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285章 (合併一章)不服!

丁大山的故意傷害案終於開庭了。

中院第十一審判庭內,審判長已經敲響了法槌,庭審正式開始,公訴人正在宣讀起訴書。

丁大山坐在被告人席上,表情有些呆板,不知道在想什麼。旁聽席上寥寥數人,丁婉秋坐在其中。

「被告人丁大山,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證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

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周龍系被告人丁大山女婿,被告人丁大山因女兒女婿離婚一事與被害人周龍產生糾紛,被害人周龍翻牆進入丁大山家,隨後其徒手與被告人丁大山在院內撕扯,被丁大山一刀刺中其胸部,在送往醫院救治途中被害人死亡,經鑑定,被害人周龍系因主動脈、右心房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丁大山在案發後報警,於案發現場被民警抓捕,到案後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2.被告人丁大山的供述與辯解;

3.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4.屍檢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大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大山用尖刀刺傷被害人周龍,致其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坐在對面的男檢察員道。

這起訴書寫的,一點防衛過當的事沒提,方軼算是明白了,這是想讓丁大山坐穿牢底的節奏啊。

「被告人丁大山,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丁大山問道。

「沒有異議!」丁大山抬頭看了一眼審判長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被告人丁大山,被害人周龍,也就是伱的女婿,晚上到你家做什麼?」男檢察員問道。

「他要找我女兒丁婉秋,我告訴他當晚我女兒值夜班,不在家。」丁大山道。

「然後呢?」男檢察員問道。

「他不信,踹我家大門,我不開門,他就翻牆進我家院子。我怕他傷害家人,搶孩子,就去屋裡拿了尖刀。

後來他跳進院子,抓住我脖領子,我們兩個就打起來了。我也不知道怎麼搞的,一刀就扎在了他的前胸上。後來他倒地不起,我打電話報警……」丁大山低著頭將經過講述了一遍。

「審判長,我問完了。」男檢察員道。

「被告人丁大山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看向方軼。

「需要發問。」方軼抬頭道。

好嗎!公訴人對前面的事一概不問,單單揪著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這段不放,這意圖也太明顯了吧。明顯對被告人丁大山不利!

「被告人丁大山,案發之前被害人周龍是否到過你家?」方軼問道。

「到過,案發前他一共來了四次,每次來都會大鬧一場,有一次鬧得厲害把我家的門窗玻璃砸了好幾塊,差點傷到人,後來他再來我不敢再讓他進門,並報了警。」丁大山道。

「案發當晚,被害人周龍再次來到你家,你為什會去拿尖刀?」方軼問道。

「當時已經晚上九點多了,他鬧得厲害,踹的我家大門咚咚響,見我不開門,他就爬牆,坐在牆頭上用牆上的石頭砸我。

當時家裡只有我和我老伴,還有兩個孩子,我怕周龍傷害我家裡人,就跑回屋拿了尖刀。」丁大山道。

「被害人踹門和爬牆的時候,你是否警告過他?」方軼接著問道。

「警告過,但是他不聽,還罵我是老不死的。」丁大山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方軼看向法官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審判長道。

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方軼沒有什麼異議,丁大山也沒有異議。拿刀傷人致人死亡這是事實,沒有什麼好辯護的。方軼將辯護的重點放在了防衛過當上,只有防衛過當這個理由才能讓丁大山少受幾年罪。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公訴人認為,根據丁大山與周龍的關係及具體案情,周龍的違法行為尚未達到丁大山必須通過持刀刺扎進行防衛制止的程度,丁大山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不屬於防衛過當。

丁大山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丁大山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我們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男檢察員道。

看得出來,他已經預料到了方軼會提出防衛過當的理由,請求法院減輕對丁大山的處罰,所以他提前否定防衛過當的理由,封堵方軼的辯護意見。

聽到檢察員說建議判處他有期徒刑十五年,丁大山的雙眼有些發直,心道:當初好像不是這麼說的,咋臨時變卦了呢?太不厚道了。

「被告人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周龍是我扎傷的,他的死與我有關係,但我是為了保護家人……」丁大山說到後面有些語無倫次,被審判長制止了。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丁大山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周龍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丁大山的女兒丁婉秋與被害人周龍系夫妻關係,因周龍染上賭癮,丁婉秋迫於無奈要求離婚,並帶著孩子回娘家居住。

案發當晚九時許,被害人周龍來到丁家,其行為在時間、方式上顯然不屬於探視子女,故在丁大山拒絕其進院後,其攀爬上牆跳入院內,其行為屬於非法侵入住宅。

此後,周龍先用牆上的石頭擲砸被告人,隨後跳入院中與被告人丁大山進行撕扯,其行為侵犯了丁大山的人身權利。由此可見,周龍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被告人丁大山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

被害人周龍的行為從吵鬧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現升級趨勢,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周龍在晚上九時許實施侵害行為,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緊迫性。此前周龍多次到被告人丁大山家鬧事,丁大山報警求助,一直沒有與周龍鬥毆的故意。案發之時,丁大山提前準備尖刀也是出於防衛的目的,因此其反擊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

第三,丁大山的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屬於防衛過當。

被害人周龍上門鬧事的目的是不願離婚,希望能與丁大山的女兒繼續共同生活,這與離婚後可能實施報復的行為有很大區別。

被害人周龍騎牆頭實施了投擲石塊的行為,此後又跳入院內與被告人撕扯,但整體仍在鬧事的範圍內,對丁大山人身權利的侵犯尚屬輕微,沒有危及丁大山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顯危險。

丁大山有繼續周旋、安撫、等待的餘地,但卻選擇使用刀具,在撕扯過程中直接捅刺周龍的要害部位,最終造成了周龍傷重死亡。

綜上,丁大山的防衛行為,在防衛結果與所保護的權利對比上有明顯的差距,其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請法院依法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完畢。」方軼道。

丁大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無罪辯護是肯定不能被法院採納的,如果方軼一味地避重就輕,很可能會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於法官對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實事求是,往防衛過當上靠,說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幾年。這是方軼的真實想法。

……

「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帶上法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丁大山用尖刀刺傷周龍致使其死亡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不屬於防衛過當;丁大山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丁大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審判長道。

方軼心裡涼了半截,合議庭並未採納自己的辯護意見,十五年有期徒刑,丁大山這次進去恐怕就再也出不來了,不!還有機會,上訴,上訴是最後的機會。

旁聽席上的丁婉秋聽到判決結果後,一下癱坐在椅子上,心如刀絞,淚水一下涌了出來。

她都不知道是怎麼走出的法院,滿腦子都是「十五年」。

方軼對一審的判決很有異議。

雖然他是律師,但是他對於一些刑法的規定卻不敢苟同,就拿此案來說,過份的追求所為的行為正當性,勢必會忽略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非法侵入住宅難道住宅的主人只能做無力的口頭抗議,就不能奮起反擊嗎?

老話說得好:相罵無好口相打無好手。一旦奮起反擊,真打紅了眼誰能控制得住,超過了所為的「度」構成防衛過當(或者直接被認定故意傷害),又要被處罰。方軼不信誰能在這種情況下控制住自己的行為不過「度」。

方軼從心底里不服一審的判決,難道真的等到周龍把尖刀搶到手,傷害一家老小後,再談正當防衛嗎?法律是具有滯後性的,但制止不法事態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才應該是第一位的。

律所的會議室內,方軼看著對面萎靡不振的丁婉秋,不知該如何勸慰她。

「方律師,您剛才說上訴,上訴能贏嗎?」丁婉秋期盼的看向方軼。

「上訴是唯一的出路,我無法向您保證什麼,但是我會盡全力。我不信高院的法官也會這麼判。」方軼心中不服氣,這個案子明明可以按照防衛過當處理,為什麼不認。他心裡也憋著一股勁,想要上訴翻案。

「嗯,那就試試吧。那律師費?」丁婉秋有氣無力道。

說實話,丁婉秋心裡對方軼的信任已經打了折扣,之前她覺得方軼出馬,自己父親就算是被判刑,刑期也不會太長,可現在一審判了十五年,如果二審維持原判,自己老父親已經六十八了,再蹲上十五年……,她不敢再多想,抱著死馬當活馬醫的態度,接受了方軼的建議。

「二審律師費一萬元。開庭前繳納就行。」方軼道。

他想檢驗下自己的判斷是否正確,他需要二審的判決來佐證自己的判斷,支撐自己的信心。所以此時即便丁婉秋跟他討價還價,要求降低律師費,方軼也會同意。他的心裡壓力也很大,這種心裡壓力來自於職業的責任感。

謝友和曾說過,一個沒有責任感的律師,是不會成為好律師的,但不一定不賺錢。

「好。」丁婉秋沒有多說什麼,簽完委託手續後,離開了律所。

就在方軼拿到法院判決書的第三日,方軼拿著上訴狀會見了丁大山,丁大山表現的比較鎮定,法院已經判了,他也沒有什麼好說的,上訴是他的唯一希望,所以他很痛快就同意了方軼的方案。

從看守所出來後,方軼去了中院,提交了上訴狀,接下來就等高院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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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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