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這案子我估計當事人不會找咱們。如果對方問起來,您最好跟對方實話實說,這案子咱們不可能做無罪辯護。」方軼一臉認真的說道。

吳秘書點頭答應下來。

方軼從裝現金的紙袋子裡掏出一萬元,遞給了他:「這是今天的勞務費,我給你百分之二十。」

「方律師,如果這案子接下來,您不提我也得給您說費用的事。但這五萬元是您的勞務費,我就不要了。咱們來日方長,沒必要計較這些。」吳秘書推脫道。

見對方不是假意推脫,方軼便將錢收了起來,並提議找地方請吳秘書喝一杯,後者欣然接受,人家給聯繫了半天,不要勞務費,請吃頓飯還是應該的。

吳秘書這人就這點好,分的很清,小錢不要是為了維繫關係,大錢少一分都不行,因為這是應得的。有點盜亦有道的意思。

說實話,吳秘書心裡有些惋惜,按照方軼的說法,這案子肯定沒希望了。事實上劉總的斯文助理確實沒有再聯繫他,而是聯繫了胖律師的推薦人,並與胖律師達成了委託協議。

半年後,吳秘書突然聽說推薦胖律師給劉總的那位同行不在圈裡混了,後來一打聽才知道,案子的結果與胖律師的預判相差十萬八千里。

劉總懷疑推薦人和胖律師合夥騙他錢,並在圈子裡散了消息,搞的那位推薦人里外不是人,被打上了不可靠的標籤。

後來那位推薦人想自掏腰包退錢給劉總,談和解,但是人家根本不搭理他,結果可想而知,推薦人好好的舔狗生涯就此終結了。

吳秘書感到好奇,什麼樣的判決結果會讓劉總使出這麼狠的手段,直接將同行的財路斷了,於是他找來了判決書,看到了如下內容: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業明以營利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從事賣Y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Y罪,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劉業明關於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其辯護人關於賣Y不包括男性之間的X交易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根據刑法規定,組織賣Y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從事賣Y的行為;組織他人賣Y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被告人劉業明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公關人員」從事金錢與X交易活動,雖然該交易在同性之間進行,但該行為亦為賣Y行為,亦妨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風尚,故劉業明的行為符合組織賣Y罪的構成條件。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業明犯組織賣Y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劉業明違法所得二千三百元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業明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秘書拿著判決書特意找到方軼諮詢過,方軼告訴他,有期徒刑八年,如果在裡面表現好可以減刑,五萬元罰金也不多,但是二千三百萬元違法所得被追繳可不是個小數。

吳秘書琢磨著,劉總這麼恨胖律師和那位推薦人,很可能不只是侄子被判了八年,更多的是被追繳的二千多萬的事。

吳秘書還真有點後怕,當時方軼說這案子沒希望後,他還真動過心思想再找一位刑事律師,單獨約下劉總,現在看來……不管哪一行,誠信很重要。

當然這都是後話,目前來看吳秘書心裡還是有點小糾結的。

次日早上九點半時,方軼腳步輕快的走進律所。正好看到孟廣達一邊用小毛巾擦著頭上的汗水,一邊往律所里走,頭頂僅剩的幾根毛髮都被汗水黏在了頭皮上,看著挺狼狽的。

「孟律師,你這是去哪啦?怎麼搞了這麼一頭汗?」方軼看向他好奇的問道。

「嗨,別提了。之前通知今天開庭,結果我到法院後,書記員告訴我,被告人昨天晚上急性闌尾炎發作,住院了,不開庭了。白跑一趟。」孟廣達一邊疊著小毛巾,一邊解釋道。

「哦,那你著什麼急啊。搞的這麼一頭汗。」方軼點頭道。

「雲喬跟我說謝律師那又有個刑事案子,早上剛簽的……」孟廣達尷尬的笑道。

「哦,孟律師,錢要賺,身體也要注意,悠著點。」方軼一笑。

「嗯,一定,一定。」孟廣達點頭道。

十點鐘的時候雲梅介紹的那位客戶沈明珍來了。

沈明珍四十多歲,外表看起來很文雅,穿著打扮不俗,屬於那種看起來端莊、大氣的女人。

據云梅介紹,沈明珍經營著一家珠寶店,平時非常喜歡飲茶,曾經跟著她學過一段時間的茶藝,兩人關係尚可。

「方律師,既然您是雲總的朋友,有什麼話我就直說了,這次來找您,主要是為我弟弟沈明元的事,前段時間他被抓了。」沈明珍說話不緊不慢,節奏把控的很好,一點都不顯得急躁。

「您弟弟涉嫌什麼罪名?」方軼問道。

「涉嫌洗錢罪。我不太懂洗錢是怎麼回事,所以我想向您諮詢下我弟弟的案子。」沈明珍一臉迷茫的說道。

「您能說說具體的案情嗎?」方軼問道。

「這個我知道的不多,所以無法告訴您具體發生了什麼。我只知道他跟著一個老闆做事,後來也不知道怎麼搞的,他突然就成了公司董事長了,再後來就被抓了。」沈明珍搖頭道。

「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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