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臉男律師也想接這個案子,賺筆大錢,但是如果按照胖律師的思路走,人家肯定會覺得胖律師思路是對的,而忽略他,他就不是紅花了,而是不起眼的綠葉,所以他覺得有必要反向而行,向死而生,說不定能爭取到一定的機會,正所謂不走尋常路,才能出奇制勝。

「我是這麼認為的,詞典,尤其是一些非專業性的詞典對《刑法》中用語的解釋不一定準確,有時候甚至與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和最高檢做出的規範解釋是不一致的,與刑法本身規定相衝突。

詞典中的解釋,『賣Y』是指婦女出賣R體,而在《關於嚴禁賣Y嫖娼的決定》做出後,刑法中的「賣Y」的定義已明顯不只限於婦女,也包括男性出賣R體。

由此可見,詞典對刑法用語的解釋不能成為認定具體案件罪名的『法律依據』,也不能以詞典的解釋取代刑法用語的規範解釋。

所以我認為,本案只能做罪輕辯護,不能做無罪辯護。」四方臉男律師接著解釋道。

胖律師的臉色不是太好看,這明顯是在說他不夠專業。

斯文助理見節奏起來了,坐在一旁沒有多說話,只是靜靜的聽著。

教授端著茶杯琢磨著,同桌四個法律人士,已經有兩人提出了針鋒相對的意見,自己不做出頭的椽子,但是也不能等著東家指名道姓的要求發表意見,那樣會顯得太被動。

「我是這麼認為的,『賣Y』,通常是指女性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男性發生X交易的行為。

但隨著立法的變遷,對男性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女性發生X交易的行為,也應認定為「賣Y」。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有案例的,前一種是雞,後一種是鴨,這一點在座諸位應該都有了解。

而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生活狀況的變化,「賣Y」的外延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而且形式也有所變化,我對這塊還是有一定研究的,也發表過不少文章。

我認為除了性別外,還應考慮這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要綜合考慮……」教授的話繞來繞去就是不說結論,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這事不好定,再議,但我研究過這類案件,我是專業的。

方軼心裡好笑,老傢伙開始打太極了!就不能說點人話嗎?

「方律師,您怎麼看?」就在方軼看戲之時,劉總發言了。

「我同意劉律師的意見。」方軼看向四方臉男律師,他覺得這位仁兄說的話很實在,但是有很大可能拿不到委託。

方軼對這類案件比較反感,不太想接這案子,但是既然來了怎麼也得說兩句,勞務費可不是那麼好拿的,得拿出些真本事才行。

另外,方軼也有他的小心思,他不想頂在最前面,既然四方臉男律師說的在理,不如挺他一把,把他擺在前面。

「我的理由是:

一、刑法本身及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均未曾對刑法中『賣Y』一詞的含義做出過明確界定,也未明確限定僅限於異性之間的交易行為。

有鑒於此,『賣Y』也應當包括同性交易,這並不與現行立法和有效的刑法解釋相矛盾。

二、刑法所規定的『賣Y』的本質特徵在於,其是以營利為目的,出賣R體,與不特定的人進行交易的行為。至於行為人的性別是男是女,以及其對象是異性還是同性,均不是判斷、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該罪所要考察的因素。

因為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無論是異性還是同性,均違反了基本倫理道德規範,毒害了社會風氣,敗壞了社會良好風尚。

所以同性之間的交易也構成組織賣Y罪,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並不違背立法精神。

三、社會是不斷發展的,刑法用語的解釋不是一成不變的。對刑法用語,應當適應社會發展,結合現實語境,做出符合現實倫理道德的解釋……」方軼解釋道。

「但是你這樣解釋的話,會不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畢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教授端著茶杯,感覺自己有必要攔一句,以顯示自己的專業。

方軼看向教授,微笑道:「不,這並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相反這正好貫徹了罪刑法定原則。剛才您也說了,時代是發展的,社會生活狀況也是在不斷變化的。

所以一個法律詞彙的意義也是逐漸發展變化的;自法律制定完成以後,其所使用的文字會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產生新的含義。

換句話說,任何一種解釋都無法為法律詞彙做出最終的、權威性的解釋,否則法律詞彙的開放性將會被限制,法律規定將無法適應社會的發展。

我認為,在解釋某一刑法用語時,必須根據社會生活事實的發展變化,界定法律用語的準確含義,否則會人為窒息刑法的生命,使刑法懲治犯罪、保護法益的功能無法有效實現。」

方軼的解釋完全是順著剛才教授的解釋說的,你不是喜歡提社會發展嘛,那好,我就用你的矛來破你的盾,看看到底是你的矛厲害,還是你的盾結實。

方軼的心思教授怎麼能不知道,可偏偏他又不好反駁,只能暗氣暗憋,低頭喝茶不再說話,不得不說教授的養氣功夫還是修煉的很到位的。

四方臉男律師看向方軼,心說:這哥們可交,關鍵時刻話很給力啊!

四個人,分成了三方,雖然方軼與四方臉男律師看似占了上風,但是方軼知道,當事人把案子委託給自己的幾率幾乎為零。因為自己和四方臉男律師的意見不符合當事人的心理預期。

整整一下午,案件研討會成了辯論大會,直到五點多的時候,眾人才結束了辯論,斯文助理給每人發了五萬元現金後,眾人離開了會議室。

吳秘書收到方軼發來的會議結束的消息後,趕了過來。

「方律師,怎麼樣?」地下停車場內,方軼坐進吳秘書的奔馳車,後者問道。

「這個案子希望不大,組織賣Y罪,被告人是主犯,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告人會被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方軼回道。

「這麼嚴重?」吳秘書驚訝的問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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