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發表的觀點如下:

一、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鬥毆屬於互毆。

被告人談培才在得知覃雷明要找人弄他後,應當向公司領導或公安機關報告以平息事態,或退讓迴避,而談培才不但不報告,反而積極準備工具,說明他不懼怕威脅,有一種「逞能」心態——『你敢找人弄我,我就弄你們』,應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鬥毆的故意,因此,其反擊行為的性質是互毆而非防衛。

二、被告人談培才沒有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談培才被打嘴巴屬於輕微傷害,對其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並不是重大、緊迫的,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本可以向周圍群眾呼救或逃跑,但其卻立即掏出事先準備的彈簧刀捅對方,並致被害人重傷,其行為屬『事前防衛』,不具有防衛性質。

綜上,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屬於防衛過當。完畢。」檢察員回應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說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當被告人談培才受到人身威脅後,其隨身攜帶彈簧刀,並不是為了互毆,而是為了自衛。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不向單位領導或公安機關報告,反而事先準備工具,說明其主觀上有鬥毆故意』,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上述意見有失偏頗。

第一,被告人談培才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覃雷明稱要找人弄他),但尚未實際受到危害前,其準備彈簧刀的行為並不能說明是為了防衛還是為了鬥毆,其目的只能根據相關事實和證據來確定,而不能恣意推測。

根據本案被告人談培才的供述,其準備彈簧刀是為了防衛,如果覃雷明不找人弄他,他不會主動去找事對付覃雷明。

根據在案證據可知,談培才得知覃雷明揚言要找人弄他後,並未找人,準備與覃雷明一伙人鬥毆,他也不知道覃雷明會叫多少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弄(打)他。

為應對現實的威脅,以防不測,被告人事先準備防衛工具,隨身攜帶彈簧刀,不足以表明談培才具有與對方打架或鬥毆的故意。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談培才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夥攔住,並拖進小樹林進行毆打後,才反擊的,而且被告人扎了被害人一刀後逃走。被告人並未主動出擊,也未連續反擊。

由此可見,被告人談培才準備工具的目的是為了防衛,而不是鬥毆。本案現有事實和證據均不能表明談培才事先準備工具是為了與被害人等人鬥毆。

第二,公力救濟手段畢竟有限,即使被告人事先向公司領導或公安機關報告,也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本案中,被告人談培才受到的威脅並非確定且重大,對方報復的時間、地點又不確定,在此種情形下,公安機關通常多為事後救濟(事前根本就沒辦法管)。被告人不被打,公安機關恐怕也愛莫能助。

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刑法》才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既然法律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衛權,當其人身安全面臨威脅時,就應當允許其作必要的防衛準備。

公訴機關認為,當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面臨威脅時,只能報告單位領導或公安機關,而不能作防衛準備,受到不法侵害時,只能呼救或逃跑,只有在呼救或逃跑無效時才能就地取材或奪取對方工具進行防衛,這一觀點顯然不合情理,也與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相悖。

由上可知,本案被告人談培才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遭到危害前,準備防衛工具,並無不當,其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價值取向上,刑法應當弘揚正義,懲惡揚善。

被告人談培才面對覃雷明等人的惡意尋釁,事先準備防衛工具,以防不測,是自然的反應,對此不應有過度的苛求與限制。

因此,即便在本案被告人談培才準備彈簧刀,是為了防衛還是為了鬥毆,難以界定的情況下,也應當做出有利於被告人談培才的推定,只有這樣,才能符合去惡揚善的刑法本意。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談培才事先準備彈簧刀的目的是為了防衛,而不是為了鬥毆。

二、《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必須達到相當的嚴重性時,才能進行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二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上述規定中的『不法侵害』,是指非法危害他人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行為人所遭受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強度,不是能否進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而僅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

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指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只要遭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管程度輕重如何,被侵害人都可以立即實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

公訴人提到的『事前防衛』中所謂的『事前』,是指不法侵害尚未著手、開始。對已經開始且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當輕微,防衛人也有權採取相應的防衛行為,此種情形不屬於所謂的『事前防衛』。

本案中,被害人衛潤泉與他人結夥持械圍堵談培才,其打談培才嘴巴的行為,表明其對談培才的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並正在進行,雖然被害人的行為比較輕微,但從案發當時的情形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會就此罷休,不施加更為殘暴的手段。」說到此處,方軼停頓下來,咽了口唾沫,濕潤下乾渴的嗓子。

一旁,一言不發的雲喬,心裡感到異常氣憤:難道被打者只能做小綿羊?只能等待公安機關的救濟,不能反抗自衛?!那《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意義何在,說話怎麼不過大腦啊,早上出來沒吃藥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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