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0、491、492章 (三合一)辯死他們!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被告人竇濤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我們建議對被告人竇濤處以管制二年。」檢察員說完,看向被告人席,暗道:既然你不接受緩刑,那就換個管制吧。

(《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竇濤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認為,我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竇濤說來說去,就是不認罪。

「被告人竇濤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竇濤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具體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竇濤承包村裡的荒地種植果樹,承包合同期滿後,其按合同約定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在其沒有明確放棄承包權的情況下,村委會不應收回其土地另行出租。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本案證據顯示,竇濤曾多次主動到村委會繳納租金,但村委會的工作人員以各種理由拒絕,導致竇濤沒有續繳租金。

即便村委會需要收回該土地,也應通過協商,對竇濤種植的果樹及其他地上物進行補償。

本案案發後,該土地的後續承包人自願對竇濤栽種的果樹及地上物進行補償,補償款高達九十五萬元,並承擔了張大寶的醫療費用,從中可以看出,村委會在案發前沒有與竇濤協商補償事宜,直接組織人員到果園內強行砍伐果樹收回土地,這對竇濤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承包合同期滿後,為了將土地另行出租給他人,村委會故意不收取竇濤繳納的租金,並使用簡單粗暴的方式,組織十多人到果園內砍伐果樹,進而引發雙方衝突。因此,村委會對於本案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責任。

案發當時,竇濤的妻子姜雪被保安人員粗暴控制,果園中的果樹被對方砍伐,在此種情況下,為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竇濤持菜刀驅趕相關人員,並致一人輕微傷。

被告人竇濤主觀上不符合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而無事生非、藉故生非等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所以不能認定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

而且在村委會派來的人員撤離果園過程中,竇濤並沒有持刀進行攔截,因此,也不能認定為「因故生非」型的尋釁滋事行為。

綜上,辯護人認為,竇濤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請法院判處被告人竇濤無罪。完畢!」方軼道。

可能是覺得本案並不複雜,控辯雙方已經充分表達了各自的辯護意見,審判長在方軼發表完辯護意見後,並沒有讓控辯雙方互相辯護。

……

「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竇濤尋釁滋事一案,本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聽取了公訴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辯解、陳述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庭審理結束。

現在休庭十分鐘,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審判長敲響法槌後,合議庭成員退出了法庭。

……

二十分鐘後,姜雪坐在旁聽席上,有些魂不守舍。她耳邊一直迴響著審判長宣讀判決的聲音。

法院認為,被告人竇濤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具有依法從輕處罰的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竇濤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

管制在監外執行,進行社區矯正,因此宣判後竇濤沒有被關進看守所。

坐在方軼身旁的周穎心裡感覺憋屈,在她看來方軼辯護的很好,事情都說明白了,怎麼法院還這麼判。

之前法院判一年緩一年,現在直接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同樣是監外執行,同樣由派出所和社區進行監管,期限卻整整多了六個月,這是啥意思啊?!

但是再一想,她忽然明白了,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前竇濤已經被羈押了一段時間,折抵下來,其實管制的實際期限也就是一年,等於換湯不換藥,高,實在是高!

「方律師,這……」竇濤走到辯護席近前看向方軼。他對法院的判決非常不滿,此事關係到自己的名譽,茲事體大。

「上訴,只有上訴一條路。」方軼堅定道。

法院的判決讓他非常意外,之前判緩刑,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現在改判管制,這根本就不是量刑的問題,而是事實不清,定罪不當的問題。

「上訴能行嗎?不會又被發回重審吧?」姜雪走了過來,心中琢磨著眼前的中年男律師會不會是在框自家的律師費,她眼神中閃爍著不信任的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刑事案件做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上述規定,發回重審只能進行一次,如果竇濤上訴,中院只能進行審理,不得再發回重審。」方軼想了想解釋道。

「那……」就在姜雪猶豫不決時,竇濤開口了:「上訴,不能就這麼算了。」

「好,我這兩天把上訴狀準備下,等刑事判決書下發後,我就向法院提交上訴狀。」方軼道。

「那律師費……」姜雪問道。

「二審律師費三萬元,給你們打個折扣。」方軼道。

姜雪有心討價還價,但是方軼已經說了這是折扣價,她不好再壓價,畢竟二審還得靠人家,不能把方律師得罪了。

「好,您準備合同吧,這幾天我讓姜雪去找您辦委託手續。」竇濤現在是豁出去了,為了自己的清白,他準備一訴到底。

幾日後,縣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發下來了,收到刑事判決書的次日,方軼向縣法院提交了上訴狀及委託手續。

在得知案卷已經移送中院後,方軼帶著周穎去了市檢察院溝通竇濤案的案情,但是負責案件的王檢察員似乎對方軼的意見並不感冒,方軼二人留下律師意見後,回到了律所。

吃過午飯後,方軼和周穎回到了辦公室,相對而坐。周穎閒聊道:「方律師,您說這案子二審有希望嗎?」

「希望總是有的,但是不一定好實現。現在只能寄希望於二審的法官了。這就叫盡人事聽天命。運氣這東西是最難琢磨的,也最是神奇。

怎麼……,氣餒了?」方軼看向她。

「沒有,只是感覺心裡有些不舒服,第一個案子就輸了。」周穎噘嘴道。

方軼一笑:「你只說對了一半,我們只是輸了一審,二審還有希望翻盤。要有堅定的信念,信念這東西也是一種力量,有時候會影響你的行為,進而影響結果。」

話雖這麼說,其實方軼心裡也沒底。

「真的?您這麼一說我心裡舒服多了。我現在就去查案例,為二審做準備。」周穎雙眼放光道。

「對了,明天早上我有一個看守所的會見,你要不要去?」方軼笑道。

「去,我還沒去過看守所呢,跟您去見識下。」周穎笑道。

半個月後,竇濤尋釁滋事案二審開庭。旁聽席上只有姜雪一人。

方軼和周穎坐在辯護席上聽著上面坐著的審判員宣讀一審判決書。公訴人席上,兩位男檢察員正在寫著什麼,坐在首位的便是之前方軼見過的王檢察員。

「下面由上訴人竇濤先宣讀上訴狀。」審判長底氣十足道。

被告人席上坐著的竇濤,拿出上訴狀,照本宣科的讀了一遍。

「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說完,看向方軼。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上訴理由如下:

第一,上訴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上訴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後,曾多次與村委會協商續簽土地承包合同事宜,並主動要求繳納租金,但村委會以各種理由拒絕了上訴人的要求。

此後,村委會要求上訴人退還土地,並派保安及張大寶等十餘人到上訴人的果園強行砍伐其辛苦種植的桃樹和蘋果樹。

上訴人妻子為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上前阻止對方的行為,而被保安拉扯到一旁勒令蹲下,並加以拳腳。張大寶等人開始砍伐果樹。

上訴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和妻子的安全,才揮舞菜刀趕走保安和張大寶等人,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是隨意毆打他人。

第二,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案發時,村委會派的保安和臨時雇員闖入上訴人承包的土地,並先動手傷人毀壞果園內的財物,並非上訴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爭強好勝,進而無事生非。

上訴人的主觀上不存在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客觀上不存在尋釁滋事的事實,不應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三,上訴人的行為危害不大,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上訴人竇濤持有菜刀主要是為了驅趕闖入果園的保安和張大寶等人,在此過程中,因其不小心才傷到張大寶。

在張大寶被砍傷後,上訴人沒有繼續毆打張大寶,也沒有圍追堵截撤走的眾人,其行為危害不大,並已經得到了張大寶的諒解,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辯護人認為上訴人竇濤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請法院依法改判其無罪。完畢。」方軼道。

「上訴人竇濤,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我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罪名不認可,是村委會派保安和張大寶等人闖入我的果園在先,此後他們又對我媳婦拳打腳踢,砍伐我的果樹,我才拿菜刀嚇唬他們的,我是屬於自衛。至於砍傷張大寶的事,那純屬意外……」竇濤辯解道。

「下面由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道。

王檢察員的發問與一審時縣檢察院的檢察員發問的內容相差不大。隨後方軼也對上訴人進行了發問,發問的內容與一審時差不多,不再贅述。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檢察員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請上訴人竇濤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認為我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是尋釁滋事……」竇濤所說還是上訴狀上的內容。

審判長在詢問他有無新意見後,果斷終止了他的發言。

「上訴人竇濤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竇濤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正當防衛,而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案發當時,被告人竇濤正在面對現實的不法侵害。

1、村委會強行收回土地的目的不正當。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之約定,上訴人竇濤在承包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而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村裡召開兩委會議和村民代表大會,以竇濤沒有繳納土地承包費為由,收回土地明顯與事實不符。

村委會在上訴人竇濤沒有明確放棄承包權的前提下,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出租給他人,其目的不正當。

2、村委會強行收回土地的程序不正當。

村委會與上訴人竇濤簽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期滿後地上物的處置沒有進行約定,而村委會曾出具證明,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為上訴人的合法財產。

如村委會需要收回該土地,應與上訴人竇濤協商地上物的補償事宜。如協商不成,雙方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回到本案,村委會在收回土地前並未與上訴人溝通地上物的補償事宜,也沒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上訴人退還土地,此後,因村委會與上訴人未能達成一致,村委會委派保安及臨時雇用人員強行砍伐果樹,導致上訴人竇濤的合法財產被侵害,其妻子在阻攔過程中被保安強行控制。

因此,村委會的行具有非法性,構成不法侵害。

二、上訴人竇濤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防衛,客觀上具有緊迫性。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正在實施過程中。

本案中,臨時雇員張大寶等人員闖入上訴人的果園後,開始實施砍伐果樹的行為,上訴人的妻子上前阻攔,被保安扯到一旁強行控制。

在此情況下,上訴人竇濤手持菜刀將闖入之人驅離,其目的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的侵害,保護妻子和自家的合法財產安全,因此,竇濤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構成要件中的緊迫性的要求。

三、上訴人竇濤主觀上具有正當性。

在刑法理論上,實施正當防衛的行為人應具有防衛意識。防衛意識包括:1、行為人意識到不法侵害的發生且正在進行;2、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訴人竇濤承包期滿後,曾主動要求繳納土地承包款,但被村委會以各種理由拒絕了。在上訴人竇濤未明確表示放棄承包權,村委會也沒有與竇濤協商果園內果樹的補償事宜的情況下,村委會派人到其果園砍伐果樹侵害了竇濤的合法財產。

面對不法侵害,如果上訴人竇濤不採取防衛措施,其合法權益必將遭受巨大損失,因此竇濤的防衛意識具有正當性。

四、上訴人竇濤實施的防衛行為僅針對不法侵害人。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訴人竇濤為保護其合法財產,不得不持菜刀驅離闖入其果園強行砍伐果樹的不法侵害人,被害人張大寶正是不法侵害人之一。

由此可見,上訴人竇濤實施防衛行為針對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無辜路人或者群眾。

五、上訴人竇濤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一般來講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行為人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防衛的客觀需要,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經收手,行為人仍然追打;另一方面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相比,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失過於重大。

本案中,上訴人竇濤的行為僅造成不法侵害人張大寶輕微傷,與上訴人竇濤可能遭受的重大財產損失相比,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沒有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害。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上訴人竇濤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此外,辯護人認為,本案定性為正當防衛有助於彰顯法律的價值取向,培育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請法院依法裁判,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恰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王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我們認為,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後,雙方未就續簽事宜達成一致,此後上訴人竇濤長期霸占土地進行經營長達兩年之久,而且未繳納土地租金,其行為已經侵害了村集體的利益。在村委會收回土地的過程中,竇濤持菜刀毆打保安,並將張大寶砍成輕微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上訴人竇濤持菜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此,一審法院確定的罪名及量刑適當。完畢。」王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坐在方軼身旁的周穎在庭審過程中不能發言,只能暗暗的給方軼打氣:方律師,加油,辯死他們。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竇濤不存在霸占村集體土地的情況,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後,上訴人曾找到村委會商量續約事宜,但未能達成一致,此後村委會並未要求竇濤返還土地,竇濤曾多次主動找到村委會要求繳納租金,但是被村委會拒絕了。

去年十月,村委會書面通知竇濤退還土地,但並未提及補償事宜,竇濤認為果園內的果樹屬於其個人財產,退還土地村委會應給予一定的補償(事實上經村委會、後續承租方和竇濤協商,後續承租方對竇濤果園內的果樹等地上物進行了補償),但村委會卻派人企圖強行砍伐果樹,收回土地。

辯護人認為,竇濤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情況。

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可知,認定本案上訴人竇濤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要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分析。不僅客觀上要具備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在主觀上行為人還應具有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或者藉故生非的故意。

在本案中,村委會派人闖入上訴人竇濤的果園,強行砍伐果樹,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進而激化了雙方之間的矛盾,村委會應承擔主要責任。

因此,上訴人竇濤的行為具有正當性,主觀上不具有無事生非、藉故生非的故意,不應構成尋釁滋事罪。完畢。」方軼道。

……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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