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律師,你不會是挑著案子接的吧。是不是給談案組好處了,說實話!」馬義笑嘻嘻道。

「好處?天地良心啊!我要是真給了好處,至於去年差點業績不達標嗎。」方軼苦笑道。

他不怕自曝其短,因為去年他創收達標了,拿出來說一說也無妨。

「對了,說起案子的事,我去年接了一個小案子,大家聽聽看是什麼罪名哈,說對了沒有獎品,說錯了罰酒一杯。大家覺得怎麼樣,這可比行酒令有意思多了。」宋律師提議道。

「好,在座的都有份,但是我得問下,宋律師,你說的那個案子都誰知道?」黃援朝喝的滿面紅光道。

「是我跟小周一起辦的,其他人都不知道詳情。為了公平起見,我們兩個人不參與。」宋律師道。

「好,這個可以。宋律師你說吧,馬義把酒杯拿過來,先倒三杯。」黃援朝緊跟著說道:「不行,我忘了咱們這兒還有個刑事專家呢,方軼不許提前回答,而且答錯了要喝兩杯。」

「行,就依伱。」方軼靠在椅子上笑道。

「我說了哈,大家聽仔細。案情是這樣的:

去年夏天的時候,被告人小韋(女性),名字我就不說了,跟著客人進入本市的一家夜總會的包廂陪吃陪喝陪聊陪唱歌。

晚上十一點多,包廂內的客人小周將裝有現金等物的手包放在座位上,拿著手機去包廂外打電話。包廂內的其他客人熱鬧了一陣後,見時間不早便買了單,拿著衣物離開了包廂。

小韋因為內急去了衛生間,等她出來時,客人已經出門。服務生正在收拾桌上的酒瓶和果盤、垃圾。

小韋掃見了掉在沙發下面的手包,她知道這個手包是小周的,便趁服務生不注意將手包拿了起來,再次進入衛生間,將包里的二萬元現金裝入了自己的手提包內,然後將手包扔在了衛生間洗手盆下面的柜子內,隨後逃離現場。

小周打完電話後,本想跟著朋友一起離開,但突然想起手包忘了帶,便返回包廂,結果發現手包不見了。

後來在服務生的幫助下,在洗手盆的下面柜子里找到了手包,裡面的證件都在,但是錢沒了,於是小周當場報警。

案發後,公安機關通過監控發現最後一個離開包廂的是小韋,於是次日上午傳喚了小韋,後者到了公安機關心中害怕便將情況都說了,隨即警方依法搜查其住處,將贓款全部追回。

這個案子標的不大,當事人的父親諮詢過不少律師,律師給出了三種意見:

A.小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務,構成盜竊罪。

B.小韋是在公共場所拾得客人遺忘的物品,據為己有,拒不退還,應定性為侵占罪。

C.小韋在公共場所拾得他人遺忘的物品,雖有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但並無盜竊的故意,也沒有秘密竊取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也沒有拒不交出拾得的財物,因此也不構成侵占罪。應該無罪。

來吧,諸位,A、B、C,大家任選。」宋律師笑呵呵道。

「小田先來。」黃援朝笑道。

「我選B,公共場所撿到他人錢財不退還,我覺得構成侵占罪。」田欣道。

「我選A,至於理由……肯定有罪,先排除C,剩下兩個,我抽籤抽的A。」馬義手裡拿著一長一短兩根牙籤,笑道。

「切,迷信。瞧我的。」黃援朝拿出一枚硬幣,向上一拋,然後攥在了手裡打開一看:「我選B。」

眾人哈哈一笑,待眾人都確定選項後,看向方軼。

「老方,該你了,記住答錯了罰酒兩杯,我們不管法理怎麼說,只以法院判決為準。」馬義嘿嘿一笑道。

「我選A。」方軼略一猶豫道。

「理由呢?」周穎笑嘻嘻的問道。

「根據宋律師所說,我認為小韋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特徵。理由是:

一、本案發生地點在夜總會的包廂內,夜總會雖屬公共娛樂場所,但卻具有空間上的封閉性和使用上的獨占性,與廣場、火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有所區別。

就跟賓館的客房一樣,客人在使用包廂期間,該包廂原則上即由客人暫時控制,客人對存放在包廂內的自有物品具有實際的控制權。

在客人使用包廂期間,即使客人因故暫時離開,其對放在包廂內的隨身物品仍具有實際上的控制權。

在此期間,任何人進入包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拿走客人放在包廂內的財物的行為,均應構成盜竊。

當客人買單離開包廂後,包廂內客人遺留的物品,在夜總會的控制之下,夜總會對客人遺留的物品負有清點、保管、退還的義務。如夜總會對客人的遺留物拒不退還,則構成侵占。

但夜總會之外的其他人,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進入該包廂,拿走客人遺留的財物,則屬於盜竊,而非侵占。

本案被害人小周去包廂外打電話,此後準備與朋友一起離開夜總會時,突然想起未拿手包,於是返回包廂取手包,可見手包並非是小周的『遺忘物』。

由於包廂在空間上的封閉性及其使用上的獨占性,小周的手包實際上並未脫離其有效控制,不能由此得出小周手包已脫離其實際控制的結論。

另外,夜總會的服務生在客人離去後,負有清點客人的遺留物、遺忘物並及時歸還物主的義務。

包廂內的客人買單離開後。包廂內的一切財物均在夜總會(具體來說為夜總會雇用的有權代為打掃、清點包廂的服務生)的暫時保管及控制之下,被告人並非夜總會的服務生,對客人遺忘的物品無權保管、控制。

可見,被告人小韋的行為性質,並非是拾得他人的遺忘物,所以不構成侵占。

二、被告人小韋在客人走後,從衛生間出來,趁服務生不注意,將小周放在沙發上,後掉落在沙發下的手包拿到包廂的衛生間內,並從包內竊取現金,後將包及證件等物藏於衛生盆下的柜子內。

由此可見,小韋在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趁小周及包廂內的服務生不備,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取走了小周手包內的錢財,小韋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特徵。

三、小周報案發,公安機關根據監控錄像得到的信息,於次日傳訊小韋,查清了案件事實,隨即依法搜查其住處,提取了被小韋拿走的二萬元贓款,退還失主。

公安機關的這種追贓行為系在偵查過程中履行職務的行為,與犯罪嫌疑人的主動退還性質完全不同。

因此,公安機關的這種追贓行為,不能作為小韋沒有『拒不交出』的無罪辯解的理由。這就是我的理由。」方軼說完,看向眾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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