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孫勝利為了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印刷大量洗澡票並在社會上銷售,其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市場經濟秩序,給縣賓館的經營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另外,被告人偽造的洗澡票具有一定的價值,屬於有價票證。被告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應擇一重罪,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孫勝利非法印刷的洗澡票數量大,符合非法經營罪中的『情節嚴重』的情形。鑒於孫勝利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建議對其處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的處罰。完畢。」檢察員道。

「被告人孫勝利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認罪認罰,請法官從輕處罰,我確實沒賣幾張澡票……」孫勝利心裡覺得檢察員建議的刑期有點長,希望法院能網開一面少判些時日,少罰些錢。

「被告人孫勝利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看向方軼。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孫勝利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的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應按照偽造有價票證罪處罰。理由如下:

一、洗澡票屬於『其他有價票證』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

上述規定中所稱的『其他有價票證』應當是與車票、船票、郵票等具有同一屬性的有價票證,應當由相關部門統一發行和管理,持票人有權要求相應的部門提供一定服務的票證,比如公交車票、地鐵票等。

這些票證都有共同的特點:第一,具有一定的票面額;第二,對於持有人來說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第三,具有公共性,即在一定空間內,對不特定的人有效。第四,體現為提供或接受一定的服務,雙方間具有明確的法律關係。

本案中,被害人縣賓館是依法設立的經營單位,其業務範圍包括洗浴服務,且有權印製洗澡票,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銷售。該賓館印製的洗澡票是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在當地社會上正常流通使用的具有確定面額的一種書面憑證。

因此,洗澡票與車票、船票、郵票一樣,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價票證』的特點,被告人孫勝利偽造該浴池洗澡票,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

二、被告人偽造洗澡票數額較大

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釋並未對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予以明確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將『偽造其他有價票證』的行為與倒賣車票的行為並列,所以辯護人認為,偽造其他有價票證的行為與倒賣車票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某種程度上應該是相當的。因此可以參考關於倒賣車票的相關司法解釋和偽造其他有價票證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7號)第一條規定,高價、變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二零零八年六月發布)第二十九條規定,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案證據顯示,本案被告人孫勝利偽造的洗澡票票面數額共計一萬五千元,應認定為『數額較大』。因此,被告人孫勝利的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

鑒於被告人孫勝利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屬於初犯,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孫勝利處以拘役五個月的處罰。完畢。」方軼道。

之前方軼與檢察員溝通案情時,雙方在偽造有價票證罪上的意見是一致的,只是方軼認為孫勝利的行為不構成想像競合。所以方軼認為有必要在偽造有價票證罪上下功夫,將問題分析透徹,向合議庭的諸位法官說明白。

方軼相信,即便自己不提偽造有價票證罪的事,法官們也會往這方面想,因為檢察員在相關起訴文件中已經提到了想像競合犯的概念。

另外,截止目前為止,孫勝利已經被羈押了三個多月,方軼建議對孫勝利處以拘役五個月的處罰,已經給了法院出具判決的時間。

……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人孫勝利採取非法手段,偽造有價票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

公訴機關指控孫勝利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孫勝利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鑒於被告人孫勝利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勝利犯偽造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審判長宣判道。

雖然合議庭沒有採納方軼的量刑建議,但是採納了方軼關於定罪的辯護意見,判了孫勝利一年緩刑。

不用再在看守所蹲著,對於孫勝利來說是個大好事。只是他兜里沒錢,罰金的事還得孫蓉蓉幫忙解決。但是孫蓉蓉覺得這錢出的值,哥哥的自由遠比錢重要,雖然她哥哥是個不爭氣的玩意。

開完庭後,孫蓉蓉一家請方軼和周穎在縣城吃了頓飯,以示感謝。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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