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史光勇跟著法律顧問去了律所,見那位據說很有名氣的刑事委員會主任李律師。李律師五十多歲的樣子,花白頭髮,派頭很足。

象徵性的談了談案情後,李律師吹噓了一陣自己的資源和人脈優勢,然後告訴史光勇,史凌的案子不好辦,需要找關係。史光勇覺得對方有這麼多資源,說不定能把兒子撈出來,便信以為真。

之後,李律師順理成章的索要疏通關係的費用,第一次要了二十萬,此後又陸續要了五十萬。

滿心歡喜的史光勇本以為這八十萬花出去,兒子應該能出來了,結果一審判決書發下來,史凌被判了十二年。

史光勇一肚子怒火的找到自家法律顧問,結果法律顧問推脫說疏通關係的費用不是自己收的,是李律師收的,讓他去找李律師。

一怒之下,史光勇找到律所,李律師提起褲子不認帳,說沒收過錢。之前史光勇給的都是現金,對方又沒打收條,他手裡也沒有任何證據,鬧了一頓後,律所根本不管,氣的史光勇直咬後槽牙。

後來他去司法局投訴,結果司法局的人告訴他這個月他已經是第三個投訴李律師亂收費的當事人了,但是沒有證據,李律師又矢口否認,司法局也沒辦法。

司法局也只能給史老闆友情提示,儘量躲著點這些吹噓自己有關係的律師,這幫人吃人不吐骨頭,即便是低保戶進了他們的門都得刮下二兩油來,那真是見一個坑一個,典型的無良律師。

史老闆畢竟是社會上混的人物,在開水泥廠前,在當地也算是一號人物,豈能吃這啞巴虧。

一日,李律師下樓準備開車去法院,結果發現車玻璃被人砸了,不知道是誰幹的。

幾天後,警察上門找史光勇,說有人報警車被人砸了需要他配合調查。史光勇立刻就明白是怎麼回事了,警察問過話後,便離開了水泥廠。

不出幾日,李律師的奔馳車又被人扎了四條輪胎,在車內發現了幾條毒蛇。可監控上什麼都沒看到。

緊跟著李律師的兒子因為飄唱被警察抓了,據說是熱心群眾舉報的。這下李律師坐不住了,託人給史光勇帶話,想解決此事。

可史光勇不在本市,去國外度假了。

接下來的幾天,李律師家一檔子事接著一檔子事,報警也解決不了,折騰的他都焦慮了,這回他知道了史老闆的厲害,知道惹了不該惹的人。

最後他讓水泥廠的法律顧問提著錢去水泥廠還錢,結果一進大門水泥廠內養的兩條大狼青掙脫了鏈子,直撲法律顧問,要不是保安出來的快,估計法律顧問就直接進ICU了。

水泥廠的經理一邊安撫法律顧問,一邊呵斥兩條大狼青,強烈的譴責了兩條忠於職守的惡犬的卑劣行徑。雖然是在譴責兩條惡犬,可在法律顧問聽來,怎麼聽怎麼覺得是在罵自己。

法律顧問心裡明鏡似的,這幾年他來水泥廠不下百回,怎麼就突然被狗咬了,這特麼絕對是故意的。但是沒轍,誰叫自己惹了了不該惹的人。水泥廠的人把法律顧問送去了醫院打預防針,並賠了醫藥費和營養費。

後來聽說史光勇從國外回來了,李律師和法律顧問急忙來到水泥廠賠禮道歉,把八十萬全都退了回來不說,還多給了二十萬,算是對史家的賠償。

這回史老闆留了個心眼,對報復的事隻字未提,即便對方提出來,他也矢口否認,卻把退錢的緣由都錄了下來。

其實退錢的理由也很簡單,李律師和法律顧問自認沒把案子辦好,為了賠償史家,自願拿出一百萬元,作為賠償,隻字未提疏通關係的事。

雙方心知肚明,律師費的事就此了結。但史凌的案子卻沒結,史光勇又找律師寫了上訴狀提交上去後,便開始四處找知名律師為兒子辯護。

之前史光勇聽蘭姐說過,她有個朋友擅長刑事案件,便抱著試試看的態度給蘭姐打了電話。

「史總,您說的那位李律師,叫什麼?」方軼問道。

「叫李什麼瑞。」史光勇回憶道。

「是不是叫李翔瑞?個子不算太高,花白頭髮。」方軼提醒道。

「對,就是他。要不是夏律師一個勁兒的跟我說李律師有多牛,我也不會請他給我兒子辯護。」史光勇氣憤道。

「夏律師?」方軼疑惑道。

「對,夏軍夏律師,四十來歲,您認識?」史光勇問道。

「之前好像見過一面,不太熟。」方軼一笑。

老話說的好:好漢找好漢,豬尾巴找屎蛋。這夏律師張嘴閉嘴說李翔瑞律師如何如何,兩人果然是一丘之貉。

「哦,那傢伙也是個大忽悠,這幾年從我這兒,弄了不少錢。」史光勇一臉不爽道。

「嗯,聽您剛才這麼一說,我認為,您兒子的案子有可能不構成搶劫罪。」方軼道。

「是吧!我也覺得我兒子這案子奇怪,公安機關定的是敲詐勒索罪,檢察院以綁架罪提起公訴,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搶劫罪。我都糊塗了!

方律師,您說我兒子構成犯罪嗎?會不會構成檢察院說的綁架罪?當時給我兒子戴綠帽子那小子確實是被我兒子關在酒店房間裡,我兒子讓虎子去拿的錢。」史光勇道。

「我認為您兒子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我給您分析下,您就明白了。

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目的是一樣的,都是為了勒索他人財物,說的直白點都是為了錢。但是為達到目的,這兩種犯罪所使用的方式卻有很大區別。

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害人本人實施威脅或要挾,迫使其給錢;而綁架罪,也就是咱們常說的綁票,則是通過不拿錢就撕票的方式,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給付錢財。

由此可見,綁架罪的本質是以『撕票』為前提,威脅被害人的親友或利害關係人給錢,而不是直接從被害人手裡勒索錢財。

敲詐勒索罪則不一定需要綁架被害人,一般來說,行為人會直接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勒索被害人錢財,被害人會直接將錢財給與行為人。

您想想,您兒子史凌雖然將對方控制在酒店房間內,但是他並沒有打電話給被害人的親朋好友索要錢財,而是向被害人索要錢財。被害人出於『破財免災』的心理,主動答應給錢了事,是不是這個道理?」方軼解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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