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云齊是您兒子?」方軼看到一份刑事判決書,問道。

「是,之前我在本地找了一位律師,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我兒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我們打算請律師上訴。」雲振興道。

「具體的案情您了解嗎?」方軼翻看著判決書,問道。

「不是太了解,我兒子是村裡的支書,他幹什麼事很少跟我說。」雲振興道。

「嗯,您拿到判決書有幾天了?」方軼問道。

「有五天了。」雲振興道。

「上訴期只有十天,從您收到刑事判決書的次日起算,您提上訴了嗎?」方軼一怔,急忙問道。

如果對方沒提上訴,那麼留給他的時間就只有五天了,必須儘快啟動上訴程序,否則一審判決就生效了。

「已經提了,是之前那位律師給免費寫的上訴狀,最後一份材料就是上訴狀。那位律師說二審希望不大,所以我想再找個律師為我兒子辯護。」雲振興道。

方軼翻出上訴狀,看了一眼,上訴理由寫的很簡單「原判量刑過重」,雖然寫的比較糙,但是啟動二審程序足夠了。

「雲先生,從現有的材料來看,我了解到的案件信息有限。我想先去會見下您兒子,再去法院閱卷,如果確定這案子有突破口,我再跟您談委託的事,您看怎麼樣?」方軼問道。

方軼可不敢大包大攬,收了錢,搞到最後事情辦不了,不僅毀了名聲、還得退錢,他可不想得罪了雲梅。

「沒問題。您什麼時候能去會見?」雲振興心裡著急,恨不得今天簽完協議,下午就讓方軼去會見。

「咱們今天先辦手續,這兩天我跟看守所和法院約好了就過去,不過一審的案卷移送到二審法院需要段時間,您別急,過去之前我會給您打電話。律師費一萬元。如果後期委託案件,可以把這筆費用算入律師費。

當然差旅費得單算,我開車過去應該也花不了什麼錢。」方軼道。

「好,吃飯我來安排,如果需要住宿,您告訴我,我來給您預定賓館。」雲振興點頭道:「現在能簽合同嗎?」

雲振興是出於對雲梅的信任,所以才會這麼痛快答應方軼的要求。在他看來,雲梅在外面開公司賺大錢,認識的人多,人又比較靠譜,肯定認識不少靠譜的律師,既然侄女推薦眼前的中年男律師,那就說明此人可信。

半個小時後,周穎拿著簽好的委託手續,跟著方軼送走了雲振興和雲梅。送走雲梅後,方軼開始聯繫二審法院和看守所預約時間。

跨省開車來回跑可不是輕鬆的活兒,能一趟辦妥最好不要跑兩趟,這是方軼的真實想法,所以他先給二審法院打了電話,查看案卷的移送情況。如果時間太久,他也不介意先去看守所會見。

三日後,晉省YQ市下面一個小縣城的看守所內,方軼看著對面穿看守所馬甲的寸頭男子,此人正是雲梅的哥哥,雲振興的兒子云齊。

雲齊長得高高大大的,身材很魁梧,啤酒肚挺挺著,像是懷孕五六個月的孕婦。即便是被關進了看守所,方軼依然可以從他身上感受到一股霸道的氣勢,一看面相就知道他不是好說話的主。

「你是雲齊?」方軼問道。

「對,你是哪位?」雲齊問道。

方軼從公文包中拿出委託手續,遞了過去:「我是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方軼律師,雲振興,你認識吧?」

「嗯,他的我爸。」雲齊道。

「是雲振興委託我來會見的。這是委託手續,如果伱沒有意見,請簽字。」方軼道。

「你是冀省的律師,是我爸找的你?」雲齊簽完字,將委託手續遞了回來,疑惑的看向方軼。

「是雲梅先找的我,後來我見了你父親後,做的委託。」方軼解釋道。

「嗯,這麼多年了……,沒想到她會幫我。」雲齊沉默片刻後道:「都是老一輩的事了,早就該過去了。方律師,您幫我給她帶個話,就說當年我出手打她父親,是我不對。我給她道歉!等我出去後,再去她家登門道歉。」

「好,話我一定帶到。咱們時間有限,你把案發的經過說下吧。估計用不了多久二審法院就會安排開庭。」方軼道

「嗯,這事得從二零一零年六月說起……」雲齊醞釀了下,將以往之事說了一遍。

二零一零年時,雲齊正在擔任村裡的支書,此時正是他人生最輝煌的時候。當年六月,在他的運作下,村委會將村裡的荒地以二十五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來本地投資的趙亭玉。村裡向村民支付補償款後,剩餘的十五萬三千元。

二零一二年一月,村會計在雲齊的指示下,將上述轉讓荒地所得款項中的十五萬元以雲齊的名義入股當地的一家小煤窯。當時雲齊在村裡隻手遮天,他動用這筆錢的事雖然村委中有人知道,但是卻沒人敢說什麼。

二零一三年三月,雲齊從小煤窯拿到了第一筆分紅一萬元,本來他想繼續賺分紅,但是馬上要進行換屆選舉,他突然聽聞有人要拿他挪用公款的事整他,將他趕下台。

於是在二零一三年十月,雲齊將村委會成員召集在一起,以會議記錄的形式將自己入股小煤窯的股份劃給了村集體,但卻遲遲未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企圖矇混過關。

去年在換屆選舉前夕,突然有人向公安機關舉報雲齊挪用村集體資金,公安機關立完案後,便派人到村裡查帳,村裡的會計將已經準備妥當的帳目提供給了公安機關。

雲齊挪用資金的事是禿子頭上的虱子明擺著的事,只不過雲齊沒想到會這麼快就爆出來。他自以為給了村委會委員不少好處,大家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可誰知道事情偏偏壞在了他最信任的村會計身上。

被關押了三個多月後,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最終認定雲齊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構成挪用資金罪,判決:

一、被告人云齊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責令被告人云齊退賠村集體被挪用的集體資金十五萬,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履行;

三、對被告人云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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