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審判長說道。

「劉教授,如果被害人本身存在心臟疾病,或者被撞後存在脾臟前部損傷程度較深,累及脾門,並大血管損傷的話,被害人的死亡時間是否會發生變化,與您之前所說不同?」方軼問道。

劉教授愣了下,顯然他沒想到辯護人會提出這麼專業性的問題,對於一個搞法律的律師來說,如果不是學外科出身半路改行當律師,恐怕是不會說出「脾門」這個醫學專業詞彙的。

而且對方說的這麼專業,一聽這話就知道不是純粹的法律人士能說的出來的,問題直擊關鍵點,一句廢話沒有。除非辯護人之前諮詢過相關方面的專家,想到此處劉教授的態度又認真了幾分。

「如果脾臟前部損傷程度較深,累及脾門,並大血管損傷,或者傷者患有心臟疾病的話,傷者是會出現短時間死亡的情況的。」劉教授想了下說道。

「您說的短時間一般是多久?」方軼繼續問道。

「一個小時以內,但是根據患者傷情的不同,以及個體差異,時間有可能還會更短。不可一概而論。」劉教授解釋道。

俗話說,醫學的盡頭是玄學,人體本身就是一個精密的儀器,以目前的醫術水平根本無法探知人體的全部奧秘,針對本案出現的問題,即便是國外醫學專家恐怕也無法給出準確的死亡時間。

審判長聽後,眉頭不由得皺了起來,這特麼也太難了,都打太極,這是要把鍋甩給我啊!我一個法律人士非得讓我干醫生的活兒,我太難了!

坐在方軼身旁的雲喬聽了專家的話不由得暗自撇了撇嘴:這專家可真是專家,好話壞話全讓他說了,誰都不得罪。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杜文定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責任,被告人在送被害人去縣醫院的路上將其拋棄在路邊田裡,導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時救治死亡。

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應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罰。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杜文定處以有期徒刑十年。完畢。」檢察員發言道。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看向方軼。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杜文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杜文定的行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解釋第六條,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發生交通事故後,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予以隱藏或者遺棄。

這裡面包括兩個動作,第一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第二為了逃避法律的處罰,將被害人隱藏或者遺棄。

2、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至於其目的能否得逞不影響定罪。

但是如果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是為了搶救被害人或者是因為懼怕被害人親屬的報復等其他目的,不是為了隱藏或者遺棄被害人,則不符合該條件。

3、行為人對被害人的隱藏或者遺棄,導致被害人最終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

由此可知,如果被害人在沒有被行為人帶離現場前發生死亡,或者不是由於被隱藏或遺棄而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又或者被害人因傷勢嚴重,被隱藏或者遺棄前不可避免地要發生死亡的,則不能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本案中,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害人死亡的準確時間,及其死亡後果是否系因被告人遺棄而無法得到救助所致。究其原因有三:

首先,本案中,被害人在被遺棄時是死亡還是活著,是判定被告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前提因素之一。但在案證據及專家證人意見均無法證實,被害人在被遺棄時尚未死亡。

根據杜文定供述,其在送被害人去縣醫院搶救途中,曾四次停車喊被害人,而被害人均無反應,故其認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沒有再救治的必要,由此被告人才產生拋屍的想法。

即便如此,為了確認被害人是否死亡,杜文定還在現場觀察了一會兒,但仍沒有看到被害人有任何反應,由此被告人更加確信被害人確已死亡,之後才離開現場。

根據被害人在衛生室被醫生被接治時的表現、死因鑑定結論,以及專家的分析,被害人在被遺棄前應該已經死亡。

其次,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被害人被撞外傷性脾破裂、左肱骨骨折,但已無法查明被害人脾破裂是否傷及脾門,是否伴有脾門大血管破裂。換句話說,被害人的死亡在正常情況下是否必然能夠避免,不能確定。

最後,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遺棄行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同樣無法認定。

辯護人認為,在上述事實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本著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對被告人杜文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本案被告人杜文定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被告人杜文定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並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人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去了最近的衛生室,其目的是為了救治被害人,隨後又聽從醫生的建議將被告人送去縣醫院搶救。

雖然在去縣醫院的路上被害人死亡,其將被害人遺棄,但是被告人的主觀心態一直是為了積極救治被害人,因此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鑒於被告人家屬已經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按交通肇事處罰,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完畢。」方軼發完言後看了一眼杜文定。後者低著頭,眼視鞋面,看不出是什麼表情。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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