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陶繼雖曾取得醫師資格以及執業醫師資格,但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其在家中接診造成他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

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們建議對被告人陶繼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完畢。」檢察員發表意見道。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陶繼持有醫師資格,在一九九九年又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證,其不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其在家中接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行醫罪,理由如下:

一、公訴人的指控不符合立法本意。

辯護人認為,非法行醫罪是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訂時新增罪名,其適用對象主要是一些不具有醫學專業知識,在社會上打著治病救人的幌子,到處騙取錢財,坑害百姓,甚至侵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為。

非法行醫不僅違反醫療管理秩序,更危害社會上不特定眾多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非法行醫罪屬於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

由此可見,《刑法》設置非法行醫罪的目的,所針對的不在於如何行醫,而在於誰在行醫;針對的是無醫學專業知識的人,打著治病救人的名義,騙錢的行為。

二、執業醫師資格與醫生執業資格含義相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規定的『醫生執業資格』與《執業醫師法》(2022年3月1日《醫師法》實施,《執業醫師法》廢止)中的『執業醫師資格』,在立法本意上無本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而已。其目的都在於要求為患者看病的人應當掌握國家認可的專業醫學知識和技術。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中明確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該罪名僅是針對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而非法行醫的人。

而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實施的《執業醫師法》要求醫師須經註冊,行醫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由此可見,上述兩部法律規定的目的其實是一致的。

換句話說,凡持有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就不應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非法行醫罪的主體範圍。

三、從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到實際執業,所需的註冊手續,系行政管理手段。

執業醫師資格,是指獨立開業或者從事醫療專業技術工作所應具有的學識、技術和能力。執業醫師資格與該人目前是否從事醫務工作無關。

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凡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人,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要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從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從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到實際執業,只須履行註冊手續,這純屬是一個行政管理手段,與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無關。

本案中,陶繼早年獲中央人民政府衛生部頒發的醫師證書,在一九九九年其又根據相關規定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證,並一直從業至退休。

截止目前為止,被告人陶繼仍具有國家承認的執業醫師資格,即他具有國家承認的從事診療工作應當具備的醫學知識、技術和能力,該資格並未因其退休而消失或者被取消。

被告人持有的執業醫師資格,其實與律師資格准入制度一樣,凡是通過相應的國家資格考試的人,都表明國家承認其具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學識和技能。不論其目前是否從事或打算從事該項工作,都不影響其資格的取得。如相關人員想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只需履行相關手續即可。

綜上所述,被告人陶繼是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他不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陶繼無罪。完畢。」方軼發表辯護意見道。

方軼之所以提到律師資格准入制度,是因為法官和對面的公訴人都屬於法律人士,對於律師准入制度的了解程度比醫師准入制度了解的更深,更透徹。這樣比較有利於法官理解衛生部門設置執業醫師資格的目的。

不論法官是否了解執業醫師資格設立的目的,方軼都覺得有必要向法庭說明,因為這不是普通人能了解的,也不是法律人士都了解的。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低著頭不知道在寫什麼,隨後抬頭看向公訴人席,說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註冊後的醫師,可以在醫療和保健等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如上述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到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公訴人認為,之所以如此規定不僅僅是為了方便對醫務人員的管理,更是為了規範醫務人員的執業,避免黑診所的泛濫。同時也是為了保護人民的健康。

由此可知,未經醫師註冊,即便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也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行醫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

本案中,被告人雖然已經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但是並未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註冊,而且在私自接診時導致了患者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行醫罪。完畢。」檢察員回應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聽完檢察員的回應後,看向辯護席,接著說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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