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媳婦懷孕了,今天有大集,我想去集市上轉轉,給她買點肉,補補。」生子不好意思道。

生子家欠著一屁股外債,隔三差五的吃肉肯定被人罵,也不現實,但是家裡媳婦懷孕了,一個勁兒的饞肉,生子不為大人著想也得考慮媳婦肚子裡的孩子。

他見媳婦饞肉饞的厲害,怕影響孩子發育,於是狠了很心,決定趁著下午集市快收攤時(主要是此時集市上人少,以免被熟人撞見),去買塊豬肉,給媳婦解饞,補充下營養。花錢吃喝補充營養,總比花錢吃藥強。

方軼非常理解此時生子的感受,當初他從大學辭職出來,改行做律師時,村裡人那異樣的眼神,四處飄蕩的閒話,讓他好長時間抬不起頭來。直到他在縣裡站住了腳,錢包慢慢鼓了起來,吃喝不愁,才敢挺胸抬頭的走在村裡的大街上。

方軼沉默片刻,伸出手在生子肩上輕輕拍了拍:「日子是自己的,嘴是人家的,不管別人怎麼說,家人才是最重要的。別想太多。人生短短几十年,不求大富大貴,但求平安健康。」

生子裂開被胡茬子包圍的嘴,笑了笑:「還是上過大學的人想的通透,當年……,哎,不說了,這都是命。

咱沒有關係,也沒有背景,大富大貴的事就不想了,我現在最大的願望就是家人健康,在有生之年將外債還清了,然後一家人好好過日子。」

「嗯,這就對啦。」方軼看到生子如此,心裡為他高興。

生子好像一直運氣不太好,從小家裡條件不好,後來大學沒考上,好不容易討了個二婚的媳婦,有了孩子,可孩子又因病去世,家裡外債如山。一年到頭在地里忙活的生子賺不了幾個大錢,出去打工又被老闆騙,仿佛一切不好的事都讓他趕上了。可就算是這樣,生子也沒有倒下,他依然心懷希望。

眼前的生子讓方軼想起了《孟子·告子下》中的內容。

方軼越來越覺得所謂的「故天將降大任於是人也」,只是對那些百年不遇的能人志士來說的,而對於絕大多數的普通人來說,對於生子來說,恐怕只剩「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了。

生子只能掙扎的活著,他之所以沒有倒下是因為他心中挂念著家,雖然家徒四壁,雖然外債如山,但是他心中依然有希望,期盼著靠養羊過上好日子,延續香火。

時光如白駒過隙,人總要拼一把!

十月一放假這幾天,方安志玩瘋了,用他的話說,平日裡補課補到腦子不轉,作業做到凌晨,現在終於可以休息休息了。方有財帶著孫子滿山跑,東山摘柿子,西山掰玉茭,整天不閒著。

放假這幾天,方冒又來找過方軼兩次,提供了一些他認為很重要,但是其實沒什麼卵用的證據。方軼對他又是一番安撫。

十月一假期很快過去了。方軼回到律所繼續忙手裡的案子。不幾日,區法院給他打電話讓他過去取判決書,郝連瑩侵犯前夫隱私權的案子判下來了。

區法院最終認定,郝連瑩的行為並未造成前夫精神上的嚴重損害,她的行為尚不符合隱私侵權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對其前夫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法院也認為郝連瑩的行為確有失妥當,應引以為戒,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下班後,郝連瑩來律所取走了判決書,看到判決結果後,她對方軼再三表示感謝,這案子算是結了。

方冒媳婦趙翠霞販賣野生動物案的二審終於要開庭了。因為是早上九點在市裡的中院開庭,方軼提前一天去了市裡,住在輝煌。

在開庭前一周,方軼去檢察院見負責承辦該案件的宋檢察員,兩人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溝通,並提交了律師意見,但是並沒有什麼效果。

此後方軼在查看從法院調取回來的案卷時發現,那位找方冒媳婦趙翠霞購買野生動物的吳姓男子,確係森林公安分局的警員。只不過在庭審過程中記錄的筆墨較少而已,判決書上也沒有描述。

在開庭前,方軼再次去了看守所,與趙翠霞溝通了案子的訴訟方案。趙翠霞不管什麼方案不方案的,覺得現在只有方軼能救自己,他說什麼,自己就做什麼。

趙翠霞的案子是公開審理,在開庭當天方冒和幾個關係不錯的親戚朋友來到法庭旁聽。

村裡人都知道方軼在做律師,但是具體如何,誰都不知道,這次來旁聽正好藉機看看方軼風采。

公訴人是兩名女檢察員,其中坐在首位的是之前方軼見過的宋檢察員,另外一位是助理檢察員。

上面坐著的三位男法官,主審的男法官,也就是審判長,長得比較帥氣,年齡也就三十多歲的樣子,左手邊坐著一個胖法官,眼神冷森森的,右手邊的法官戴著眼鏡,文縐縐的。

……

「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審判長道。

隨著審判長的話音落下,右手邊戴眼鏡文質彬彬的男法官開始宣讀第一審判決書。

「下面由上訴人趙翠霞先宣讀上訴狀、陳述上訴理由。」待眼鏡男法官宣讀完一審判決書後,審判長道。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對一審的判決書不服,我認為我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我所做的一切不是我的本意,是一位姓吳的人讓我這麼做的,是他不斷的鼓動我去收購野生動物……」趙翠霞顫抖著雙手拿出早已準備好的上訴理由說道。

這是她第一次上法庭,而且上的還是刑事法庭,不緊張那是假的,她用盡了全力依舊無法抑制心中的恐懼與顫抖。

「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上訴理由如下:

一、森林公安分局的偵查人員以虛假的「吳姓男人」的身份,誘騙趙翠霞「弄到好的野生動物」,在趙翠霞表示沒有野生動物的情況下,又多次打電話催促其想辦法,前後持續了半年之久。

趙翠霞聯繫到野生動物的賣家後,偵查人員支付了五千元的定金,而後在交易時將趙翠霞抓獲。這是典型的犯意引誘,趙翠霞因被引誘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應受到刑罰處罰。

二、一審法院認定趙翠霞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證據不足,請求改判其無罪。

審判長,上訴理由陳述完畢。」方軼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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