神損失;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被告背著原告,向其朋友訴說原告的婚期期間的私生活情況,其中多次談到原告X冷淡等涉及原告隱私的問題。

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影響了其個人形象,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負擔,侵犯了原告的個人隱私和名譽權,請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道。

方軼敢肯定,原告在開庭前一定諮詢過律師,起訴狀也是律師起草的。

「被告答辯。」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被告與其朋友在封閉的環境下傾訴自己並不幸福的生活,實際上是朋友之間對不如意生活的訴苦。

她們談話的內容並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也沒有向公眾曝光或故意公開的主觀過錯,且該聊天的內容僅限於談話雙方知曉,根本不存在公然醜化原告人格名譽,也未使原告的社會評價受到降低。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方軼道。

「現在開始舉證質證。原告舉證。」女法官道。

「證據一,離婚證,證明原被告雙方已經離婚,不存在夫妻關係。

證據二,行車記錄儀錄音,證明被告存在詆毀原告的行為。

法官,我說完了。」原告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兩份證據均認可,但是對於證據二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行車記錄儀的錄音是被告在向其朋友傾訴生活的不易,並不是有意要詆毀原告。完畢。」方軼道。

「被告舉證。」女法官道。

「被告沒有證據提交。」

誰主張誰舉證,方軼代理的是被告人,只要對原告訴求給予否定就行了,本案根本就沒有什麼證據可提交。

「原告,你是怎麼得到的行車記錄儀?」女法官問道。

「行車記錄儀是我的,安裝在我的車上。被告開我的車出去玩,他們在我車裡聊天,被我的行車記錄儀錄下來,就這樣。」原告道。

「也就是說,被告是在車裡與朋友談論你的隱私的,是這樣嗎?原告!」女法官看向原告。

「是,應該是這樣。」原告道。

「被告,是這樣嗎?」女法官看向方軼,問道。

「是的。」方軼道。

「被告,當時車裡都有誰在?有幾個人?當時車是在行駛中嗎?」女法官問道。

「車裡一共有兩人,一個是被告,另一個是被告的朋友,車在行駛中,這個從行車記錄儀中的錄音錄像就可以體現出來,兩人聊天時,汽車在公路上快速移動著。」方軼道。

「原告,對被告剛才說的有沒有異議?」女法官問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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