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陳家不服,在代理律師的鼓動下,提出上訴。要求趙四喜和吳美鳳賠償精神損失五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家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失五萬元,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最後駁回了陳家的上訴請求。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或者在刑事案件判決後,被害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據如下,感興趣的書友可以查下:

1、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布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7號)中明確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最高院的傾向性意見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天氣一天比一天冷了,樹葉開始變黃,一片一片的落下,秋天已經過了大半,冬天馬上就要來了!

這日上午,方軼正在辦公室內忙著寫結案小結,蘭姐突然給他打來了電話,讓他下午去一趟盛豐集團,有個案子介紹給他。

方軼剛放下手機,王德友便敲門走了進來。

「老王,有事?」方軼見王德友皺著眉頭,滿腦門子的官司,問道。

「嗯,有空嗎?我請教個問題。」王德友問道。

「什麼請教不請教的,你說。」說著,方軼起身,來到沙發旁,示意王德友坐下聊。

「前段時間我接了一個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這個案子發生在村裡,並不複雜,但是案件的定性上我有點想不明白,案情是這樣的……」王德友將案件的情況介紹了一遍。

王德友所說的刑事案子是一起因婚嫁禮金引起的殺人案。

去年年底的時候,該案的被告人寧國義經人介紹認識了鄰村老朱家的朱千紅,兩人談了二個多月後,在雙方家人的催促下領了結婚證,並舉辦了婚禮,此後朱千紅搬到了寧國義家,二人過起了夫妻生活。

因為結婚前兩人之間缺乏深入了解,結婚後兩人的生活方式不同,沒有共同語言,相互間的矛盾日漸加深,經常吵架。

結婚後不到三個月朱千紅便回到了娘家。寧國義數次到老朱家勸朱千紅回家,均遭朱千紅拒絕,朱千紅的父母向著自家女兒,對寧國義也是冷嘲熱諷。

四月初時,寧國義再次到老朱家,勸朱千紅回家,朱千紅提出離婚。寧國義見朱千紅王八吃秤砣鐵了心的要離婚,便向老朱家提出退還十五萬元禮金的要求。

這禮金是寧國義多年的積蓄,為了辦酒席他還向親戚借了不少錢,欠了一屁股饑荒,他覺得才結婚沒幾天朱千紅就跑回娘家,要求離婚,這禮金要是不要回來自己太虧了。

但是老朱家認為女兒是黃花大閨女,已經跟你寧國義領了證,也辦了事,就算是離婚也是二手貨,不能白跟你寧國義睡覺,結婚時給的錢說出大天來也不可能退給伱姓寧的。

寧國義惱羞成怒,懷恨在心,便產生了殺死朱千紅,報復老朱家的念頭。以前寧國義在附近山上的石場工作過一段時間,因對炸藥非常熟悉,所以他在石場的主要工作是打眼兒放炮。平時沒事時,他也會自製些土炸藥去河裡炸魚。

當報復老朱家的念頭出現在他的腦海中後,他便想到了炸藥,於是便自製了些土炸藥包。

五月六日半夜時分,寧國義攜帶事先自製的炸藥包摸到了老朱家西側潛伏。凌晨一點二十分許,寧國義用繩子將兩個炸藥包捆綁在一起,點燃後偷偷順著打開的後窗扔了進去。

片刻後屋內一片混亂,隨後兩聲巨響傳來,老朱家的房子被炸塌了一半,朱千紅因房屋倒塌窒息死亡,其父母和妹妹受輕微傷。

周圍鄰居家的房子也因爆炸發生了震顫,老朱家左鄰右舍的房子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痕,窗子上的玻璃碎了一地。鄰居們以為地震了,紛紛裹著被子,抱著孩子往外跑,後來才發現是老朱家被人炸了。

經過排查,公安機關認為寧國義的作案嫌疑最大,於是便到了寧家尋找寧國義,此時寧國義已經潛逃。

五月二十日,公安人員將潛逃的寧國義抓獲歸案,寧國義承認老朱家的案子是他做的。案子很快便被移送去了檢察院,檢察院以被告人寧國義犯爆炸罪,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院認為,被告人寧國義因家庭生活不和與其妻子朱千紅產生糾紛後,為報復朱家人自製爆炸物,採用爆炸手段故意殺害朱千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從嚴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但指控寧國義犯有爆炸罪不當,判決,被告人寧國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寧國義以沒有故意殺人目的,自己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寧國義因家庭生活不和與其妻子產生糾紛後,為泄憤報復他人,自製爆炸物並有預謀、有目的地實施爆炸,雖然其目的是致朱千紅死亡,但對朱千紅的父母及妹妹的生命健康和左鄰右舍的生命財產安全持放任態度的行為,應以爆炸罪論處。

最終,省高院判決,撤銷中院刑事判決中的定性部分,改判上訴人寧國義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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