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國義的案子是法律援助的案子,一審和二審都是王德友辦的,在接到案件之初,他就已經預感到這個案子被告人十有八九會被判死刑,但是對省高院的判決,他有些異議,所以早上他去領了本案的刑事判決書後,便來到了方軼的辦公室,想請教下。

「方律師,被告人寧國義以殺害朱千紅為目的而實施的爆炸行為,到底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爆炸罪?您怎麼看?」王德友問道。

方軼看過中院和省高院的判決書後,沉思了片刻道:「我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寧國義以殺人為目的而實施的爆炸行為,應該構成爆炸罪。」

「為什麼?」王德友問道。

「這得從兩個罪名的區別說起。爆炸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引爆爆炸物,殺傷不特定多數人或者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刑法》中有八大重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

雖然這兩個罪名都屬於重罪,但是相對於故意殺人罪來說,爆炸罪社會危害性更大。

本案中,寧國義非常熟悉作案地點,也就是老朱家周圍的環境,知道朱千紅家附近還居住著村裡的其他居民。

而且寧國義曾在石場工作過,本人時常使用炸藥開山炸石,也懂得如何製作炸藥。案發當時,他為了加大爆炸產生的破壞力,有意將兩個炸藥包捆綁在一起,順著朱家的後窗扔入室內,由此可知,他對爆炸的後果應當是非常清楚的。

他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炸毀老朱家的房屋,炸死朱千紅,對爆炸是否會危及朱家其他人的安全,是否會波及到周圍的鄰居持放任的態度,聽之任之。

主觀上,寧國義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寧國義的行為造成了老朱家房屋毀損及一死三傷的嚴重後果,同時還對周圍房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壞。

寧國義的行為已經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所以其行為構成爆炸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以爆炸為手段來殺害特定的人,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以爆炸的手段殺害特定的人,而爆炸卻危及到了公共安全,且其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追求或放任的態度,其行為就構成爆炸罪。

另外,本案屬於法條競合犯,被告人寧國義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爆炸行為,同時觸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殺人罪兩項罪名。

對法條競合犯定罪處刑應當堅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就本案來講,省高院按照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以爆炸罪定罪處罰,我認為是正確的。」方軼道。

「法學博士就是法學博士,比我這半路出家的強太多了。隨便一個問題到你嘴裡都能說出一二三來,佩服!我服了!

走吧,中午我請客。」王德友沒想到方軼的理論和實務都這麼強悍,看來方軼的博士真不是混文憑的,確實有真才實學。

中午吃過飯後,方軼回到辦公室收拾了下,便開車去了盛豐集團。

「蘭姐,這麼急叫我過來,是不是有要緊的案子啊?」方軼拎著公文包走進了蘭姐的辦公室。

「兄弟,一會兒我給你介紹個朋友,他姓史,歷史的史,叫史光勇,是我們的一個合作方,專門給我們的工程公司提供水泥的,是個小水泥廠的老闆。

他兒子前段時間被抓了,他之前找的律師不行,要了他十萬塊錢,結果案子沒辦好。昨天晚上他給我打電話,讓我給他介紹個刑事律師,我就想起你來了。具體案子的事一會兒讓老史跟你說吧。」蘭姐大咧咧道。

二人正在說話間,一個身材魁梧,五十來歲的大光頭,穿著皮夾克,敲門後走了進來:「高總,忙著呢?」

「哎呀,說曹操,曹操就到。我剛提到您,您就來了。快過來坐史總。」蘭姐起身招呼道。

「這位是?」史光勇看向方軼問道。

「這位就是我給您推薦的方律師,也是我兄弟。方律師是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專門打刑事官司的,跟我認識很多年了,現在是我們集團的法律顧問。專門負責刑事這塊。」蘭姐介紹道。

「您好,史總。」方軼起身微笑道。

「您好。方律師,之前就聽高總提過您,沒想到這麼年輕。」史光勇上下打量方軼道。

「別看我兄弟年輕,可辦過不少大案、要案。網上有他的介紹,回頭讓你秘書給你查查,一百度就出來了。」蘭姐道。

「我秘書?還是算了吧。」史光勇撇了撇嘴道。

「咋啦?」蘭姐問道。

「被我媳婦解僱了。說她太年輕了,不穩重,不適合做秘書。」史光勇無奈道。

「好吧,我讓人一會兒給您列印一份方律師的介紹。你們先聊,我去安排下。」蘭姐找了個理由離開了辦公室,把地方留給了史光勇和方軼。

「史總,喝茶。」方軼拿起茶壺,重新泡了一壺茶,倒了一杯給對方。

「方律師,實不相瞞,我兒子出了點事,被抓了。我想跟您請教下,看看有沒有辦法。」說著史光勇從手包里拿出了一份刑事判決書遞給了方軼。

「這是判決書,您看看。老人說紅顏禍水,這話一點都不假……」史光勇將案發經過介紹了一遍。

在年初時,史光勇的兒子史凌與談了半年多的女朋友蔣雨完婚,度完蜜月後,史凌一直忙於家里的生意,蔣雨做起了闊太太,日常主要工作就是逛街買買買。

在六月份的時候,一天下午,被告人史凌應邀去酒店見客戶,談供應水泥的生意。就在他談完生意,準備回去的時候,路過酒店大堂,無意中看到了妻子蔣雨坐在酒店的大堂內,好像是在等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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