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章 聽這意思不像是第一次啊!

「於哥停車的那個小區是什麼情況,您有了解嗎?」方軼解釋道。

「他們吃飯旁邊那個小區是個老舊小區,我也在裡面停過車。我印象里小區門口有根杆,長期的抬著,沒人管,誰進去都行,還不收費,要不然你於哥也不會把車停哪。

應該屬於你剛才說的開放式管理,市裡的地皮金貴,飯店門口的停車位有限,所以好多去吃飯的,都把車停在隔壁的小區里。」蘭姐回憶了下道。

「要是這樣的話,恐怕於哥這酒駕……,之前省里就有類似的判例出來,當然最終於哥是否構成酒駕,如何量刑還得看法院怎麼認定。」方軼道。

「兄弟,說句實在話,這要是在縣裡,憑老於的面子,沒有人會抓他。姐已經託人都打聽過了,現在全國上下都在查酒駕,事又出在市裡,老於算是撞在槍口上了,既然你也這麼說……

算了,姐就信伱,這事就委託給你了,判刑不判刑的,對於你於哥來說影響不大,不過我希望他能回家過春節。律師費你說個數,我給你打過去。」蘭姐道。

回家過春節!這要求可不低啊,現在到過年還有三個多月。加上之前羈押的時間……,蘭姐這是對量刑提出了要求啊!方軼心裡發苦,這案子不好辦啊。

「蘭姐,我一定盡全力。不過於哥能不能回家過春節……我只能試試。」方軼道。

「好,有你這句話就行。昨天我去縣裡特意找了張鐵嘴,他給我卜了一卦。」蘭姐神秘兮兮道。

「怎麼說?」方軼好奇的問道。

「他說福兮禍所依,禍兮福所致!」蘭姐道。

聽完差點沒把方軼的鼻子氣歪了,這不廢話嘛,用得著他算啊!

於滿堂的酒駕案,方軼收了五千元,收五千元律師費,一是因為案子簡單,沒有多少律師發揮的餘地,另外,蘭姐這條線還得繼續維護,不能斷。

次日一早,方軼與蘭姐簽完委託手續後,約了看守所會見。

隔日看守所會見室內,於滿堂一臉的苦相,坐在方軼對面。

「兄弟,事就是這麼個事,該賠的我也都賠了,我當時真是沒注意,要不那個破點煙器,也不至於把人家的車給撞了。你別看我喝了酒,比那些開了四五年車的司機都開的穩當……」都這時候了,於滿堂仍舊執念於那個點煙器,並沒覺得自己喝酒開車有什麼問題。

「行,於哥,我明白了。蘭姐挺擔心您的,您這是酒駕,可不能總提點煙器的事,您明白我的意思吧!」方軼提示道。

於滿堂然後點了點頭:「兄弟,這是咱倆聊,我這麼說。警察和檢察院的人問我,我可沒這麼說。你放心吧!我一定痛改前非,深刻檢討,爭取寬大處理,早日出去。」

於滿堂一番話說的方軼一怔,聽這意思不像是第一次進來啊!

「您還有什麼需要嗎?我幫您轉告蘭姐。」方軼道。

「你告訴那老娘們,讓她再給我充點錢,我都進來半個多月了,她就給我沖了五百塊錢,扣扣索索的。我現在買手紙的錢都沒有,早上都是借人家的用。讓她大方點給我一次沖五千。」於滿堂不滿道。

「行,我出去就讓蘭姐給您充錢,不過真不用沖那麼多,說不定過段時間您就出去了,到時候剩下的錢您可拿不回去。」方軼道。

「好吧,你讓她看著辦吧。」於滿堂琢磨著方軼說的有道理,便不再堅持。

出了看守所,方軼打電話把會見的情況告訴了蘭姐,蘭姐直接給他轉了一千,讓方軼幫忙給於滿堂沖卡上。

可能是案件比較簡單,於滿堂的案子在方軼去法院調卷後,沒多久便開庭了,案子由一位卷髮男法官獨任審理。

……(案情比較簡單,前面的程序省略,以免被認為摻水)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請公訴人發言。」男法官道。

「……本院認為,被告人於滿堂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於被告人於滿堂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車輛損失、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節,建議對被告人於滿堂判處拘役四個月。發言完畢。」檢察員宣讀起訴書道。

對於檢察員來說,像於滿堂這樣的危險駕駛的案子每年不知道要開多少個庭,非常簡單,不過是走個程序,等判決。

之前方軼去檢察院跟檢察員溝通過了,負責案件的檢察員表示一定會考慮律師的意見,今天一開庭檢察員建議判處於滿堂拘役四個月。這讓方軼有些撓頭,四個月!春節都過完了。

「被告人自行辯護。」男法官道。

「我不應該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我真沒想著上路,只是把車開到大門口,交給代駕。請法官從輕處理。」於滿堂道。

他的神態很淡定,並沒有任何慌亂的跡象,也許四個月對於他來說是可以接受的,當然刑期越短越好。

「下面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那法官道。

「辯護人認為,雖然被告人於滿堂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有從輕處罰的情形,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於滿堂僅僅在小區內道路移動車輛,主觀動機是為方便代駕尋找車輛,履行代駕工作,這在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中已經被證實,由此可見被告人於滿堂的犯罪情節輕微。

二、被告人於滿堂平時遵紀守法,他經營的盛豐集團是市裡和縣裡的納稅大戶,判處的刑期過長不利於其公司的正常運營,且案發後於滿堂積極配合交警調查並主動賠償被刮車輛損失,具有悔罪表現。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於滿堂雖然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於滿堂拘役二個月。」方軼道。

……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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