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8、529章 把生米做成熟飯,不怕她不從

「被告人莊文婧,你的水果刀是哪來的?」審判長問道。

「是我去縣裡趕集時,從小攤上買的。」莊文婧道。

「什麼時候買的?」審判長問道。

「有大約半年多了,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莊文婧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你現在可以就相關事項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方軼看向被告席:「被告人莊文婧,周濤和鄧剛闖進宿舍後,宿舍里的其他人有什麼反應?」

「當時我們都被嚇壞了,拽著被子,縮在床上,其他人也跟我一樣,大家叫嚷著讓他們出去。」莊文婧道。

「你們知不知道,周濤叫薛紅出去幹什麼?」方軼問道。

「不知道。我只知道周濤喜歡薛紅,但是薛紅不同意跟他好。我當時覺得,周濤和鄧剛喝了酒,半夜跑到我們宿舍,叫薛紅出去,肯定沒有好事。」莊文婧道。

「你怎麼知道他們喝了酒?」方軼問道。

「當時我去推周濤,周濤渾身都是酒味,鄧剛身上也有酒味。」莊文婧道。

「你與鄧剛和周濤是否有矛盾?」方軼問道。

「沒有矛盾。」莊文婧道。

「你為什麼去救薛紅?」方軼問道。

「因為我跟薛紅平時關係挺好,她被周濤欺負,我不能看著不管。」莊文婧道。

「你為什麼用刀扎鄧剛?為什麼不跑出去叫人?」方軼問道。

「當時鄧剛突然向我衝過來,用啞鈴砸我,我來不及跑,就下意識的用刀扎了他。」莊文婧道。

「當時鄧剛要用啞鈴砸你什麼部位?」方軼問道。

「砸我頭。」莊文婧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現在針對本案的定罪事實,由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先由公訴人出示證據。」審判長道。

「第一份證據,周濤的證言。

證言內容為:案發當晚七時許,他與鄧剛到山莊找薛紅,被山莊的值班經理攔住。此後,二人在山莊外等到凌晨一點左右,待山莊的客人都走後,去了宿舍找薛紅。

他們進入小院後,到了宿舍門前敲門叫薛紅出來,被薛紅拒絕了。此後周濤大怒,踹開了房門。之後周濤直接走到尹小紅床鋪前,叫她跟自己出去,但是薛紅不肯。後來周濤掀開了薛紅的被子,把她拉下床,兩人廝打起來。

莊文婧見他毆打薛紅,便起身下床攔阻,並與周濤相互拉扯,他把莊文婧的衣服拉破了。

後來他見到莊文婧拿出一把水果刀亂舞,便往後退。鄧剛正好站在一旁,就衝上去幫他攔莊文婧。

隨後,周濤看見鄧剛用手捂著胸口倒下了。因為鄧剛在他前面,背對著他,所以他沒有看見莊文婧扎鄧剛,也不知道自己是怎麼受的傷。

鄧剛倒地後,他看到鄧剛胸口在冒血,莊文婧手中的刀掉在了地上,她驚叫著跑了出去。之後,鄧剛跑去找值班經理趙生,開車送鄧剛去醫院。

該份證據證明,案發之時,周濤並無侮辱莊文婧和薛紅的想法,只是一時酒後衝動在揪扯中撕壞了二人的衣服。」檢察員道。

「被告人莊文婧對該證據有什麼異議?」審判者問道。

「沒有異議。」莊文婧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麼意見?」審判長道。

「辯護人有異議,根據公訴人提交的周濤證人證言,在該證言中,周濤說,因為薛紅向山莊經理打小報告,導致他們被開除,所以他和鄧剛心中都恨薛紅。二人商議一起去山莊把薛紅拉出來,教訓下,並幫助周濤把生米做成熟飯,不怕她不從。

周濤作為本案的主要證人,其證言中沒有提到鄧剛如何用啞鈴砸莊文婧,也沒有提及莊文婧是如何用刀刺中鄧剛這一關鍵事實,卻說了他與鄧剛如何密謀到山莊宿舍,實施報復行為的企圖。

對這一有利於被告人莊文婧的證詞,公訴人在宣讀證人證言時卻予以省略是不正確的,應當補充宣讀。」方軼道。

「公訴人,請對周濤證言中二人密謀部分進行補充宣讀。」審判長看過證詞後,看向公訴人道。

兩位檢察員心裡雖然不爽,但審判長發話了,也只能照做。他們知道周濤二人密謀部分如果宣讀出來是對公訴人的指控相當不利的,所以才故意隱去沒有宣讀。

「第二份證據,薛紅的證言。

證言內容為:案發當晚,七時許,周濤打電話給薛紅詢問他被山莊開除的事,並罵了薛紅,讓她到山莊大門口給自己道歉,薛紅拒絕了。周濤告訴她,如果她不出來,他就進去找她,要她好看。

凌晨一點多,周濤和鄧剛砸宿舍房門,讓薛紅出來,被她拒絕了。周濤一腳踹開了房門闖進宿舍,後面跟著鄧剛。

周濤一把將她的被子搶走,隨後將她拽下床,兩人在揪扯過程中,周濤將她的睡衣和內衣都扯壞了,並踢了她四腳,抓著她頭髮往外拽。

此時,莊文婧從床上下來,從後面推了周濤一把,並勸阻他。但周濤不聽,回手打了莊文婧一個大嘴巴,之後使勁拉扯莊文婧的睡衣前襟,把莊文婧的睡衣扯破,導致她春光外露。

薛紅趁機躲在牆邊,緊裹睡衣,再看向莊文婧時,只見她手裡握著一把水果刀衝著周濤亂劃。周濤躲閃不急,右臂被劃了一刀。

此後,周濤往宿舍門口躲去。一旁的鄧剛抄起地上的啞鈴,沖莊文婧砸了過去,然後轉身想往外跑,之後突然就倒下了,身體扭曲了幾下,胸口滲出血來,地上被血染紅了一片。

該份證言證明,被害人鄧剛是被被告人莊文婧刺死的。」檢察員道。

對於該份證言,莊文婧和方軼均無異議。審判長讓公訴人繼續舉證。

「第三份證據,趙雙的證言。

證言內容是:趙雙與薛紅、莊文婧同為山莊的服務生,並在同一宿舍居住。案發當日凌晨一點多,周濤敲宿舍門叫薛紅開門,被薛紅拒絕了。

隨後鄧剛和周濤踹開了宿舍的門,闖進了宿舍。周濤直接到薛紅床邊,兩人沒說幾句便打起來了。莊文婧下床幫薛紅打周濤。

此時鄧剛從牆邊抄起一個啞鈴,向莊文婧衝過去。鄧剛把啞鈴扔出去後,就倒在了地上。莊文婧的睡衣被撕壞了,她手裡拿著一把水果刀站在宿舍地上發愣,隨後發出一聲驚叫,跑出了宿舍。

該份證言證明,被害人鄧剛是被莊文婧殺害。」檢察員道。

莊文婧對該份證據認可,方軼也對該份證據認可。

「第四份證據,趙生的證言。

證言內容是:案發當天晚上七時許,他在山莊值班,鄧剛和周濤要進去找薛紅,正好被他碰到。

因山莊裡有客人,二人又喝了酒,他怕出事便沒讓他們進去。凌晨二時三十分左右,周濤敲他的房間門,讓他幫忙送鄧剛去醫院,此時他發現周濤的胳膊正在流血。

他跟著周濤到了宿舍,發現鄧剛趴在宿舍內的地上,頭沖外,地上有一大灘血,他與周濤一起將鄧剛送到醫院,並打電話報警。

該份證據證明,鄧剛死於女生宿舍內,宿舍為第一案發現場。」檢察員道。

接下來,檢察員又出示了第五、六、七、八、九份證據。

第五份證據,屍體檢驗報告,證明鄧剛系被銳器(單刃片刀)刺破心臟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現場提取的白把水果刀可以致上述損傷。

第六份證據,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現場為山莊女服務員宿舍。該宿舍室內地面上有片狀及點狀血跡。

第七份證據,公安機關報警記錄,主要內容是:報警人趙生案發當日凌晨三時二十一分撥打「110」報警。

第八份證據,物證,重一千五百克的啞鈴一個,上面有被害人指紋;刃長十二厘米、寬一點八厘米的水果刀一把,經檢驗上面殘留的血跡系被害人的。

第九份證據,公安機關敘述抓獲經過的書面材料一份,主要內容是:案發當日凌晨四時十分,莊文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對於上述證據莊文婧全部認可,方軼也沒有提出異議。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莊文婧無視國法,因瑣事故意傷害公民身體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被處罰。考慮到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屬於防衛過當,建議對被告人莊文婧處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畢。」檢察員道。

「被告人莊文婧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不夠成犯罪,我是為了救薛紅,也是為了救我自己,當時我以為他們要害我們,所以才拿刀捅他……」莊文婧說到後面已經語無倫次了,審判長制止了她的自行辯護。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在發表辯護意見前,請允許我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屬表示哀悼(死者為大,多說一句話,也許能避免出法院後被人拍板磚,旁聽席上有不少死者家屬,都眼睛跟刀子似的看著呢)。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莊文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於正當防衛。理由如下:

周濤是本案的主要證人。在他的證言中雖然沒有提及鄧剛是如何用啞鈴砸被告人莊文婧,又是如何被莊文婧用刀刺中的,但這一情節在莊文婧的供述和證人薛紅和趙雙的證言中均得到證實,而且物證啞鈴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紋。

縱觀被告人莊文婧的供述和薛紅、趙雙、周濤的證言,結合現場勘察情況,案發之時,被害人鄧剛確實與周濤密謀進入山莊宿舍將薛紅拖出,進行報復,並且鄧剛企圖趁機幫助周濤『生米做成熟飯』,對薛紅圖謀不軌。其後,二人共同闖入了宿舍實施計劃,企圖將薛紅拖出山莊,卻被被告人莊文婧阻攔。為此,鄧剛撿起了地上的啞鈴並砸向阻止他們二人行動的莊文婧。

涉案山莊女員工宿舍,是山莊向內部女員工提供的休息和處理個人隱私事務的住所,未經許可闖入女工宿舍,已經嚴重侵犯了宿舍內女員工的合法權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周濤和被害人鄧剛在凌晨一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後,周濤對薛紅進行毆打,並撕扯其睡衣,周濤的行為足以使宿舍內的四名山莊女員工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慌。

在莊文婧阻止周濤的行為時,其受到了周濤的毆打,其睡衣也被撕破。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莊文婧使用自己的水果刀,將周濤的右上臂劃傷並逼退他,保護了薛紅和自己的人身安全。

此時,受到傷害的莊文婧用水果刀劃傷闖入宿舍並實施侵害的周濤,其是對正在侵害的行為實施的防衛,且該防衛並未超過必要的限度,該防衛為正當防衛。

案發之時正是夜深人靜之時,被告人莊文婧處於孤立無援之地,又遭受了毆打和欺辱,身心處於極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時,鄧剛舉起啞鈴向其砸來,一個三斤重的啞鈴砸到頭上不死也得重傷。面對這種情況,莊文婧使用手中的刀子進行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綜上所述,被告人莊文婧劃傷周濤及刺死鄧剛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不負刑事責任,也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完畢。」方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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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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